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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法庭事

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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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2025年06月19日 14:35 最後更新:14:38

案發時29歲的放射師,2019年12月於「連登」帖文下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2022年3月被捕,被指煽惑他人襲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罪成,2024年9月5日被判監13個月。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6月19日)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法官潘敏琦指,申請方的上述理據無合理可爭拗之處。

上訴人楊尚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楊尚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已服刑完畢的申請上訴人楊尚樺,身穿深藍色西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問及,上訴方是否同意法庭考慮涉案留言性質時,亦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氣氛,指涉案留言的日子,剛好在「潘榕偉案」(男子涉2019年9月煽惑他人到新屋嶺外非法集結)之後發生,在當時社會氣氛下,已有人作出煽惑行為,可以是考慮本案性質背景之一。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郭憬憲回應稱,就算考慮社會氣氛,涉案留言「都唔係唯一主張殺警」。律政司一方無口頭陳詞。

潘官聽畢陳詞後,指申請方的上述理據無合理可爭拗之處,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並同時向申請方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若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縱使已服刑完畢,上訴法庭仍有權要求他再度服刑,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書面判詞。

楊尚樺不服定罪提上訴,今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

楊尚樺不服定罪提上訴,今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

上訴人原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去年9月被判囚13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在判刑時指,楊尚樺的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對警方執勤時的安危構成風險,又正面挑戰司法制度及法治,當時帖文的「樓主」曾回應被告的留言「打狗瞓低晒」等,可見被告已構成影響,令人想到可作出暴力行為。此外,留言屬公開,公眾人士可隨時瀏覽內容,容易及即時傳播予廣大受眾,增加罪行嚴重性。法官以監禁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審訊期間承認大部分案情,被告又首次犯案,酌情減刑2個月,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205/2024 (DCCC1038/2022)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翟詠詩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及實行,各人均被捕。補習老師蘇翰韜經審訊被被裁定串謀謀殺罪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罪罪成,判囚27年。蘇於星期五(12月5日)在高等法院提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不服刑期上訴待6個月內頒布結果。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囚被告兩罪27年。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沒清晰指示,翟詠詩是否有清晰意圖串謀謀殺。她只是在情感上跟從被告的指示,但沒有證據指,她有意圖殺死林靖峰。她從來沒明確表示過,她想殺人。法官薛偉成指,需要看其所作所爲,串謀謀殺也不需要書面簽協議。

上訴方續指,被告有7次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行使保持緘默權,但控方盤問時,利用這點質疑被告的可信性。原審法官沒向陪審員特別指出,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權,不可以用作質疑被告可信性,這在原審法官的指示中欠缺。

關於刑期,上訴方引述相關案例認為,謀殺罪刑期應為12至14年。

三位法官聽罷上訴方陳詞後宣布,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惟押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將在6個月之内頒佈。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法官楊家雄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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