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社民連解散 鄧炳強:一個團體不從事危害國安之事 其存在就非威脅

政事

社民連解散 鄧炳強:一個團體不從事危害國安之事 其存在就非威脅
政事

政事

社民連解散 鄧炳強:一個團體不從事危害國安之事 其存在就非威脅

2025年07月04日 21:08 最後更新:21:47

社會民主連線在6月底解散,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只要任何人或團體不從事危害國安行為,其存在便無風險。

社民連。巴士的報記者攝

社民連。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炳強接受一個電視台節目訪問,被問到社民連解散一事,他表示所有人都有結社權利,個別團體為何解散,可能各有自己的原因。被問到社民連解散是否減少了國安風險,他回應,國安風險並非取決於一個團體存不存在,只要任何人及團體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事情,存在就並非威脅。

食環署。政府新聞處圖片

食環署。政府新聞處圖片

鄧炳強又被問到,食環署向持牌場所加入國安要求,會否擔心持牌人不敢聘請曾犯國安罪行的更生人士,他回應指當局針對餐廳內牆上是否貼上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訴求,又或者在食物點餐紙上出現一些危害國家安全或不利國安的語句,又指不會按甚麼顏色針對任何店舖,只要有關店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或不利國家安全的事,都可以考慮把它釘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又說,若有餐廳聘請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更生人士,絕對不會犯法,反而感到「歡天喜地」,又形容這將會是「好僱主」。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上表明,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為了清楚說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細化相關程序,強調此舉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及適用範圍,亦無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政府的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後,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宗刑事罪行涉及國家安全,該案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有關罪行亦會歸類為《國安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建議同時涵蓋,當同一人在同一國安案件中被控或被裁定犯有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同樣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對於法院審訊時,若發現某宗案件與國安法無關,可否推翻行政長官的證明書,林定國表示,法院不可以推翻行政長官證明書,因為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背後的理念,往往涉及很多敏感、高度機密的資料,不是司法機關一般在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因此《香港國安法》47條已經有提及相關權力是賦予行政機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制訂有關附屬法例,並不會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亦不會影響市民的正常生活及一般機構的正常運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炳強指出,建議制訂附屬法例,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規定,只會令相關法律的實施更具確定性。他強調,附屬法例沒有訂立任何新罪行、新罰則或新權力。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

鄧炳強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附屬法例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不會涉及任何新訂罪行或罰則。他又說,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不會影響機構正常運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附屬法例影響。

政府去年曾訂立《國安條例》的附屬法例,今次再建議制訂附屬法例,鄧炳強表示,當局會不停檢視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當覺得未夠完備,會毫不猶疑提出改善,包括透過行政措施或法例訂定。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