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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辦公樓偷走陽光!倫敦老夫婦告贏建商 獲賠532萬「採光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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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辦公樓偷走陽光!倫敦老夫婦告贏建商 獲賠532萬「採光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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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辦公樓偷走陽光!倫敦老夫婦告贏建商 獲賠532萬「採光權」賠償

2025年07月12日 19:20 最後更新:22:05

英國倫敦一對退休夫婦因鄰近新建的豪華辦公大樓,嚴重遮擋他們住所的採光。經過訴訟後,他們獲得了50萬英鎊(約532萬港元)的賠償。

英夫婦指控對街大樓遮擋住所採光

這對70多歲的鮑爾夫婦居住在倫敦南岸泰晤士河畔的「Bankside Lofts」大樓的6樓已經超過20年了。他們指控對街的「Arbor Tower」,這座17層高的辦公大樓在2019年至2021年間的建成,導致他們公寓的自然光明受到了「實質性剝奪」。這座辦公大樓的造價為3500萬英鎊,屬於總值20億英鎊的「Bankside Yards」開發項目的首期工程。

判開發商賠85萬英鎊

同一棟7樓的鄰居庫珀也加入了訴訟。最初,這三人要求法院頒布禁令以拆除大樓,但倫敦高等法院法官在10日做出裁決時表示,雖然這座辦公大樓確實對他們的「居住享受權」造成了損害,但考慮到拆除重建將浪費超過2億英鎊,並造成環境破壞,最終裁定開發商需賠償鮑爾夫婦50萬英鎊、庫珀35萬英鎊。

法官批:開發商剝奪了鄰居享受陽光的同等權利

法庭文件顯示,開發商的律師曾辯稱:「光線損失並不嚴重,畢竟在睡房閱讀時,本來就需要開燈。」並指出要求賠償是一種「企圖敲詐」。但法官反駁指出,開發商在銷售廣告中自詡大樓能夠提供「促進健康的卓越自然光」,然而卻剝奪了鄰居同等的權利,這種自相矛盾「加劇了原告的不滿」。鮑爾夫婦在法庭外表示:「我們要的不僅僅是錢,而是原有的陽光。」他們的律師強調說:「光線不僅帶來愉悅,而且關係到健康福祉,這也是開發商用來推銷的賣點。」

陽光被偷走了!倫敦老夫婦告贏建商, 獲賠532萬「採光權」賠償。資料圖片

陽光被偷走了!倫敦老夫婦告贏建商, 獲賠532萬「採光權」賠償。資料圖片

凸顯倫敦高密度發展的爭議

這起案件凸顯了倫敦高密度發展的爭議。整個「Bankside Yards」發展項目將包括8棟大樓,最高的一座將達到50層。據報導,這是倫敦近年第三宗「採光權」巨額賠償案,隨着市內預計將會有高達70層的大樓落成,未來類似糾紛預計將持續增加。

一些房地產專家指出,這起案件可能會促使開發商提前收購涉及「採光權」爭議的物業,以避免後續的法律風險。有網民認為這起判決是好事,但也有人感嘆說,只有有錢人才有財力找律師提起訴訟索償,窮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往往只能忍氣吞聲。

男警被指2016至2018年期間,向12歲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瀆,經審判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上訴庭2025年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有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為性滿足而犯案。律政司其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其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本案申請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答辯方為F.S.L.(即案中被告)獲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申請方、即律政司一方闡述「不當意圖」的法律認定標準,重申該意圖並非必須以「獲得性滿足」為控罪元素,而是被告明知該行爲是錯的,即可構成犯罪必要元素。

律政司一方强調,立法旨在保護兒童並阻嚇任何涉及兒童的猥褻行為。法官問及,如何處理無肢體接觸情況下的案件?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須綜合整體情境,若被告故意利用兒童的存在,即使兒童在熟睡或無意識中,仍屬犯罪。律政司一方主張,「性滿足」僅為可能動機之一,非必要犯罪元素。

答辯方則主張,不論意圖如何,「性滿足」應是犯罪元素。答辯方指,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令》明確規定,相關罪行必須證明被告以獲得性滿足為目的,檢控方有舉證責任,而法例目的是讓公民清楚知道界線,避免模糊解釋。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他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為3項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以7比2裁定他猥褻等4罪罪成,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F.S.L.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2023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2023年又承認虐兒罪,判監28個月。

案件編號:FACC 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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