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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劍擊港將招文韜搭𨋢非禮女子囚21天 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法庭事

前劍擊港將招文韜搭𨋢非禮女子囚21天 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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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劍擊港將招文韜搭𨋢非禮女子囚21天 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2025年05月14日 15:26 最後更新:15:26

前港隊劍擊運動員招文韜被指於2023年12月在深井麗都花園升降機內非禮女子,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朱文瀚裁定非禮罪成,判監禁21日。招文韜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星期三(14日)開庭聆訊。法官姚勳智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庭聆訊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庭聆訊

辯方張錦榮大律師主張上訴人意圖不大,認為上訴人「尾隨唔代表有心」。再加上上訴人當時處於「斷片」狀態,亦沒有進一步行為,早前裁判官裁定即時監禁是嚴重的處罰,希望法官可以在判刑上可考慮罰款及社會服務令。

法官姚勳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姚勳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姚官認為,雙方根本互不認識,在電梯裡也沒有交流。上訴人突然從背後攬住事主X身體,即使X曾向前移動,上訴人亦及時趨前再攬住X,及緊貼其身體。電梯屬於密閉空間,X根本無從躲避或離開。上訴人行為並非意外觸碰,對X作出上述緊貼身體的行為,並不許對方離開,明顯是有意圖。就上述情況,法官姚勳智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招文韜(24歲),被控於2023年12月23日在麗都花園1座升降機內猥褻侵犯女子X。2023年10月4日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招文韜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當時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其背景及心理報告與庭上證供出現兩個版本,斥其繼續推卸責任,毫無悔意,判21日監禁。

案件編號:HCMA437/2024

22歲男學生涉嫌於城市大學演講廳外非禮一名男子,翌日再於又一城非禮另一人,他被控非禮等3罪, 12月24日(星期三)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余驥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余驥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辯方表示,早前辯方向控方申請作出書面商討,收到控方回覆,因有新進發展,需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故申請案件押後4星期,至明年1月21日再訊。

裁判官蘇文隆遂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21日再訊,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2000元續保釋。

被告余驥堯(22歲,報稱學生)持有香港身分證,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以及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25年10月29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4樓蔣麗莉演講廳外猥褻侵犯另一人,即男子X;他亦被控於2025年10月29日,在九龍又一村又一城LG層至LG1層扶手電梯猥褻侵犯另一人,即男子Y。

另一項控罪則指,被告於2025年10月30日,在九龍達之路與歌和老街交界,在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

案件編號:WKCC 488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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