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前外判男員工疑因求愛不遂,涉於去年11月將有毒粉末放入女同事的飯盒,導致她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該男子被控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星期三(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應控辯雙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6月11日先作案前預審,暫定6月27日正式審訊,需時2日。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在西九法院再提堂。
辯方指,由於牽涉一名不涉主要案情的醫生證人,希望傳召他出庭作盤問。同時需時翻譯謄本,認為可以先進行案前預審再排期,會較為善用時間。
裁判官關注該案件並非一日可完成,若果當日才排期審訊,時間過於冗長。經裁判官考慮後,遂定於6月11日先作案前預審,暫定6月27日及6月30日兩天正式審訊。如控辯雙方證人時間不允許,再作書面申請。
被告叶文飛(29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4年11月26日,在旺角欽洲街西87號食物環境衛生署2樓206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向羅曉諭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不知名毒藥,意圖使羅曉諭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案件編號:WKCC5337/2024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男子2022年疑在大埔駕駛私家車時拒絕配合警方截查,開車撞向警車後,再輾過警員腳部逃遁。31歲前女友翌日企圖銷毀肇事司機在車上的指紋,並取走他的個人物品。涉案無業女子早前被裁定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星期一(12月2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在本案中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且在審訊中作假證供,毫無悔意,判處18個月監禁。
女被告林淑芳(32歲,報稱無業),被控串謀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控罪指,她與袁浩然串謀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包括(i)銷毀袁浩然在涉案車輛上的指紋及(ii)將袁浩然的個人物品移離涉案車輛,以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2022年9月3日在新界大埔所發生有關涉案車輛的交通事件進行調查。
男子拒截查撞警車逃去,前女友助銷毁指紋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8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辯方指被告沒作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是因為她被警方截停,被告最終亦沒抹去任何首被告的指紋,或取去物品,對司法公正沒有實質影響,被告沒有任何得益,情節不算嚴重。
辯方力陳首被告袁浩然才是本案主謀,干犯罪行後,構思出借被告林淑芳之手,消滅罪證的計劃,並透過WhatsApp給予詳細指示。辯方認為被告表現被動及順從,兩被告的罪責不同,被告的判刑應遠少於18個月監禁。
惟法官表示,這類控罪的嚴重之處是它攻擊司法制度的核心,若成功便完全催毀公眾對司法制度和法理的信心。另首被告雖有十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大部份定罪紀錄與不誠實罪行及毒品有關,而負責該案的法官是根據案情,獨立衡量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法庭明白妨礙司法公正的計劃由首被告構思,由被告負責執行,兩人各司其職。但被告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法庭不認為被告的罪責會較首被告輕微。
此外,辯方指被告還柙期間深切反省,感到非常愧疚,並承諾不會再犯,要求法庭接受其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
但法官指,被告不單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刑期扣減,更在審訊期間作假證供,她根本全無悔意,只是為了獲得輕判。
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在本案中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且在審訊中作假證供,毫無悔意。
而背景報告及求情信顯示,被告思想簡單,性格內向,一直奉公守法。被告的家人均認為被告性格單純,不懂得拒絕首被告的無理要求,希望法庭可予以緩刑。辯方續指,被告學歷至中三,為一名單親母親,育有2名分別3歲及6歲女兒,依靠綜援維生,被告對兩女兒無微不至,若長時間缺席恐對女兒的成長和心理造成難以磨滅的影響。
但法官表示,妨礙司法公正為嚴重控罪,面對嚴重罪行時,被告的個人及家庭變得微不足道,判刑對家人的影響並非減刑因素。報告亦指出,被告的家人一直照顧兩名女兒,相處融洽,兩女兒健康活潑。辯方所指的「判刑會對孩子造成難以磨滅的影響」全無基礎,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
案情指,大埔科研路在2022年9月3日午夜時分發生交通意外,一輛私家車時遭警車截查時撞向警車,其後更倒車輾過警員的腳,令警員的右腳腳趾挫傷。警方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粉嶺停車場找到涉案車輛並進行埋伏,發現本案被告林淑芳行近涉案車輛,在車頭徘徊及使用電話後,打開前座乘客位車門,埋伏警員隨即上前截停林,林當時向警員解釋受袁浩然指示,從車輛取出生活用品。
惟警方其後調查發現袁及林的通訊記錄,林曾詢問「架車度拎返嘢?」,袁確認後向林指「抹一抹啲指模,總之掂過嘅位抹一抹佢囉」、「戴住隻手套先開車門喎」及「抹一抹佢一陣間攞條毛巾」等,袁得到林回覆後稱「唔該老婆」。林於同月15日被捕。
案件編號:DCCC107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