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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首二讀 何永賢:分間單位需符合8個範疇最低標準並獲認證才可出租

政事

簡樸房條例首二讀 何永賢:分間單位需符合8個範疇最低標準並獲認證才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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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首二讀 何永賢:分間單位需符合8個範疇最低標準並獲認證才可出租

2025年07月09日 17:30 最後更新:17:30

《簡樸房條例草案》於星期三(7月9日)在立法會大會上進行首讀及二讀,旨在為落實簡樸房條例規管制度提供法律依據。草案由明年3月1日生效起,提供48個月過渡期,包括推展12個月的登記制度,讓現存分間單位進行登記。

何永賢 Winnie Ho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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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分間單位要符合合共八個範疇最低標準,並認證為簡樸房才可合法出租。根據統計處和房屋局進行的調研,全港大約共11萬個分間單位,其中約7成多情況並不惡劣,有窗和獨立廁所,大於8平方米;不過約3成住戶居住在較劣質的單位。她表示,行政長官在去年施政報告宣布用立法方式制定全新的簡樸房規管制度。本次立法方案反映了諮詢期間收到的主要意見,包括就政府收取的認證費用提供「早鳥」的減免優惠,早登記早申請,可以費用全免。又如寬容處理在「簡樸房」登記申請期間被發現遲交分間單位租賃管制下所要求的「租賃通知書」、放寬登記資格、延長寬限期、放寬窗戶要求和增加可以進行核證的專業人士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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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賢 Winnie Ho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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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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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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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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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賢續指,作為簡樸房規管制度的過渡安排,草案由明年3月1日生效起,提供48個月過渡期,包括推展12個月的登記制度,讓現存分間單位進行登記;至2030年2月28日前,逐步進行改造工程和申請簡樸房認證。條例訂明,寬限期屆滿前6個月的倒數期,即2029年9月1日到2030年2月28日期間,禁止已經登記但沒有認證的分間單位去訂立新租賃,冀用「倒逼」的方法推動營運者儘快改造工程和認證申請。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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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賢表示,確立規管制度為市民提供清晰的法定標準和要求,讓新入場者遵循標準,合法經營;讓劣質劏房逐步被市場淘汰或取締。在登記期完結後,即2027年3月1日起,當局會對違法出租但沒認證、沒登記的單位採取執法行動,違法的營運者一經定罪,視乎嚴重程度,最高可罰款30萬元,以及監禁3年。她強調,刑事責任不涉及租客。

立法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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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租客流離失所,何永賢指社工隊會協助受影響租戶尋找其他居所搬遷,當局亦會靈活調配房屋資源,例如房屋局在過渡性房屋申請資格新增了丙類的租戶類別,為簡樸房規管下受影響且有迫切需要的住戶提供短暫居所。她強調,即使受影響住戶正輪候傳統公屋,並不會因此獲提早輪候,以免對其他輪候人士造成不公平。

公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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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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