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
一名五旬男商人被指欠下其前女友共約500萬港元,對方於3年前到酒店找男商人追債時疑反遭對方強姦。該男商人及後被捕並被控一項強姦罪,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3月10日)於高院續審。女事主X供稱,當日只想拿回屬於自己的錢,沒想過會發生不開心的事情,被姦之後心情低落,形容:「好想死」。
報稱商人的被告林德成(53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9月26日,在九龍海逸君綽酒店某室內,強姦女子X。
報稱商人的被告林德成(53歲)被控一項強姦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3月10日)於高院續審。
開案陳詞指,被告與40多歲女事主X是前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在相識的首年時發展情侶關係,分手後在2020年12月舊情復熾,關係維持了一年後再度分手,惟二人分手後仍以朋友身份聯絡,相識約24年。由於被告有經濟問題,X一直免費讓被告居住在紅磡環海東岸某單位,亦向被告借出500萬元港元。X及後要求被告歸還欠款但不果,多次到單位尋找被告,惟被告不在。
在2023年9月26日上午8時許,X得知被告在紅磡海逸君綽酒店,故前往酒店房間尋找被告,在要求被告還款期間,二人發生爭執,X感身體不適及頭暈,更在房間厠所内嘔吐。被告建議X坐在床上休息,期間被告撥弄X後頸的頭髮,及後將X推倒,被告脫掉自己内褲,X掙扎欲坐起來,惟被告用手「㩒返低」X,X隨即指「你唔好搞我,我而家呼吸好辛苦」。但被告不予理會,並脫掉X的内褲,在沒使用安全套下,把下體插入X體内,並揭開X上衣,親吻X的乳房,期間X哭訴「我透唔到氣」及「你唔好再搞我」等,性交過程歷時約20分鐘。
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晚7時許,X在表哥Y的陪同下到警署報案。法證檢驗顯示,X身穿的胸圍上有懷疑屬被告的DNA。同月28日,警方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X透過視像作供稱,案發當日她到紅磡單位找被告不果,在單位發現其兩部手機,從中看到交友網絡上陌生女士的信息及酒店訂房記錄,遂前往海逸君綽酒店。到達後,X向接待員出示被告的訂房信息後進入房間,發現僅被告一人,當時被告身上有濃重酒味,雙方因還錢及搬離紅磡單位事宜爭拗40分鐘,被告情緒激動不斷辱罵。
X憶述,被告在對其施暴過程中,場面混亂,自己不斷掙扎。她稱,自己身體狀況非常差,手軟腳軟,幾乎無力反抗。當被告強行插入時,造成劇烈疼痛,X 感極度痛苦。過程中被告曾用力扯其頭髮,力度很大,強迫將其整個身體向右轉。X被施暴期間哭著哀求被告停止,但被告沒理會,整個過程約持續20分鐘。
事發後,被告邀請X留下陪她,X拒絕並離開。離開後,她想儘快回到自己車上,形容自己當時「心情好差,好想死」。X作供時亦哭泣。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4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