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發言人表示,廣東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向保安局通報一則有關台山核電站的運行事件。
台山核電站。台山市政府圖片
發言人表示,5月27日台山核電站1號機組按計劃,在配電箱進行將供電由輔助變壓器切換至廠用變壓器的操作,因電路問題而未能按時完成電路閉合,觸發應急柴油機自動啓動。工作人員立即開展現場檢查,確認設備正常後,安全停運應急柴油機,並恢復正常供電。
處理過程中,1號機組處於安全穩定狀態,3道安全屏障完整,無放射性物質對外釋放。今次偏差對機組安全、員工健康、周邊公眾和環境並沒有影響。根據國際核事件分級標準及核安全法規,今次情況於界定為0級偏差。
巴士的報記者攝
台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已及時向監管單位進行報告,將開展內部經驗回饋,並已於網站公布運行事件的詳情。
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資料圖片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保安局局長較早前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並在提交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在提交申述期限前,並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
發言人說,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提交的申述後,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因此已根據《國安條例》規定,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發言人又說,保安局局長已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該兩個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