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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婦攜1歲子燒炭認誤殺 被判9個月醫院令 官斥被告丈夫從未給予情緒及經濟支援

法庭事

抑鬱婦攜1歲子燒炭認誤殺 被判9個月醫院令 官斥被告丈夫從未給予情緒及經濟支援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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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婦攜1歲子燒炭認誤殺 被判9個月醫院令 官斥被告丈夫從未給予情緒及經濟支援

2025年06月24日 18:02 最後更新:18:02

重度抑鬱婦2021年誕下男嬰後,疑因覺得丈夫待她不好,加上承受照顧嬰兒壓力,萌跟兒子共赴黃泉念頭。2022年5月,她餵安眠藥給兒子後,在元朗水邊圍邨住所燒炭獲救,男嬰卻不治。涉案婦5月19日在高院承認誤殺罪。案件星期二(6月24日)於高院判刑,法官張慧玲指,被告婚後長期受丈夫粗暴對待,丈夫亦從不照顧兒子,更沒給予情緒、經濟上支援,兩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被告仍需接受治療,遂按醫生建議判9個月醫院令,期間被告需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抑鬱婦攜1歲子燒炭認誤殺罪,被判9個月醫院令。

抑鬱婦攜1歲子燒炭認誤殺罪,被判9個月醫院令。

現年45歲被告譚慧敏,原被控謀殺罪,但以精神問題減省罪責為基礎,承認誤殺罪,獲控方接納。

辯方求情指,被告冀法庭能以感化令方式處理。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被告婚後長期受丈夫粗暴對待,婚姻生活並不快樂。被告兒子出生後,有頭顱問題及患有斜頸症,但丈夫從不照顧兒子,更沒給予情緒、經濟上支援,亦沒陪伴兒子進行物理治療。被告擔心自殺後,丈夫不會照顧兒子,才決定與兒子共赴黃泉。

張官考慮到被告已羈押3年半,等同判監6年9個月,而2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被告仍需接受治療。本案罪責較同類案件輕,遂按照精神科醫生建議,判9個月醫院令,期間被告需要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張官向被告坦言,明白她做這些事的背後原因。若非精神科醫生指她需住院治療,法庭會判她感化令。但既然2名精神科醫生這樣建議,法庭別無他選。

張官按照精神科醫生建議,判9個月醫院令,期間被告需要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張官按照精神科醫生建議,判9個月醫院令,期間被告需要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結婚,丈夫姓許。2021年1月,男嬰出生。一家三口居於水邊圍邨一單位。自誕嬰後,被告當上全職家庭主婦。但嬰兒出生後,被診斷顱骨有輕微問題,醫生建議夫婦每日為男嬰按摩肩膊10分鐘。惟男嬰接受按摩時常尖叫和大哭。2022年5月27日,男嬰16個月大,被告幫男嬰按摩時哭鬧,丈夫著被告停止,被告一言不發帶男嬰入睡房。

翌日晚上8時許,丈夫下班回家,看到睡房床邊,放有燃燒的木碳和煤氣爐,毯堵門縫,被告跟男嬰躺床上,並留下字條表示自己被男嬰嫌棄,又遭丈夫責罵,感困惑不想活,同時不想丈夫獨自照顧兒子,遂決定與兒子同歸於盡。被告又替自己的自私行為感抱歉。

被告跟男嬰同送院治理,男嬰同日不治,被告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及後被轉送青山醫院,診斷為抑鬱發作。

被告2022年6月7日出院,警誡下承認她在家中不開心,案發當日把4粒安眠藥磨碎混入水中,再透過針筒餵兒子喝下,自己則吃了 8 粒安眠藥,再放好氣爐,與兒子入睡。

被告稱,2021年已萌自殺念頭,覺得丈夫對她很差。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患有重度抑鬱,症狀包括情緒低落、體重下降、睡眠質素差、常感擔心、有自殺念頭。

案件編號:HCCC341/2024

2018年11月發生本港首宗肉毒桿菌針(Botox)命案,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張淑玲懷疑在注射肉毒桿菌針後昏迷不治,九旬主診名醫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辯方爭議93歲被告李宏邦患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無精神行為能力,難指示律師辯護,故不適合答辯。4男3女陪審團星期一(9月15日)於高等法院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宜答辯。控方將就事實裁決舉證,陪審團會再決定被告有否做過控罪指稱的行為。

九旬主診名醫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圖片來源:星島)

九旬主診名醫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圖片來源:星島)

辯方早前呈交2名精神科醫生鍾維壽和黃重光的報告,鍾醫生認為,被告患有認知障礙症;而黃醫生則認為,被告患有重度神經認知症(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兩名醫生均認為被告難以有效地指示律師代表或與律師溝通以建立辯護,被告「不太可能適合答辯」(unlikely fit to plea)或「不適合答辯」(unfit to plea)。

報告亦提到,李宏邦於2022年跌倒,以致頭部受傷,暫失去知覺,腦掃描顯示他功能下降,思維速度減慢。他很快便忘記自己說過的話或內容,他現時容易失禁、自理能力低,跌倒後性情大變,他以往性情溫和,從不使用粗言穢語,但跌倒後變得鬱鬱寡歡及性情暴躁,情緒激動時會大聲「爆粗」,其認知障礙狀況持續惡化,相信他無法有效參與審訊。

4男3女陪審團星期一於高等法院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宜答辯。

4男3女陪審團星期一於高等法院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宜答辯。

93歲被告李宏邦被控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Zoe),即:(i)身為正式註冊醫生負責治療張淑玲,對張淑玲負有謹慎責任;(ii)違反該謹慎責任,沒有為張淑玲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即:(a)儘管張淑玲最近曾攝取促眠藥物及禁食狀態不確定,仍繼續向她進行鎮靜療程;(b)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監察張淑玲的氧飽和度;(c)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向出現呼吸困難的張淑玲提供氧氣;(d) 沒有向張淑玲提供鎮靜劑的拮抗劑;及(e)當其他醫療專業人士詢問時,隱瞞醫藥治療及藥物資料;(iii)其上述的違反責任構成其本身的嚴重疏忽;及(iv)其上述的疏忽是張淑玲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件編號:HCCC1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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