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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安督察涉偷食品樣本 食環署衛生總督察供稱:丟棄時要在食物上「撒臭粉」

法庭事

5食安督察涉偷食品樣本 食環署衛生總督察供稱:丟棄時要在食物上「撒臭粉」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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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安督察涉偷食品樣本 食環署衛生總督察供稱:丟棄時要在食物上「撒臭粉」

2025年04月22日 18:03 最後更新:04月23日 12:38

5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衞生督察涉嫌濫用職權,沒有適當棄置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遭廉署控告串謀盜竊罪。其中一人承認交替控罪「盜竊罪」,轉為控方證人,其餘 4 名被告不認罪。案件4月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依次為陳映姍(34 歲)、林曉君(29 歲)、余鳳珍(28 歲)、劉承軒(35歲)及李俊禧(37歲),均報稱食環署一級衞生督察,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控罪指他們於 2022年至2023年期間,在香港串謀偷竊部分替食環署食安中心購買,作食物檢驗用途的食品樣本,而有關樣本是特區政府的財產。

廉署人员在被告寓所檢獲逾80件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

食安中心負責確保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安全和適宜食用。案發時,五名被告隸屬食安中心風險管理科食物進╱出口組其中一個小組,工作包括對食品進行輻射檢測。案發期間,該小組由食環署衛生總督察盧至明掌管,由高級衛生督察劉巧君領導。第一至第五被告均爲食環署的衛生督察。

據廉署調查,食安中心禁止其人員蓄意訂購過多食品樣本,或挪用任何未用作檢測的食品樣本。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應適當棄置於垃圾收集站,並須作妥善記錄。惟5名被告隸屬的小組於兩次食品輻射檢測中,以公帑向5個食品進口商購買多款食品樣本,總值逾8.8萬元。

2023年3月9日,廉署人員拘捕第一至第五被告並搜查各人寓所,檢獲逾80件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包括罐頭鮑魚、白松露醬、法式蟹湯、日本米及多款意粉。

第五被告代表律師(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五被告代表律師(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食環署衛生總督察:樣品不允許自用 丟棄時需「撒臭粉」

食環署衛生總督察盧至明供稱,食物樣品不允許自用,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應適當棄置於垃圾收集站,衛生督察負責丟棄,一名同事協助,丟棄時要在食物上「撒臭粉」(spreading of chloride of lime),作用是其他人不能再拾起重用。而丟棄後需要記錄日期、時間、地點、樣品名稱、丟棄理由,最後簽名作實。

案件星期三(4月23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2693/2024

香港貿易發展局一名時任人力資源經理,涉嫌在擔任面試官的招聘中隱瞞利益衝突,不申報應徵者為其妹,意圖欺騙貿發局,而對方最終獲聘,二人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

貿易發展局。資料圖片

貿易發展局。資料圖片

兩名被告分別為廖綺瑩(41歲),貿發局時任人力資源部經理,被控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其妹廖綺霖(32歲)貿發局時任活動策劃及客戶服務組助理經理,則被控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二人均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3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指,2023年11月,廖綺瑩為活動策劃及客戶服務組助理經理一職進行招聘,其工作包括篩選應徵者的個人履歷表、安排面試、在面試中評分、商討薪酬待遇方案,以及向應徵者發出聘用書。該項招聘有兩名面試官,廖綺瑩是其中一位面試官,而其妹廖綺霖為其中一名應徵者。面試官及應徵者均須填寫相關表格,以避免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控罪指廖綺瑩涉嫌於2023年11月29日向貿發局提交載有虛假陳述的面試評分表,當中申報她並不認識應徵者廖綺霖,意圖用以誤導貿發局。

廉署稱,調查發現廖綺瑩除了申報她並不認識其妹廖綺霖外,又在面試評分表上評核其妹為合適受聘人選。廖綺霖後來獲聘,於2024年1月入職貿發局。

另外兩項控罪分別指,廖綺瑩及廖綺霖涉嫌分別於2024年3月及2月向貿發局提交載有虛假的外間利益申報表,當中申報沒有家庭成員或親屬在貿發局工作,意圖用以誤導貿發局。廉署調查發現,兩名被告從來沒向貿發局申報其親姊妹關係。貿發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署建議公共機構為轄下公職人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他們如遇到利益衝突情況,需適時及如實向所屬機構作出申報。公職人員絕不可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其親友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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