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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涉綁架圍毆及強姦13歲女童 女事主: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

法庭事

4男女涉綁架圍毆及強姦13歲女童 女事主: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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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涉綁架圍毆及強姦13歲女童 女事主: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

2025年07月21日 17:28 最後更新:20:09

一名13歲女童於2021年的聖誕節疑被3男1女強行帶到到尖沙咀山林道一個單位,被強迫自行脫衣,被拍攝裸體片段,其後又遭圍毆及更被其中一人強姦,4人否認綁架等罪,案件星期一(7月21日)在高院續審。女事主X視像作供時稱,她被帶上首被告單位後,被持續打了2至3小時,控方播放警方從第三被告手機中檢取的片段,顯示X裸體坐在白色凳子上,滿臉通紅。

第四被告張浩錀。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四被告張浩錀。巴士的報記者攝

4名被告依次為陳宏烽(花名:四條、將軍,案發時17歲)、林佑澄(花名:熊貓,案發時19歲)、女被告姓李(案發時15歲)、及張浩錀(案發時17歲),他們被控於2021年12月25日至26日內,與其他同黨在違反女童X的意願下以武力把X非法帶走;在尖沙咀山林道23號某單位襲擊X令其身體受傷害;以流動電話製作X的兒童色情物品。陳宏烽另被控於2021年12月26日強姦X。

控方早前陳詞指,X與次被告林佑澄曾拍拖數天,案發前已分手。首3名被告互相認識,第四被告是首被告陳宏烽的「𡃁仔」。

女童早前供稱,她為朋友出頭後得罪首被告「四條」,更因此與拍拖數日的男友「熊貓」分手,「熊貓」叮囑她「下次唔好亂咁幫朋友」。另她曾與女被告的時任男朋友CWK拍拖,女被告心存芥蒂,疑妒忌X與CWK有機會復合。

X今續透過視像作供。控方庭上展示次次被告「熊貓」和女被告的Whatsapp對話,女被告在對話中形容X「好心機」、「玩好多仔」、「鍾意錢」、「好X街」等,還告訴「熊貓」,「寧願你嘥錢喺我身上,都唔好嘥喺隻雞身上。」

案件星期一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一在高等法院續審。

X庭上稱,女被告從來沒有在她面前負面描述自己,反曾要認X為妹妹而幫助X。問及為何女被告有這樣的兩極,X認為可能女被告不想X和「熊貓」拍拖,女被告和X說過自己想和「熊貓」拍拖。

控方又播放警方在女被告手機檢取到視頻片段,承認事實指為女被告拍攝。片段長達7秒,顯示X赤裸身體坐在白色凳子上,臉上通紅。期間,女被告說:「係唔係想搵返CWK?」X回答:「唔想,唔想。」

X稱,首被告「四條」和女被告叫她脫衣,而「熊貓」在一旁看沒說話。X指,視頻中自己臉上通紅是因被女被告打。X稱,幾個月後,有不熟悉的朋友發送此短片給她,她保存數個月之後便刪除,因不想看。

控方問及關於三合會背景,X供稱,自己和女被告認的是同一個黑社會「大佬」。控方展示對話紀錄,女被告罵X:「唔好再搞事,上邊會搞,唔好再搵人。」X稱「上邊」指的是自己和女被告的黑社會「大佬」,提及的事件則是自己和「四條」吵架的事。

庭上又播放案發當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旺角T.O.P商場、港鐵站、彌敦道、柯士甸道、首被告住所的大廈附近及尖沙咀酒吧,關於X和「四條」、及其他人士的行蹤。

在彌敦道,數名男子包括身穿「EA11」字樣的男子(下簡為「11號男子」)跟著X和首被告,X稱「四條」和「11號男子」一起捉X上的士,在車上自己坐後排,在「11號男子」和「四條」中間,當時認得「11號男子」帶著口罩的樣貌。

X又確認,到晚上約8時50分,她被帶上「四條」的單位,那裡一房一廳,她被帶往房間中被打,由女被告先打,另有兩名女孩也開始打她,打了兩至三小時後,「熊貓」和女被告先離開單位,幾個「𡃁仔」也隨即離開,最後剩下「四條」和一兩個「𡃁仔」。X被打時,她稱全部人都在客廳坐著,包括「11號男子」。

女事主今日供稱,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案件明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女事主今日供稱,被要求脫衣後遭虐打達2至3小時。案件明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到晚上約11時半,「熊貓」和女被告先離開單位,緊接著有6人離開,包括「11號男子」。X在警方認人程序中曾認出「11號男子」,控方指稱是第四被告張浩錀。

控方開案陳詞曾指,案發時13歲的X來自單親家庭,在Instagram結識不良朋友,經常放學後不歸家。X的一名女友人於早前在網上認識首被告「四條」,後被對方要挾進行俗稱「仙人跳」的桃色敲詐。X曾要求「四條」停止該等行為,「四條」認為X「多事」,又指自己因此損失2萬港元,要求X賠償。

到2021年聖誕夜,X應「熊貓」邀約到旺角見面,打招呼後「熊貓」快速離開,「四條」則與另4人現身,並向X稱:「如果你乖乖地合作,我哋就唔打你」。X不敢反抗並隨「四條」等乘的士到尖沙咀山林道一單位,「熊貓」、女被告及10多名同黨當時在單位守候,「四條」及「張浩錀」等則捉X進單位。

眾人迫X脫口罩及衣物,X僅脫剩襪子,之後被拍下裸體片段。X其後遭眾人圍毆,被潑茶水或啤酒。「四條」其後帶X到附近酒吧飲酒作樂,再把X帶回山林道單位,要求X脫衣,繼而強迫X口交及性交。事後,「四條」僅給100港元予X讓其乘的士離開,並要求X拍攝影片,聲稱「我對唔住四條哥」,並稱要在同月30日前還2萬港元給他。X其後向其黑社會友人「大誠」等人求助,「大誠」建議X到其契妹家休息,卻趁機對X上下其手,並與X發生性行為。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審理,並選出4男3女陪審員。審訊明續。

2021年聖誕節期間,3男1女涉嫌與有黑社會背景的「童黨」,策劃綁架、圍毆及強姦一名13歲女童,期間更拍攝其裸體影片,4人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陪審團裁定主腦「四條哥」綁架、襲擊、強姦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4罪罪成,另3人亦被一致裁定綁架罪成。案件星期二(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張慧玲斥責首被告是始作俑者,亦是案中主謀,判囚8年,另3名男女則分別判囚18個月及入教導所。

4名現年18至20歲的被告依次為陳宏烽(花名:四條、將軍)、林佑澄(花名:熊貓)、李珮怡(花名:珮怡、Koey)及張浩錀。陳宏烽被一致裁定綁架、襲擊、強姦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4罪罪成;林佑澄被裁定綁架罪成;李珮怡被一致裁定綁架、襲擊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3罪罪成;張浩錀被裁定綁架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2罪罪成。

凌虐13歲女童,4男女強姦綁架等罪成。主腦判囚8年,另3人分被判監1年半及入教導所。

凌虐13歲女童,4男女強姦綁架等罪成。主腦判囚8年,另3人分被判監1年半及入教導所。

林佑澄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參與階段只帶X到山林道,並且是受到首被告陳宏烽的威脅,並不知道會令X受創傷,更不知道是在X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她帶走。辯方補充,被告已盡力改善自己,他報讀都會大學的課程並已獲錄取,希望法庭可給予機會。

李珮怡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已知錯。就拍攝片段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考慮這不是最嚴重情況。惟張官指「現在係綁架咗13歲女仔之後仲要影佢除衫」,亦指被告不是做色情的事情,「根本係侮辱佢,奚落佢」。辯方強調影片僅7秒,被告至今才18歲,望法庭給予年輕人機會,讓她更生輔導。

張浩錀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指出,心理學報告指被告有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的跡象。報告亦指被告重犯機會低,因其有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跟不上學習進度,影響到升學,繼而輟學結識到不良份子,引伸至本案,被告根本上是聽從別人指示,冀法庭考慮到其年齡,給予被告入教導所的機會,令他反省,同時學一門手藝。

張官判刑時引述X的創傷報告,事件雖發生於4年前,但X仍有創傷後遺症,感覺被林佑澄出賣,又被陳宏烽使用武力迫她性交,感到驚恐;又在網上看到自己的影片,受二次創傷,更表示受性侵後,對性已無興趣。

張官續指,X雖不是無知少女,亦有黑社會背景,但如控方開案陳詞所指,不論X乖與否,法律不容許有人用武力。案件涉及X干預陳宏烽打算「仙人跳呃錢」,才引伸出綁架事件。

張官指,陳宏烽被裁定綁架、襲擊、強姦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4罪罪成,是始作俑者,亦是案中主謀,考慮所有因素及整體刑罰,判囚8年。

張官指,陳宏烽被裁定綁架、襲擊、強姦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4罪罪成,是始作俑者,亦是案中主謀。

張官指,陳宏烽被裁定綁架、襲擊、強姦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4罪罪成,是始作俑者,亦是案中主謀。

林佑澄則被裁定綁架罪成,考慮犯案程度及整體刑期,判監18個月。由於被告有另案服刑中,其中5個月同期執行;李珮怡及張浩錀亦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考慮到2人未滿21歲,法庭顧及社會利益,經考慮後二人均判入教導所 。

案情指女事主X升讀中學後結識不良朋友,當中不少有黑社會背景,經常放學後不歸家。X曾與「熊貓」林佑澄拍拖數天後分手,X亦是李珮怡時任男朋友CWK的前女友。X的女友人「呀晴」案發時於網上認識「四條」陳宏烽,其後被他脅迫進行俗稱「仙人跳」的桃色敲詐,X要求陳停止此等行為,陳質疑X「多事」,令他損失2萬元,要求X賠償。

2021年12月25日聖誕夜,X應「熊貓」林佑澄之約於旺角TOP會面,誰知林佑澄打招呼後快速離開,陳宏烽及4名同黨迅即現身,X不敢反抗,無奈隨被告乘的士至尖沙咀山林道一單位。

4名被告及十多名童黨逼X除下口罩及衣物,並施加威脅。X在恐懼下被逼脫至僅剩襪子,有人全程拍攝X的裸體片段。X遭眾人圍毆,拳腳交加,甚至被潑茶水或啤酒,備受凌辱。

陳宏烽要求X脫衣,繼而強逼X進行口交、性交及再次口交。事後陳給X 100元讓其乘的士離開,但要X拍攝一段影片,聲稱「我對唔住四條哥,我要喺30號前還2萬蚊俾四條哥」,方准其離去。X於12月27日與母親見面,母親見其身上有傷勢、臉有手指印、神色有異,故聯絡社工,X坦白事件,最終報警處理。

案件編號:HCCC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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