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蔡天鳳案|前家姑涉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指被告為脫罪虛構「醜事」抹黑死者 被告否認  案件7.18結案陳詞

法庭事

蔡天鳳案|前家姑涉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指被告為脫罪虛構「醜事」抹黑死者 被告否認  案件7.18結案陳詞
法庭事

法庭事

蔡天鳳案|前家姑涉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指被告為脫罪虛構「醜事」抹黑死者 被告否認  案件7.18結案陳詞

2025年06月09日 20:26 最後更新:20:30

名媛蔡天鳳於2023年2月遭肢解碎屍,前家姑李瑞香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星期五(6月9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6日審訊。控方盤問指被告先後知情但向警方不報、虛報,並指使死者母親張燕花一同隱瞞,被告一概否認。控方繼續盤問李時,指被告自辯時稱死者合夥前夫欺騙譚家財產,是為脫罪,不惜說謊抹黑死者,李否認。

被告李瑞香(右),6月9日完成最後一日自辯,休庭后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瑞香(右),6月9日完成最後一日自辯,休庭后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2015年,鄺港智涉及盜竊案被控7罪,質疑李早已知情,李瑞香否認指「我係(2017年)警察上門我先知」,因為當時每1、2星期才和兒子一同用膳1次。控方引述指蔡天鳳母親張燕花早於2014年警方調查時已知悉事件,李解釋鄺港智「同鳳媽一齊住,佢哋好親密,佢哋知嘅嘢我未必知」。李瑞香稱,自己之後曾聯絡鄺港智,鄺港智說明是因「炒金有拗撬」,會聯絡警方解決事件,約2個月後鄺港智再告訴李,已和父親賠錢解決事情,李之後向鄺球查問確認。

更多相片
被告李瑞香(右),6月9日完成最後一日自辯,休庭后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瑞香(右),6月9日完成最後一日自辯,休庭后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鄺港智。資料圖片

鄺港智。資料圖片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李瑞香(右二),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瑞香(右二),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五(6月9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6日審訊,押後至7月18日結案陳詞。

案件星期五(6月9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6日審訊,押後至7月18日結案陳詞。

控方質疑鄺港智被控一事事關重大,鄺球必曾向李瑞香談及此事,李瑞香否認。李瑞香解釋夫妻間「其實我同佢唔係好啱㗎,所以好多嘢唔同佢溝通」。李瑞香盤問下先指警方上門當日「係咪叫通緝我唔識」,追問下後又指當時明白鄺港智被通緝。控方指,鄺港智涉及盜竊案被控7罪被告的時候,一定會告知父母,尋求幫助,而李一定會盡可能瞭解情況,尋找律師處理事情。李不同意。

鄺港智。資料圖片

鄺港智。資料圖片

李早前供稱曾多次與鄺港智前往海南三亞等地旅遊,控方表示,根據入境處紀錄,自2015年1月起,鄺港智再無循合法途徑出入境紀錄,問李是否感到意外?李瑞香說:「唔識答呀⋯⋯而家我咪知道奇怪囉。」控方質疑李對此從不感到奇怪,因為她早知鄺港智被通緝,李不同意。

控方質疑,2017年,警員上門尋找鄺港智不果後,李瑞香曾致電聯絡鄺港智,證明她刻意向警方隱瞞鄺港智的聯絡方法。李說,鄺港智經常與蔡天鳳母親張燕花一起到廣州、海南等地,所以經常聯絡不到。

控方指出盜竊案屬刑事案件,在本港刑事罪行不能付錢解決,李瑞香疼愛鄺港智,警察上門時表明要拘捕鄺港智,對李瑞香而言乃晴天霹靂,必然會非常擔心並問個清楚,李瑞香同意。控方指出李瑞香當時沒有理由不問清楚警員,李瑞香不同意,解釋指當時「腦已經實晒」,急於致電查問鄺港智。李瑞香明白刑事案件不可賠錢「私了」,控方質疑因此李瑞香不會輕易相信鄺球鄺港智賠錢了事的說法,質疑李瑞香撒謊,李瑞香否認。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有關「身有屎」的解釋,控方引述李早前証供,李覺得兒子鄺港智和蔡天鳳一起欺騙譚家財產是醜事,而感到羞恥。李稱「唔係覺得,係見到!」她覺得不開心,不喜歡兒子和前媳婦這樣做。她續稱,覺得他們兩個沒有分開過,又說分開了,這些鳳媽都知道。女兒找到「富貴之路」,「收幾百萬禮金,有層樓」,這是她和蔡母之間的秘密。控方指,李虛假回答警方問題,稱鄺港智和自己聯絡,用不同電話,和這類醜事,是兩回事。李不同意。控方續指,警方問近況,李如實回答就是,不需要揭露此類醜事,李不同意。控方質疑被告為脫罪抺黑死者而說謊,被告否認。

控方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在2015年的時候,鄺港智潛逃之初,被告已知他潛逃。李不同意。控方指,2017年3月10日,幾位警員來訪將軍澳家之後,李必定知道,鄺港智因涉刑事盜竊案被警方通緝和拘捕。李同意。

控方續指,被告3月10日已經知道鄺港智因涉刑事盜竊案被警方通緝和拘捕,她也意識到,之後,警方會繼續調查或者拘捕,並引起法律程序,例如繼續控告鄺港智。2017年3月10日開始,直至2023年2月被告被捕,李一直有同樣的認知,在此認知下,李做出一連串行爲妨礙警方調查或拘捕,以及這些調查或者拘捕引起的法律程序。閉路電視顯示,2023年2月22日凌晨,李催促鄺港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住宅單位,此行爲妨礙警方對鄺港智調查和拘捕。李不同意。

控方指,2023年2月22日至23日,李向警方提供虛假和誤導信息,稱鄺港智用很多不同電話聯絡自己,而每次電話號碼不同。事實上,鄺港智一直用同一個電話號碼和被告聯絡。李回答警方,不知道鄺港智的近況和聯絡方式,事實上,李知道。2月22日至2月23日,李和鳳媽的通話時,告訴鳳媽回答警方詢問時候採取的態度是,「乜都答唔知,知都答唔知」,這又是虛假的、誤導性的。

被告李瑞香(右二),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瑞香(右二),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展示閉路電視顯示,2月23日下午,西九龍重案組在李家中詢問時,李提供虛假和誤導性資訊,稱居住此單位的有5人,當中不包括鄺港智,而目的是妨礙和阻撓警方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妨礙因爲這些調查和拘捕所引起的法律程序。李均不同意。

針對李的行爲,控方指,李建議張燕花,不要向警方提供信息,想讓鳳媽隱瞞。李當時知道鄺港智有和鳳媽聯絡,而建議鳳媽說沒有聯絡,這是爲了妨礙和阻撓警方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妨礙因爲這些調查和拘捕所引起的法律程序。李不同意。

控方繼續指出,李作供期間,有關死者家庭、感情、婚姻關係的事情,鳳媽的版本是事實,而李與鳳媽不一致的地方,均不屬實。李不同意。官糾正控方,有些事不一定誰對誰錯、不一定分正反面,有些事是論及程度問題,控方不能全部一一概全。官指示被告,不需要答此問題。

控方最後指,李聲稱的,關於死者的事情,是爲求脫罪和抹黑死者的謊言。李不同意並啜泣,拿起紙巾擦拭眼淚。至此,控方完成盤問。案件押後至7月18日結案陳詞,被告續保釋。

案件星期五(6月9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6日審訊,押後至7月18日結案陳詞。

案件星期五(6月9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6日審訊,押後至7月18日結案陳詞。

被告李瑞香(65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控罪指她於2023年2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香港意圖妨害司法公正,即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及其後因該調查和拘捕而可能引起的法律程序,方法是催促該鄺港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資料,或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案件編號:DCCC140/2024

名媛蔡天鳳於2023年2月遭肢解碎屍,前夫鄺港智三父子被控謀殺罪,正待高等法院排期審訊。前家姑李瑞香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罪成,案件星期二(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陳廣池形容被告是慈母多敗兒,判處李瑞香監禁18個月。

被告李瑞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被告李瑞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今呈上相關案例,表示如果涉及干擾證人,提供假資料給予警方,監禁式刑期是高的。

辯方則引用另一宗相關的遊艇案,即林舜及潘巧賢收取30萬元助鄺港智潛逃,該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成,被判監6個月。辯方求情指本案情節比遊艇案輕微,刑期應少於6個月。

控方不認同遊艇案較本案更嚴重。遊艇案的2名被告不知道實質罪行是干犯謀殺罪,與本案不同;角色上,遊艇案亦較間接,本案則是直接性。遊艇案的2名被告是應別人要求去做事,本案被告是自發性去做;而遊艇案2名被告並沒有成功安排船助鄺港智逃去,本案則在被告協助下逃走,只是警方行動迅速,在2日後拘捕鄺港智。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認為,法庭應依賴實質罪行,保守起見,不要放比重在蔡天鳳失蹤案。惟陳官認為案件環環相扣,「我相信如果沒有蔡天鳳失蹤嘅話,警方唔會咁緊張搵鄺港智。如果要追緝佢……加把勁嘅話,不會難。」陳官指鄺港智盜竊罪潛逃7年多未被拘捕,「如果唔係有另一單案件發生咗嘅話,警方唔會加把勁去搵」。但陳官強調,蔡天鳳失蹤案不會直接及關鍵性影響今次判刑。

陳官判刑時指,妨礙司法公正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視乎案情,但罪行直接挑戰社會公義及法治精神,亦會打擊受害人及社會大眾對法庭施行公義能力的信任及依賴,市民不應低估這類罪行的「殺傷力」。

陳官同意辯方所言,李瑞香所針對實質罪行是盜竊案,不是蔡天鳳失蹤案件,嚴重程度不同。但問題是本案某種程度卻和蔡天鳳失蹤案在實質效果上有密切關連。單單是盜竊案,法庭相信警方不會那麼著緊和急切。

鄺港智。資料圖片

鄺港智。資料圖片

鄺港智在2017年已被通緝,有證據顯示鄺曾在中港出現,單在2023年2月12日至2月22日,加多利山單位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便見到鄺的影像達38次之多;2017年至2023年2月之前,鄺的行為作息有如一個沒被通緝人士,蔡天鳳母親亦指他常到海南出現,這亦解釋為何鄺在2023年2月25日帶備手錶及金錢以海路逃離香港。法庭相信若警方純以盜竊罪作為行動基礎,鄺港智便大有可能不會在2月25日被捕。

蔡天鳳母親張燕花。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蔡天鳳母親張燕花。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陳官明言,本案隨蔡天鳳案進展而變質,在某程度上不能視為單一獨立事件。李瑞香在2017年已知兒子被通緝,警方一直沒加緊追緝,直到2023年2月22日案件被揭發。李瑞香在2月22日至23日的作為,不能純以盜竊案的發展和其他案件抽空及脫鉤,其行為是對司法制度及社會公義作出衝擊及蔑視。「護子心切」不是求情理由,亦不是犯案辯解。

陳官表明,刑期要有阻嚇性,使後來者知道法庭對這種行為的不齒及譴責,指本案為「慈母多敗兒」,考慮各項因素,終判處李瑞香監禁18個月。

被告李瑞香(66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罪指,她於2023年2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香港意圖妨害司法公正,即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及其後因該調查和拘捕而可能引起的法律程序,方法是催促該鄺港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資料,或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案件編號:DCCC 140/2024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