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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積犯強姦14歲女童兼毆打其男友 判囚4年10個月 14歲幫兇判入勞教中心

法庭事

17歲少年積犯強姦14歲女童兼毆打其男友 判囚4年10個月 14歲幫兇判入勞教中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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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積犯強姦14歲女童兼毆打其男友 判囚4年10個月 14歲幫兇判入勞教中心

2026年02月25日 16:41 最後更新:20:15

曾有非法性交等13項定罪紀錄的17歲無業少年,被指2023年12月26日於旺角時鐘酒店強姦14歲曾拒絕他表白的女生,又和另一名案發時14歲男生毆打女生的男友。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首被告L. Z. X.(案發時14歲、現年16歲,學生)承認一項普通襲擊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次被告陳栢樂(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無業)承認一項強姦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中,L. Z. X.有一項盜竊罪紀錄;而陳則有過度活躍症病歷,並有13項定罪紀錄,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譚官引述次被告陳栢樂的背景報告指,陳栢樂香港出生,來自單親家庭,母親健康欠佳,教育程度僅中二,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譚官指,陳雖然無使用武器、無重複性侵、無針對精神殘疾受害人,但因前科及犯下罪行是針對弱勢少女,法庭視為加刑因素,強調需強烈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女性及弱勢群體,終判兩罪共囚4年10個月。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至於首被告L. Z. X,於内地出生,單親家庭長大,自小缺乏關愛,案發時年僅14歲。譚官引述辯方求情指,他在事件中因愚蠢地相信是協助次被告的感情關係,而參與毆打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短暫失去意識。他事後感後悔、回家向母親坦白,並自行投案。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非暴力本性、有悔意且適合勞教中心。法庭考慮其年紀小、初犯、真誠改過,給予他更生機會,終判處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X在案發前數月,透過朋友認識兩名被告等人,案發當晚,X與女性朋友在旺角消遣時,遇上陳等人,同往某大廈天台聊天及吸煙,X的女性朋友先行離去,陳等人建議前往時鐘酒店繼續聊天。陳於途中要求X成為其女友,但遭X拒絕。

眾人到達旺角東方酒店,陳在眾人面前把X拉到床上擁抱及親吻。當陳開始脫X的褲子時,X拒絕,陳卻稱「你覺得你走到?」,並脫去X褲子,最終戴上避孕套將她強姦。X曾不斷掙扎,並透過手機向契哥發訊息求助,表明不願與陳發生性行為。陳其後除下避孕套與X性交。

及後,有職員敲門稱夠鐘交房,陳才停止性交,X趁機逃脫。X在時鐘酒店樓下看到何姓男性朋友及衛姓男友,陳追出並目睹X擁抱其男友,質問衛是誰後,陳與L.Z.X.便多次拳打衛的頭部,期間何姓友人欲阻止,反被L.Z.X.三度拳打腹部及推撞右胸,令何撞向商舖鐵閘。

陳又以右臂箍住衛的頸,強行把他帶往附近公園繼續拳打腳踢。L.Z.X.及陳把衛的頭部撞向金屬欄杆,拳打腳踢至衛俯臥在地上失去知覺。何到場要求L.Z.X.及陳停手,否則衛可能會被他們打死,兩人停止襲擊並離開。何其後報案,並與衛被送往廣華醫院急症室,衛的頭臉眼嘴均受傷,同日出院。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L.Z.X.於2023年12月28日到旺角警署自首,陳則於2024年1月17日被捕,並稱:「我知佢未夠秤,我係有X佢但我無強姦佢」。

案件編號:HCCC 165/2025

兩名保險中介涉嫌向3名時任銀行職員提供賄款,誘使職員助其客戶開設戶口,5人共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 3罪。其中,3名時任銀行職員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其中2名被告包括銀行前財務策劃副總裁及前卓越理財業務經理,於星期二(4月14日)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分別判處兩人10個月及6個月監禁。

兩名今被判刑的被告,分別為首被告、30歲銀行前財務策劃副總裁盧穎衡、及第5被告、31歲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萬卉。

首被告盧穎衡的代表律師指,盧因一時貪念,低估法律效果。基於被告認罪有悔意,望法庭輕判。而萬卉的代表律師則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貪念導致其10年的奮鬥毀於一旦,失去工作,又指被告是孝順女兒,對家庭打擊大,望法庭基於被告認罪及有悔意輕判。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屬違反誠信,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被告行為對銀行業及香港的整體影響,不止是個別損失,而是損害金融中心聲譽及增加洗黑錢風險,判刑須有阻嚇性,終判處首被告10個月監禁、第5被告則判6個月監禁。

首被告盧穎衡的案情指,盧穎衡於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8日期間,任職滙豐銀行北角分行財務策劃副總裁,他應2名保險中介要求,協助其內地客戶優先開立戶口,每宗成功個案收取500至1,500元報酬。

因本身無直接開戶權限,他聯絡同事處理,並向開戶職員提供內部指示,包括採用較寬鬆審查準則、預先透露相關流程及教導客戶如何回應提問。其後他就每宗成功個案支付100元予同事勞焯儉作酬勞。

首被告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期間盧穎衡共收取逾17萬元賄款,協助234名內地客戶成功開戶,當中約74個帳戶被銀行偵測存在洗黑錢風險,增加銀行反洗黑錢部門負荷,並對其他正常排隊客戶造成不公平,損害滙豐聲譽。

第5被告萬卉的案情指,2023年12月至2025年2月2日,她任職滙豐銀行北角分行卓越理財業務經理。她應2名中介要求,優先安排其客戶開戶,每宗成功個案收取500元人民幣賄款。期間她協助12名客戶成功開戶,共收取6,000元人民幣賄款,其中4個帳戶存在洗黑錢風險。

本案共5名被告依次為30歲盧穎衡,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前財務策劃副總裁;35歲韓杰及其妻子34歲周崟瑛,兩人均為時任保險經紀兼中介;39歲勞焯儉,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客戶經理;以及31歲萬卉,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5人同面對2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韓杰另再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韓杰及其妻子周崟瑛的案件被押後至5月4日答辯,待控辯雙方再作商討,期間2人續准保釋。

客戶經理勞焯儉早前表示有意向控方提供協助,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遂押後其判刑至5月4日。

案件編號:ESCC 16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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