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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聯同粵港澳搜救單位及部門 南丫島對開海面進行搜索救援演習

社會事

海事處聯同粵港澳搜救單位及部門 南丫島對開海面進行搜索救援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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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聯同粵港澳搜救單位及部門 南丫島對開海面進行搜索救援演習

2025年06月11日 17:41 最後更新:18:19

海事處聯同粵澳搜救單位以及香港多個政府部門,在南丫島下尾灣對開海面順利完成海上搜索及救援演習。

傷勢嚴重的傷者由直升機移送至醫院治理。政府新聞處圖片

傷勢嚴重的傷者由直升機移送至醫院治理。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與部門包括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澳門海關、香港警務處、政府飛行服務隊、消防處及民眾安全服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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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勢嚴重的傷者由直升機移送至醫院治理。政府新聞處圖片

傷勢嚴重的傷者由直升機移送至醫院治理。政府新聞處圖片

傷勢嚴重的傷者由直升機移送至醫院治理。 政府新聞處圖片

傷勢嚴重的傷者由直升機移送至醫院治理。 政府新聞處圖片

搜救人員救起從涉事的跨境高速客輪墮海失蹤的乘客。 政府新聞處圖片

搜救人員救起從涉事的跨境高速客輪墮海失蹤的乘客。 政府新聞處圖片

救護人員在事故現場為傷者提供急救。 政府新聞處圖片

救護人員在事故現場為傷者提供急救。 政府新聞處圖片

救援人員協助乘客從涉事的跨境高速客輪上撤離。 政府新聞處圖片

救援人員協助乘客從涉事的跨境高速客輪上撤離。 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與搜救的單位撲滅油船上的火勢。 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與搜救的單位撲滅油船上的火勢。 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與搜救的單位疏導附近海上交通以確保現場安全。 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與搜救的單位疏導附近海上交通以確保現場安全。 政府新聞處圖片

傷勢嚴重的傷者由直升機移送至醫院治理。 政府新聞處圖片

傷勢嚴重的傷者由直升機移送至醫院治理。 政府新聞處圖片

演習模擬一艘載有約70名乘客的跨境高速客輪,由澳門前往香港途中,於石鼓洲以北水域與一艘本地油船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客輪船身損毀,船上兩名乘客墮海失蹤及多名乘客受傷。本地油船在碰撞發生後起火,一名船員被困機艙內,傷勢嚴重。

搜救人員救起從涉事的跨境高速客輪墮海失蹤的乘客。 政府新聞處圖片

搜救人員救起從涉事的跨境高速客輪墮海失蹤的乘客。 政府新聞處圖片

演習歷時約3小時,出動17艘搜救單位船隻、一架直升機及共動員逾230人。各參與搜救單位採取不同應變措施進行搜救行動,包括疏導附近海上交通確保現場安全,以便搜索和拯救墮海失蹤人士、撲滅油船火勢、為傷者急救,以及利用直升機移送傷勢嚴重的傷者至醫院治理。

救護人員在事故現場為傷者提供急救。 政府新聞處圖片

救護人員在事故現場為傷者提供急救。 政府新聞處圖片

救援人員協助乘客從涉事的跨境高速客輪上撤離。 政府新聞處圖片

救援人員協助乘客從涉事的跨境高速客輪上撤離。 政府新聞處圖片

海事處發言人表示,演習目的是測試粵港澳三地搜救單位的溝通效率、協調能力及資源調配,加強本港與鄰近地區搜救中心的合作,以提升日後海上發生重大緊急事故時的應變能力。

參與搜救的單位撲滅油船上的火勢。 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與搜救的單位撲滅油船上的火勢。 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與搜救的單位疏導附近海上交通以確保現場安全。 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與搜救的單位疏導附近海上交通以確保現場安全。 政府新聞處圖片

2023年10月,波羅的海一條連接芬蘭和愛沙尼亞的海底天然氣管道與通訊電纜受損,芬蘭當局調查後發現,懷疑是因船錨拖拽造成,事件與香港註冊貨櫃船「新新北極熊號」有關。肇事貨櫃船的中國籍男船長被捕,被控刑事毀壞罪,另被海事處票控,案件星期二(1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11日作答辯,被告續還柙。

港貨輪船長被控刑毀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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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已於近期會見被告,但因涉案文件數量眾多,庭上透露涉逾十名證人,需時審視及與被告商討答辯方向,申請押後。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上一次提堂被告曾表示會承認傳票的控罪,但恐答辯方向不一,法庭會給予時間讓辯方了解情況。張官遂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續還柙候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

被告萬文國,43歲,報稱職業為船長。就刑事毀壞罪,他被指於2023年10月8日,約凌晨2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年10月8日早上7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被告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2024年9月發出,分別指他在2023年10月11日至12月6日期間,身為169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 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2023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 V 章第28條第2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案件編號:ESCC1210/2025、ESS24218-24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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