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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訂《維安條例》附屬法例 為國安公署履職提供保障 並列公署履職場所為禁地

政事

政府擬訂《維安條例》附屬法例 為國安公署履職提供保障 並列公署履職場所為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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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訂《維安條例》附屬法例 為國安公署履職提供保障 並列公署履職場所為禁地

2025年05月12日 10:36 最後更新:11:30

政府提出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就涉及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以及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作出建議。

保安局聯同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特區政府須履行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訂立附屬法例能夠更好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其職責,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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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駐港國安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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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3項特別情況下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可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當局認為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國安法》第55條的職責。當局建議在附例中訂明,在有關情況下,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構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政府建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而為了防止被公署調查的證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及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案,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特區政府建議在附例中訂明罪行。

特區政府又提出,在附例中加入條文,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或文件,並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訂明罪行。

為使國安委統籌、協調香港特區各有關機構和組織落實公署「監督指導」的角色更明確,當局建議在附例中加入條文,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

另外,附例亦訂明,公署的履職場所應當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安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當局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而禁地範圍不涉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

當局說,訂立附屬只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以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並不會賦予公署新的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特區政府會確保解說工作到位,讓公眾明白附例對維護國安的重要性。

特區政府表示,有責任盡早完成相關附例的立法程序,並會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兩項附例在刊憲當日實施。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2月15日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等三罪全部成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表示,堅決支持香港特區司法機構依法裁定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成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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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在任何國家都是頭等大事,任何人觸犯香港國安法都必將受到法律懲治。黎智英案庭審揭露的大量事實充分證明,黎智英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外部反華勢力的馬前卒,是「修例風波」的幕後推手。其公然乞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叫囂「為美國而戰」,與「港獨」「黑暴」組織和境外勢力勾連,濫用輿論工具煽動仇恨、激化對抗,鼓動支持暴亂活動,妄圖搞亂香港,遂行「顏色革命」企圖,罪行纍纍,罪證確鑿。其行為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和市民福祉。此等嚴重犯罪,理應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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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表示,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香港特區嚴格依法處理黎智英案,捍衛法治權威與尊嚴,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得到廣泛認同和支持。黎智英案審理過程公開透明,程序公平公正。黎智英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其代理律師當庭證實黎智英在押期間未受到不公正待遇。少數西方國家政客及反華媒體打着「人權」「自由」的幌子抹黑香港法治,公然為黎智英開脫說項,美化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徑,粗暴干預香港司法,是別有用心的政治操弄,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踐踏,充分暴露其偽善和「雙標」,我們對此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將毫不鬆懈堅定履職,與特區一道全面準確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並高度警惕,嚴陣以待,毫不手軟依法打擊外部勢力干預國安案件審理、破壞香港法治的行為和活動,共同守護香港社會大局穩定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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