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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關注長者自殺問題 孫玉菡:預防措施見成效 年內開展建立護老者資料庫試點計劃

政事

議員關注長者自殺問題 孫玉菡:預防措施見成效 年內開展建立護老者資料庫試點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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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關注長者自殺問題 孫玉菡:預防措施見成效 年內開展建立護老者資料庫試點計劃

2025年06月18日 13:53 最後更新:13:53

立法會議員(社會福利界)狄志遠週三(6月18日)在會上提出口頭質詢,關注長者自殺的問題及相關預防風險措施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各部門採取預防措施,正著力建立護老者、殘疾人士照顧者資料庫。

狄志遠,資料圖片

狄志遠,資料圖片

孫玉菡表示,2020-24年間60歲以上的自殺長者數字大致平穩,並略有下降。他指出,各界關注長者心理健康,並有採取預防自殺的具體措施。例如,衛生署的長者健康中心為會員提供健康評估,及早偵查長者自殺的念頭,對於有抑鬱和自殺風險的個案會轉介急症室處理。醫管局自2002年起實施「防止長者自殺計劃」,為長者提供適切的精神科治療,以減低其自殺風險。有風險的個案亦會轉介到醫管局的精神科,及早診斷處理。醫管局和社署也開展「醫社合作計劃」,為患有輕度、中度認證障礙症的人士能夠在社區內獲得支援服務,也可撥打政府的18111精神健康支援熱線進行求助。另外2024年的施政報告已提出建立跨專業、跨機構的護老者、殘疾人士照顧者資料庫,以數據分享達到跨部門協作和服務創新,以識別高風險個案,及早介入支援。目前要根據私隱條例,去做到數據庫的打通、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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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志遠,資料圖片

狄志遠,資料圖片

孫玉菡,資料圖片

孫玉菡,資料圖片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仲尼,資料圖片

陳仲尼,資料圖片

孫玉菡,資料圖片

孫玉菡,資料圖片

對此,狄志遠質疑稱,長者自殺的人數持續高企,每年高達400多宗,用「大致平穩」形容並不能反映現實情況。他批評政府未有就長者自殺個案展開研究,而去年施政報告提到要建立資料庫,到目前還沒有具體時間表。選舉委員會的議員黎棟國亦表示當局不要拘泥於私隱問題,指若然長者自殺離世,還怎考慮私隱問題。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孫玉菡回應稱,目前長者人口逐年增長,基數變大但個案數字不變,則表明有成效,指不能因此抹煞各界努力。他表示,沒有展開相關研究不代表政府不關心,導致長者自殺的原因多樣,政府偏向於將力量聚焦在不同原因和預防風險。又指數據庫會用最快速度和最穩妥的方法去建立,但過程需時,在今年內會儘快開展試點計劃。

陳仲尼,資料圖片

陳仲尼,資料圖片

同為選委會的議員陳仲尼則建議當局可以利用平安鐘系統呼叫的數據,根據長者的年齡、病情,進行大數據分析,以量化的形式判斷高危情況。孫玉菡指,目前社署、醫管局和房署的數據是進行分析最重要的數據,與平安鐘、電錶、煤氣表等數據屬兩個層面,但他表示兩種數據都會用好。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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