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隊劍擊運動員招文韜被指於2023年12月在深井麗都花園升降機內非禮女子,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朱文瀚裁定非禮罪成,判監禁21日。招文韜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星期三(14日)開庭聆訊。法官姚勳智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庭聆訊
辯方張錦榮大律師主張上訴人意圖不大,認為上訴人「尾隨唔代表有心」。再加上上訴人當時處於「斷片」狀態,亦沒有進一步行為,早前裁判官裁定即時監禁是嚴重的處罰,希望法官可以在判刑上可考慮罰款及社會服務令。
法官姚勳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姚官認為,雙方根本互不認識,在電梯裡也沒有交流。上訴人突然從背後攬住事主X身體,即使X曾向前移動,上訴人亦及時趨前再攬住X,及緊貼其身體。電梯屬於密閉空間,X根本無從躲避或離開。上訴人行為並非意外觸碰,對X作出上述緊貼身體的行為,並不許對方離開,明顯是有意圖。就上述情況,法官姚勳智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招文韜(24歲),被控於2023年12月23日在麗都花園1座升降機內猥褻侵犯女子X。2023年10月4日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招文韜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當時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其背景及心理報告與庭上證供出現兩個版本,斥其繼續推卸責任,毫無悔意,判21日監禁。
案件編號:HCMA437/2024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