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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退休漢「加尿」飲品放超市圖報復 認兩罪判感化令 官斥幼稚且罔顧後果

法庭事

六旬退休漢「加尿」飲品放超市圖報復 認兩罪判感化令 官斥幼稚且罔顧後果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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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退休漢「加尿」飲品放超市圖報復 認兩罪判感化令 官斥幼稚且罔顧後果

2026年02月10日 12:55 最後更新:14:13

已退休的地產代理疑因與超市員工爭執後感不滿,在去年於多間超市的貨架上,擺放加入尿液的可口可樂樽裝飲料,其後有男童購買疑被「加尿」的可樂飲用,並發現有尿味後舉報而揭發事件。63歲被告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兩罪。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2月10日)判刑時指,對被告此等年紀干犯此罪行感「奇怪」,但考慮被告認罪,同意案情及有悔意,法庭決定著重更生而非監禁,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63歲被告羅劍毅,報稱無業,他承認「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等而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等」及「有意圖而企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導致該人服用有害物品」共兩罪。

被告承認加尿液在可樂內並放置在超市。(資料圖片:非涉案可樂)

被告承認加尿液在可樂內並放置在超市。(資料圖片:非涉案可樂)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已還押6個月,並引述相關報告稱,被告精神管理和壓力管理出現偏差,接受定期精神科治療對被告最有裨益,感化報告最為適合被告,有助被告更生。辯方指,被告的教育程度為大學水平,且現已有悔意,明白不能採用壓抑方式管理情緒,要多與人接觸排解情緒。

裁判官莫子聰指,被告行為極其嚴重、幼稚且罔顧後果,尤其以這個年紀仍犯下此類罪行很奇怪。惟考慮被告過往沒刑事定罪記錄,認罪並同意案情,表現悔意,精神及壓力管理出現問題,需定期接受精神科治療,法庭考慮著重更生而非監禁,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莫官寄語被告把握機會,正視情緒管理問題。

身穿黑色衞衣的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並表示願意接受感化令。

被告被控於2025年7月18日,在旺角彌敦道柏宜中心惠康超級市場內,非法及惡意使一名陳姓男童飲用含有有害物品,即尿液,意圖使男童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及於2024年7月21日至2025年8月6日期間,於香港非法及惡意使他人服用有害物品,即尿液,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案情指,太古可口可樂公司職員接報發現,有5間惠康及百佳分店發現被污染的可樂,部分帶有強烈尿味。陳姓男童於2025年7月在柏宜中心的惠康購入「加系可口可樂」樽裝飲料,飲用後發現有尿液,遂向衞生署舉報。

調查發現,深水埗元州街百佳超市、V Walk Fusion超市等店鋪貨架有未開封飲用的「黃色可樂」,樽底均有殘餘物。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曾現身涉案超市,將事前購入的可樂放在貨架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稱「惠康職員令我不開心」。化驗報告顯示,涉案可樂內含有尿液。

案件編號:KCCC 2086/2025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飲品商會發聲明指,一向把產品安全和品質放首位,生產和分銷的包裝飲品均採用密封封口,確保產品完整、衛生和新鮮。密封包裝可減低被污染的風險,讓消費者能夠透過包裝識別出是否曾被打開或受干擾,增加購買信心。商會指,對任何危害飲品安全或品質的惡意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致力保障消費者安全與維護本港飲品業的信譽。

18歲無業青年2024年為1000元報酬,擔當騙徒「跑腿」,按指示代收八旬婦15萬元電騙款項,並再向老婦額外索取10萬港元。惟老婦回家取錢途中告知大廈保安員,獲提醒疑受騙,終揭發本案。該少年其後被捕,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二(2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已在獄中還柙8個月,犯案時僅16歲,年紀尚輕,終判被告入教導所更生。

被告鄺家翹,報稱無業,承認於2024年8月15日與他人串謀詐騙楊薇。平頭裝的被告今身穿藍白色上衣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被告鄺家翹,報稱無業,承認於2024年8月15日與他人串謀詐騙楊薇。

被告鄺家翹,報稱無業,承認於2024年8月15日與他人串謀詐騙楊薇。

黃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出身勞工家庭,父親是司機,母親是家庭主婦,家中排行第三。被告學業不佳,曾確認患有過度活躍症,中四輟學,結識不良朋友而加入黑社會組織。被告曾在2023年因另一宗洗黑錢案被捕,在2025年被判入教導所前,於保釋期間犯下本案。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本案涉及「猜猜我是誰」的犯罪行動,被告知道事主是長者,亦知道有人企圖騙取長者款項,儘管沒證據顯示是犯罪集團所為,但被告的角色是負責收取騙款,案情嚴重,惟考慮被告已還柙8個月,且坦白認罪,願意承擔後果;而被告犯案時僅16歲,現年18歲,年紀尚輕,沒參與詐騙策劃,平衡所有因素後,終判被告入教導所,更有利於被告改過自新。

案情指,事主楊女士獨居於荃灣海濱花園,她在2024年8月15日下午接獲來電,有人聲稱事主的女婿因與人打架身在警署,需要20萬港元保釋金。事主慌亂之下,無進一步查證,即同意支付金額。她同日下午在住所樓下,將家中的港幣15萬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其後要求事主額外支付10萬元,事主回家取錢,途中將此事告知大廈保安員,被提醒後才懷疑受騙,事主與家人商量後報警。

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二(2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已在獄中還柙8個月,犯案時僅16歲,年紀尚輕,終判被告入教導所更生。

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二(2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已在獄中還柙8個月,犯案時僅16歲,年紀尚輕,終判被告入教導所更生。

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主將款項交給被告。同年8月27日,警方在被告住所後樓梯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黃浚峰」支付他1000元,「叫我去海濱花園搵個阿婆收錢,我知收返嚟啲錢係呃返嚟嘅」。

被告又指,在Telegram收到某人指示到案發地點向一名老婦收錢,他會得到1000元報酬。被告和「黃浚峰」事前曾到沙田港鐵站,男子A給予兩人各500元及涉案手機,以接收扮作事主女婿的騙徒來電。被告之後到場收款,「黃」則在對面街等待,被告用自己手機拍下騙款相片傳送予男子A,二人其後再將騙款交給男子A。

案件編號:DCCC27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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