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在星期三(5月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三讀獲得通過。修訂條例改變過去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一刀切的約束,訂明更清晰機制規管維港大型填海工程的同時,亦簡化為改善維港而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機制,尤其是非永久填海工程,拆牆鬆綁,便利市民享用海濱和加強海港功能。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原條例不利於以改善維港為目的的工程,相信公眾都希望在繼續保護維港的同時,享用兩岸更好的設施和體驗。她指出,若部分填海工程符合面積要求和公眾利益,是需要的且沒有替代方案,可申請或批予豁免,包括條文附表中的設施,即有助市民欣賞海港、發揮功能、和照顧海上作業者需要的設施。例如行人板道、防波提、支援海事作業的供水、供給燃料或電池充電設施等。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資料圖片
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表示,維港是所有市民共享的珍貴自然遺產。《保護海港條例》自1997年確立以來未有修訂,條文過於簡略,關鍵問題缺乏清晰指引,例如“凌駕性公眾需要”的定義,存在大幅度不確定性。目前部分海濱長廊、海濱公園均因受到條例和過去的土地用途限制難以接通。立法會議員(九龍中)李慧琼表示,該修訂條例對香港海濱發展有里程碑意義,旨在海濱的發展和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她強調,市民不必擔心條例通過後,維港會被大幅填海。因條例草案亦有引入保護機制和監督機制,規管維港進行的填海工程。
謝偉銓。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不少議員以受大眾歡迎的東岸板道作類比,指若法例儘早拆牆鬆綁,東岸板道早於現時數年便可投入使用。立法會議員(九龍東)鄧家彪表示,相信此次修例對海濱單車徑和水上運動有所裨益。不過對於申請填海面積不超過0.8公頃的上限,雖然此寬度足以建防波堤,但不足以加上靈活浮橋通道等設施,對使用遊艇旅遊的人士一定困難,期待當局可以以善用海港的角度去看發展需求。他否認外界所傳修例收窄法院權力的說法,認為修例後更加制度化,在引入行政機關程序的同時,保留司法監督裁判功能,使法例具有更高透明度,有程序和法例可依。
鄧家彪。資料圖片
而稱投棄權票的立法會議員(社會福利界) 狄志遠表示,決策過程中,公眾的參與空間有限,屬於當局自審自決。應提供更多渠道給市民發表意見,需要更多的制度平衡該機制。
狄志遠。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