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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法庭事

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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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2025年06月19日 14:35 最後更新:14:38

案發時29歲的放射師,2019年12月於「連登」帖文下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2022年3月被捕,被指煽惑他人襲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罪成,2024年9月5日被判監13個月。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6月19日)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法官潘敏琦指,申請方的上述理據無合理可爭拗之處。

上訴人楊尚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楊尚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已服刑完畢的申請上訴人楊尚樺,身穿深藍色西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問及,上訴方是否同意法庭考慮涉案留言性質時,亦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氣氛,指涉案留言的日子,剛好在「潘榕偉案」(男子涉2019年9月煽惑他人到新屋嶺外非法集結)之後發生,在當時社會氣氛下,已有人作出煽惑行為,可以是考慮本案性質背景之一。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郭憬憲回應稱,就算考慮社會氣氛,涉案留言「都唔係唯一主張殺警」。律政司一方無口頭陳詞。

潘官聽畢陳詞後,指申請方的上述理據無合理可爭拗之處,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並同時向申請方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若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縱使已服刑完畢,上訴法庭仍有權要求他再度服刑,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書面判詞。

楊尚樺不服定罪提上訴,今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

楊尚樺不服定罪提上訴,今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

上訴人原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去年9月被判囚13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在判刑時指,楊尚樺的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對警方執勤時的安危構成風險,又正面挑戰司法制度及法治,當時帖文的「樓主」曾回應被告的留言「打狗瞓低晒」等,可見被告已構成影響,令人想到可作出暴力行為。此外,留言屬公開,公眾人士可隨時瀏覽內容,容易及即時傳播予廣大受眾,增加罪行嚴重性。法官以監禁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審訊期間承認大部分案情,被告又首次犯案,酌情減刑2個月,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205/2024 (DCCC1038/2022)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人經審訊被定罪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上訴庭1月8日聽取陳詞後即日駁回,並於星期五(1月30日)頒佈判詞。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的規模之大,「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判監5年1個月至5年3個月。

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而宋博通及劉永明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大侓師劉偉聰上訴時指,撤回黃權龍、彭大展的定罪上訴,兩人僅就刑罰提上訴,亦會撤回判罰不一致性的上訴理由,僅就刑期明顯過重,希望上訴庭考慮兩被告參與程度屬案中最低,以及兩人案發時衣着、隨身物品而減刑。劉指,兩人的量刑起點是5年3個月,認為考慮兩人衣飾、加上獲原審法官裁定參與程度最低,有空間酌情考慮。

但判詞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規模之大,參與暴動人數多達1,500至2,000人;暴動者在歷時至少38分鐘內投擲約251枚汽油彈,另還投擲磚塊硬物,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上訴庭認爲,原審法官以「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來形容現場是貼切的。

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多番警告,公然向警方挑釁攻擊及肆意破壞,明顯視香港的法治和秩序如無物。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某暴動者曾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但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令其他暴動者更情緒高漲,亦更肆意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必須對有關犯案者作嚴懲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判詞指,原審法官已酌情給予各申請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上訴庭不認爲原審法官的刑罰有任何不當之處。

判詞另指,代表宋博通及劉永明的大律師陳偉彥提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被捕前的情況及身處暴動範圍多久等事項。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依賴其席前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並無不妥。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一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9 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CACC57/2023(DCCC7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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