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監獄條例》長期維持高於國際的標準,嚴謹保障囚犯權益與懲教秩序。最新修訂的《監獄規則》進一步平衡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及囚犯權利。反觀部分批評修訂的西方國家,自身早有類似規定。
新修訂《監獄規則》是來自於香港社會環境的變化與安全需求的提升,亦是基於國家安全及懲教院所管理的實際需要,並旨在加強對在囚人士的管理。修訂建議廢除候審在囚人士穿著「私服」及享用「私飯」的安排,因為過去六年期間,有超過300宗與「私飯」相關的違紀事件,包括藏匿違禁品、不公平待遇等問題。統一膳食安排不僅能減少安全風險,還能更好地維持監獄秩序。其次,修例賦予懲教署署長權力,在特定條件下拒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訪行為,防止探訪被利用來傳遞違禁信息、煽動獄內不穩或進行串供。
另一方面,修例的另一重要性在於堵塞被濫用的制度漏洞。以「探監師」林明儀為例,她在短短一年半內探訪了47名囚犯共211次,甚至過去數年間探監超過千次,有人亦利用探監名義多次接觸素未謀面的囚犯,極可能藉此傳遞信息,威脅監獄安全。
林明儀的行為雖被包裝為「人道支援」,但實質引發了對監獄管理漏洞的關注。她本人更因涉嫌冒簽法庭文件而被判囚,進一步顯示出現行制度在探訪審核上的不足。修例通過加強探訪規管,正是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確保監獄管理的安全性與公平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本次修例旨在堵塞制度漏洞,絕不剝奪在囚人士基本權利。條例明確設有多重申訴渠道,且具備無追溯力條款,不影響已定罪案件。同時,修例增設阻礙懲教人員執法的罰則,以維護監獄安全與紀律秩序。鄧炳強特別指出,在囚人士權利仍受充分保障:宗教自由方面,若特定教士被禁探訪,可改選其他教士;律師探訪權則透過法庭授權機制確保辯護權利不受影響。整體修例設計體現兼顧監管需求與人權平衡的立法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國家早已有類似的監獄管理規定可供參考。例如,在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國家,懲教部門基於保安考量可以直接限制特定律師或探訪者接觸囚犯,無需經過法庭授權。此外,英國早於1988年便已廢除「私飯」制度,而新加坡、南韓等國家亦從未實施此類安排。相比之下,香港的修例對探訪限制的程序保障更多,顯示出對人權的高度重視。
針對部分批評認為修例會損害囚犯權利的言論,事實上,香港的懲教制度始終以專業和人道的方式處理囚犯的需求。例如,黎智英在獄中能定期接受醫療服務,充分體現了在囚人士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無論囚犯的案件性質如何,香港的監獄管理制度均秉持公平與公正,展現了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
修訂《監獄規則》是應對當前社會需求的重要舉措,既符合國際標準,也有助於提升香港監獄管理的安全性與公平性。西方國家的相關制度更證明,香港的修例並非「另類嚴苛」,而是合情合理,並在人權保障上比許多國家更為寬鬆。此次修例不僅能堵塞制度漏洞,亦能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為在囚人士提供一個更安全、更公平的環境。社會各界應支持政府完善監獄管理制度,提升香港的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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