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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前家姑妨礙司法公正 蔡母指被告收蔡每月5至40萬薪酬照顧小孩

法庭事

蔡天鳳案|前家姑妨礙司法公正 蔡母指被告收蔡每月5至40萬薪酬照顧小孩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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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前家姑妨礙司法公正 蔡母指被告收蔡每月5至40萬薪酬照顧小孩

2025年06月03日 18:22 最後更新:06月04日 13:02

名媛蔡天鳳於2023年2月遭肢解碎屍,前夫鄺港智三父子被控謀殺罪,正待轉介高等法院。前家姑李瑞香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星期二(6月3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2日審訊。死者母親張燕花繼續作供,指被告從來沒有在財務上付出過,李瑞香破產後負責在加多利山居所照顧小孩,蔡天鳳為此向李瑞香支付薪酬,每月數額5萬元至40萬元不等。時任西九龍失蹤人口調查組警員伍俊浩供稱,被告不配合警方調查,稱沒有聯絡,拒絕提供鄺港智電話、多次拒絕家訪。

案件星期二(6月3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2日審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二(6月3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2日審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死者母:蔡天鳳每月給被告人工 「全家都係阿女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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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星期二(6月3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2日審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二(6月3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2日審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張燕花,即蔡天鳳母親繼續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張燕花,即蔡天鳳母親繼續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瑞香(65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瑞香(65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死者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死者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證人張燕花,即蔡天鳳母親繼續作供,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被告都有出錢給兒子辦婚禮,張稱,沒有。辯方續指,被告也有出錢養小朋友。張稱,這是撒謊,絕對沒有。張指,不同意被告在財政上有任何付出,反而是,死者每月出糧給被告,有時一次她給十幾廿萬,「全家都係阿女畀錢」。辯方指,死者給被告的錢都用在小朋友身上。張則不同意,她稱,家用、買菜錢、給小朋友的錢另外算,死者每個月給被告至少五萬薪金照顧小孩。

控方證人張燕花,即蔡天鳳母親繼續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張燕花,即蔡天鳳母親繼續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問及有關死者給鄺港智7000萬、8000萬元做投資事宜。張稱,有和被告聊過,說那麽多錢給鄺港智,擔心會不會虧本。法官關注,爲何是這個數額?張稱,鄺港智說要這個數額去投資地產,之後有說想去看(項目),兩父子不讓看。張當時認爲,鄺港智是兩個孫的爸爸,如果有頭腦投資,讓他發揮看看,賺了的錢一半給大孫子,另一半留著給鄺家做生活費。當時有協議文件,簽文件時候張亦在場。這份文件雙方各一份保存,但張自己沒有保存這份,是由死者保存。投資項目張沒有參與,是女兒蔡天鳳出錢。

被告李瑞香(65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瑞香(65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員2017年上門尋找鄺港智 被告稱很久沒聯繫

控方陳詞指,鄺港智2015年被控7項盜竊罪,涉款約630萬元,本來同年11月在區域法院開審,惟鄺港智8月起沒再報到,後被列入通緝名單。2017年3月10日警方到被告於將軍澳尚德邨住所尋找鄺港智,被告稱自2016年起沒與鄺港智聯絡。

控方傳召當日上門尋找鄺港智四名警員中的三名警員,分別是警員5460吳文海、警員8287陳偉德、帶隊警長2443李子賢(現已退休)。三名警員均供稱,3月10日上門時,李瑞香開門,警察表明身份及目的,是要尋找通緝犯鄺港智,李瑞香稱是鄺港智母親,並提供身份證讓警方查驗,向警方說,鄺港智不在家,很久沒有聯繫。警員留下聯絡資料給李瑞香,告知如有聯絡鄺要通知警方。

警長致電李瑞香查詢蔡天鳳失蹤案:被告表現不合作

時任西九龍失蹤人口調查組警員伍俊浩供稱,在2023年2月接到蔡天鳳失蹤的報案後,展開調查,他曾3度致電被告。第一通電話中,他向李瑞香查詢是否知曉失蹤者接送子女的情況。李瑞香回應,平時是失蹤者接送子女放學,但有時蔡天鳳如果要求,也會幫忙接送。警員伍俊浩要求見面進行家訪。李拒絕,説要照顧小朋友很忙。法官陳廣池關注,如何拿到被告的電話。吳稱,是司機鄺港傑提供。第二通電話中,吳向被告查詢,失蹤者和前夫的感情狀況。李答,不想説。吳要求提供失蹤者前夫電話,李回答,兒子平時用不同電話打給她,並拒絕提供。

吳指被告當時態度不合作,不配合調查。第三通電話吳要求見面家訪,李又以要照顧小朋友很忙的理由再次拒絕。吳表達希望李配合,因為失蹤者已經失蹤很長時間,李多次拒絕家訪要求。吳補充,在第三通電話中,鄺港傑中途接起電話並主導對話,吳才知道鄺港傑當時和被告在家。多番要求後,最終被告同意翌日與警方見面。

死者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死者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李瑞香(65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控罪指她於2023年2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香港意圖妨害司法公正,即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及其後因該調查和拘捕而可能引起的法律程序,方法是催促該鄺港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資料,或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案件星期三(6月4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140/2024

名媛蔡天鳳於2023年2月遭肢解碎屍,前夫鄺港智三父子被控謀殺罪,正待高等法院排期審訊。前家姑李瑞香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罪成,案件星期二(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陳廣池形容被告是慈母多敗兒,判處李瑞香監禁18個月。

被告李瑞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被告李瑞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今呈上相關案例,表示如果涉及干擾證人,提供假資料給予警方,監禁式刑期是高的。

辯方則引用另一宗相關的遊艇案,即林舜及潘巧賢收取30萬元助鄺港智潛逃,該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成,被判監6個月。辯方求情指本案情節比遊艇案輕微,刑期應少於6個月。

控方不認同遊艇案較本案更嚴重。遊艇案的2名被告不知道實質罪行是干犯謀殺罪,與本案不同;角色上,遊艇案亦較間接,本案則是直接性。遊艇案的2名被告是應別人要求去做事,本案被告是自發性去做;而遊艇案2名被告並沒有成功安排船助鄺港智逃去,本案則在被告協助下逃走,只是警方行動迅速,在2日後拘捕鄺港智。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認為,法庭應依賴實質罪行,保守起見,不要放比重在蔡天鳳失蹤案。惟陳官認為案件環環相扣,「我相信如果沒有蔡天鳳失蹤嘅話,警方唔會咁緊張搵鄺港智。如果要追緝佢……加把勁嘅話,不會難。」陳官指鄺港智盜竊罪潛逃7年多未被拘捕,「如果唔係有另一單案件發生咗嘅話,警方唔會加把勁去搵」。但陳官強調,蔡天鳳失蹤案不會直接及關鍵性影響今次判刑。

陳官判刑時指,妨礙司法公正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視乎案情,但罪行直接挑戰社會公義及法治精神,亦會打擊受害人及社會大眾對法庭施行公義能力的信任及依賴,市民不應低估這類罪行的「殺傷力」。

陳官同意辯方所言,李瑞香所針對實質罪行是盜竊案,不是蔡天鳳失蹤案件,嚴重程度不同。但問題是本案某種程度卻和蔡天鳳失蹤案在實質效果上有密切關連。單單是盜竊案,法庭相信警方不會那麼著緊和急切。

鄺港智。資料圖片

鄺港智。資料圖片

鄺港智在2017年已被通緝,有證據顯示鄺曾在中港出現,單在2023年2月12日至2月22日,加多利山單位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便見到鄺的影像達38次之多;2017年至2023年2月之前,鄺的行為作息有如一個沒被通緝人士,蔡天鳳母親亦指他常到海南出現,這亦解釋為何鄺在2023年2月25日帶備手錶及金錢以海路逃離香港。法庭相信若警方純以盜竊罪作為行動基礎,鄺港智便大有可能不會在2月25日被捕。

蔡天鳳母親張燕花。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蔡天鳳母親張燕花。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陳官明言,本案隨蔡天鳳案進展而變質,在某程度上不能視為單一獨立事件。李瑞香在2017年已知兒子被通緝,警方一直沒加緊追緝,直到2023年2月22日案件被揭發。李瑞香在2月22日至23日的作為,不能純以盜竊案的發展和其他案件抽空及脫鉤,其行為是對司法制度及社會公義作出衝擊及蔑視。「護子心切」不是求情理由,亦不是犯案辯解。

陳官表明,刑期要有阻嚇性,使後來者知道法庭對這種行為的不齒及譴責,指本案為「慈母多敗兒」,考慮各項因素,終判處李瑞香監禁18個月。

被告李瑞香(66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罪指,她於2023年2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香港意圖妨害司法公正,即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及其後因該調查和拘捕而可能引起的法律程序,方法是催促該鄺港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資料,或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案件編號:DCCC 140/2024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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