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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涉綁架圍毆及強姦13歲女童 女事主: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

法庭事

4男女涉綁架圍毆及強姦13歲女童 女事主: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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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涉綁架圍毆及強姦13歲女童 女事主: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

2025年07月21日 17:28 最後更新:20:09

一名13歲女童於2021年的聖誕節疑被3男1女強行帶到到尖沙咀山林道一個單位,被強迫自行脫衣,被拍攝裸體片段,其後又遭圍毆及更被其中一人強姦,4人否認綁架等罪,案件星期一(7月21日)在高院續審。女事主X視像作供時稱,她被帶上首被告單位後,被持續打了2至3小時,控方播放警方從第三被告手機中檢取的片段,顯示X裸體坐在白色凳子上,滿臉通紅。

第四被告張浩錀。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四被告張浩錀。巴士的報記者攝

4名被告依次為陳宏烽(花名:四條、將軍,案發時17歲)、林佑澄(花名:熊貓,案發時19歲)、女被告姓李(案發時15歲)、及張浩錀(案發時17歲),他們被控於2021年12月25日至26日內,與其他同黨在違反女童X的意願下以武力把X非法帶走;在尖沙咀山林道23號某單位襲擊X令其身體受傷害;以流動電話製作X的兒童色情物品。陳宏烽另被控於2021年12月26日強姦X。

控方早前陳詞指,X與次被告林佑澄曾拍拖數天,案發前已分手。首3名被告互相認識,第四被告是首被告陳宏烽的「𡃁仔」。

女童早前供稱,她為朋友出頭後得罪首被告「四條」,更因此與拍拖數日的男友「熊貓」分手,「熊貓」叮囑她「下次唔好亂咁幫朋友」。另她曾與女被告的時任男朋友CWK拍拖,女被告心存芥蒂,疑妒忌X與CWK有機會復合。

X今續透過視像作供。控方庭上展示次次被告「熊貓」和女被告的Whatsapp對話,女被告在對話中形容X「好心機」、「玩好多仔」、「鍾意錢」、「好X街」等,還告訴「熊貓」,「寧願你嘥錢喺我身上,都唔好嘥喺隻雞身上。」

案件星期一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一在高等法院續審。

X庭上稱,女被告從來沒有在她面前負面描述自己,反曾要認X為妹妹而幫助X。問及為何女被告有這樣的兩極,X認為可能女被告不想X和「熊貓」拍拖,女被告和X說過自己想和「熊貓」拍拖。

控方又播放警方在女被告手機檢取到視頻片段,承認事實指為女被告拍攝。片段長達7秒,顯示X赤裸身體坐在白色凳子上,臉上通紅。期間,女被告說:「係唔係想搵返CWK?」X回答:「唔想,唔想。」

X稱,首被告「四條」和女被告叫她脫衣,而「熊貓」在一旁看沒說話。X指,視頻中自己臉上通紅是因被女被告打。X稱,幾個月後,有不熟悉的朋友發送此短片給她,她保存數個月之後便刪除,因不想看。

控方問及關於三合會背景,X供稱,自己和女被告認的是同一個黑社會「大佬」。控方展示對話紀錄,女被告罵X:「唔好再搞事,上邊會搞,唔好再搵人。」X稱「上邊」指的是自己和女被告的黑社會「大佬」,提及的事件則是自己和「四條」吵架的事。

庭上又播放案發當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旺角T.O.P商場、港鐵站、彌敦道、柯士甸道、首被告住所的大廈附近及尖沙咀酒吧,關於X和「四條」、及其他人士的行蹤。

在彌敦道,數名男子包括身穿「EA11」字樣的男子(下簡為「11號男子」)跟著X和首被告,X稱「四條」和「11號男子」一起捉X上的士,在車上自己坐後排,在「11號男子」和「四條」中間,當時認得「11號男子」帶著口罩的樣貌。

X又確認,到晚上約8時50分,她被帶上「四條」的單位,那裡一房一廳,她被帶往房間中被打,由女被告先打,另有兩名女孩也開始打她,打了兩至三小時後,「熊貓」和女被告先離開單位,幾個「𡃁仔」也隨即離開,最後剩下「四條」和一兩個「𡃁仔」。X被打時,她稱全部人都在客廳坐著,包括「11號男子」。

女事主今日供稱,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案件明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女事主今日供稱,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案件明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到晚上約11時半,「熊貓」和女被告先離開單位,緊接著有6人離開,包括「11號男子」。X在警方認人程序中曾認出「11號男子」,控方指稱是第四被告張浩錀。

控方開案陳詞曾指,案發時13歲的X來自單親家庭,在Instagram結識不良朋友,經常放學後不歸家。X的一名女友人於早前在網上認識首被告「四條」,後被對方要挾進行俗稱「仙人跳」的桃色敲詐。X曾要求「四條」停止該等行為,「四條」認為X「多事」,又指自己因此損失2萬港元,要求X賠償。

到2021年聖誕夜,X應「熊貓」邀約到旺角見面,打招呼後「熊貓」快速離開,「四條」則與另4人現身,並向X稱:「如果你乖乖地合作,我哋就唔打你」。X不敢反抗並隨「四條」等乘的士到尖沙咀山林道一單位,「熊貓」、女被告及10多名同黨當時在單位守候,「四條」及「張浩錀」等則捉X進單位。

眾人迫X脫口罩及衣物,X僅脫剩襪子,之後被拍下裸體片段。X其後遭眾人圍毆,被潑茶水或啤酒。「四條」其後帶X到附近酒吧飲酒作樂,再把X帶回山林道單位,要求X脫衣,繼而強迫X口交及性交。事後,「四條」僅給100港元予X讓其乘的士離開,並要求X拍攝影片,聲稱「我對唔住四條哥」,並稱要在同月30日前還2萬港元給他。X其後向其黑社會友人「大誠」等人求助,「大誠」建議X到其契妹家休息,卻趁機對X上下其手,並與X發生性行為。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審理,並選出4男3女陪審員。審訊明續。

曾有非法性交等13項定罪紀錄的17歲無業少年,被指2023年12月26日於旺角時鐘酒店強姦14歲曾拒絕他表白的女生,又和另一名案發時14歲男生毆打女生的男友。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首被告L. Z. X.(案發時14歲、現年16歲,學生)承認一項普通襲擊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次被告陳栢樂(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無業)承認一項強姦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中,L. Z. X.有一項盜竊罪紀錄;而陳則有過度活躍症病歷,並有13項定罪紀錄,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譚官引述次被告陳栢樂的背景報告指,陳栢樂香港出生,來自單親家庭,母親健康欠佳,教育程度僅中二,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譚官指,陳雖然無使用武器、無重複性侵、無針對精神殘疾受害人,但因前科及犯下罪行是針對弱勢少女,法庭視為加刑因素,強調需強烈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女性及弱勢群體,終判兩罪共囚4年10個月。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至於首被告L. Z. X,於内地出生,單親家庭長大,自小缺乏關愛,案發時年僅14歲。譚官引述辯方求情指,他在事件中因愚蠢地相信是協助次被告的感情關係,而參與毆打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短暫失去意識。他事後感後悔、回家向母親坦白,並自行投案。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非暴力本性、有悔意且適合勞教中心。法庭考慮其年紀小、初犯、真誠改過,給予他更生機會,終判處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X在案發前數月,透過朋友認識兩名被告等人,案發當晚,X與女性朋友在旺角消遣時,遇上陳等人,同往某大廈天台聊天及吸煙,X的女性朋友先行離去,陳等人建議前往時鐘酒店繼續聊天。陳於途中要求X成為其女友,但遭X拒絕。

眾人到達旺角東方酒店,陳在眾人面前把X拉到床上擁抱及親吻。當陳開始脫X的褲子時,X拒絕,陳卻稱「你覺得你走到?」,並脫去X褲子,最終戴上避孕套將她強姦。X曾不斷掙扎,並透過手機向契哥發訊息求助,表明不願與陳發生性行為。陳其後除下避孕套與X性交。

及後,有職員敲門稱夠鐘交房,陳才停止性交,X趁機逃脫。X在時鐘酒店樓下看到何姓男性朋友及衛姓男友,陳追出並目睹X擁抱其男友,質問衛是誰後,陳與L.Z.X.便多次拳打衛的頭部,期間何姓友人欲阻止,反被L.Z.X.三度拳打腹部及推撞右胸,令何撞向商舖鐵閘。

陳又以右臂箍住衛的頸,強行把他帶往附近公園繼續拳打腳踢。L.Z.X.及陳把衛的頭部撞向金屬欄杆,拳打腳踢至衛俯臥在地上失去知覺。何到場要求L.Z.X.及陳停手,否則衛可能會被他們打死,兩人停止襲擊並離開。何其後報案,並與衛被送往廣華醫院急症室,衛的頭臉眼嘴均受傷,同日出院。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L.Z.X.於2023年12月28日到旺角警署自首,陳則於2024年1月17日被捕,並稱:「我知佢未夠秤,我係有X佢但我無強姦佢」。

案件編號:HCCC 1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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