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星期四(7月30日)與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簽署《深圳市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在皇崗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為重建後的皇崗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確立合作框架。簽署儀式於政府總部舉行,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羅晃浩代表簽署。鄧炳強同時宣布,港方口岸區將於星期五(7月31日)零時正式成立。
港深簽署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及港方口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政府新聞處圖片
同日,保安局與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亦簽署了《關於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場地使用權協議》),由保安局副秘書長徐詩妍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主任劉衛翔代表簽署。根據協議,特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港方口岸區的使用權,租賃期限自有關區域啟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若租賃期滿,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續期。此外,按港深雙方早前達成的共識,深圳市人民政府承擔整個皇崗口岸重建項目(包括港方口岸區)的設計及建造費用,特區政府每年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支付1,000元人民幣作為象徵式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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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深簽署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及港方口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政府新聞處圖片
港深簽署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及港方口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 政府新聞處圖片
港深簽署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及港方口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 政府新聞處圖片
港深簽署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及港方口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 政府新聞處圖片
港深簽署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及港方口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 政府新聞處圖片
港深簽署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及港方口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 政府新聞處圖片
鄧炳強在會上表示,港方口岸區將於明日零時成立,由特區依照特區法律實施管轄。他強調,《合作安排》和《場地使用權協議》的簽署,是口岸開通籌備工作的重要里程碑。特區政府會繼續與深方緊密合作,有序推進系統測試、運作及應急演練等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口岸各項設施及運作安排穩妥周全。
回顧整個法律程序,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已於6月26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國務院其後於7月8日就啟用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統稱「港方口岸區」)有關事項作出批覆,確定了港方口岸區的具體坐標和面積,並同意港方口岸區由2026年7月31日零時起啟用並依照特區法律實施管轄,正式開通日期則由粵港兩地政府商定。至於《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659章),獲立法會通過後已於7月20日刊憲,並將於7月31日生效。
港深簽署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及港方口岸區場地使用權協議。 政府新聞處圖片
重建後的皇崗口岸定位為港深之間最重要的24小時客運陸路口岸,並將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及「合作查驗、一次放行」的嶄新通關模式。日後使用該口岸的整體通關時間,將由原來落馬洲/皇崗口岸的約30分鐘大幅縮減至約5分鐘;口岸的設計通關流量將提升至每日20萬人次,待港鐵北環綫支綫開通後,更可進一步增至每日30萬人次。
特區政府表示,會繼續與廣東省及深圳市人民政府緊密合作,全速推進口岸向公眾開通前的各項籌備工作。待雙方確認口岸具備安全、暢順運作的條件後,粵港兩地政府會敲定正式開通日期,並適時向公眾公布。據了解,新皇崗口岸將於8月21日進行演練,預計最快可於9月正式通關。
政府今日(7月24日)在憲報刊登六項與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運作相關的附屬法例,配合《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後,港方口岸區的實際運作需要。
新皇崗口岸大樓。資料圖片
《條例》已於2026年7月20日刊憲,為宣布設立港方口岸區,以及將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提供法律基礎。為配合港方口岸區作為禁區的管理、指定羈留設施、交通及運輸管理的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等事宜,政府制定了六項附屬法例,將與《條例》同步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
新皇崗口岸。資料圖片
六項附屬法例的具體內容涵蓋多個範疇。警務處處長根據《公安條例》第38A條作出的《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准許進入)公告》,給予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一般許可,以進入或離開港方口岸區的禁區範圍。保安局局長則根據《入境條例》第35(1)條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13A(9)條,分別作出《2026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第2號)令》及《2026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第2號)令》,在港方口岸區設立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執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執法之用。
新皇崗口岸。資料圖片
海關關長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33(1)條作出的《2026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在該條例附表1中加入「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為指明管制站,使經該管制站抵達香港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十二萬港元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人,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香港海關作出申報。
新皇崗口岸聯檢大樓預想圖。深圳市口岸辦公室圖片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條訂立的《2026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之的士的許可營業地區,擴大至港方口岸區內的所有道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則根據《電訊條例》第39條作出《電訊(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豁免領牌)令》,豁免獲內地當局認可的內地流動網絡營辦商的領牌規定,讓該等營辦商可為港方口岸區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
政府發言人表示,上述附屬法例將與《條例》同步於2026年7月31日在港方口岸區啟用時生效,讓各部門可依法在港方口岸區執行職務,亦有助開展口岸正式開通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與內地當局聯合進行系統測試、試運及演練,確保各項運作及通關安排妥善完備。
政府於2026年3月27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立法建議,該委員會對皇崗口岸早日向公眾開通表示支持。當局亦於2026年7月14日就《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向立法會發出參考資料摘要,當中簡介了上述六項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並夾附其草擬本供立法會預覽。隨後在2026年7月1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時,議員並無就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提出異議。
政府會按既定程序,於相關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上,將其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有關各項附屬法例的詳情,已載列於政府今日向立法會提交的參考資料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