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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於後樓梯強姦已婚女網友 辯方指沒支付「肉金」屬處理不當 陪審團12.11退庭商議

法庭事

無業男涉於後樓梯強姦已婚女網友 辯方指沒支付「肉金」屬處理不當 陪審團12.11退庭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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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於後樓梯強姦已婚女網友 辯方指沒支付「肉金」屬處理不當 陪審團12.11退庭商議

2025年12月10日 17:02 最後更新:18:01

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

中年繼父12年前到廣東度假時涉嫌非禮13歲繼女,其後更多次強姦,直至2021年8月兩人起爭執後,繼女遷出住所。女事主及後向男友透露事件,男友向社工求助後報警,繼父2024年被捕。繼父早前否認2項非禮、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強姦合共5罪,案件星期五(4月17日)續審。女事主X供稱遭繼父強姦約百次。案件由7男陪審團連同法官李素蘭審理。

案件星期五(4月17日)續審。女事主X供稱遭繼父強姦約百次。案件由7男陪審團連同法官李素蘭審理。

案件星期五(4月17日)續審。女事主X供稱遭繼父強姦約百次。案件由7男陪審團連同法官李素蘭審理。

事主X早前供稱,約13歲時隨家人回大陸東莞探親,睡覺期間感到有人上床,用粗糙的手伸入她的上衣及內衣,反覆摸其胸部。她當時看不到對方樣貌。翌日,繼父對她說「上錯床……攬攬下,大細好似有啲唔同」,但她堅信這是故意行為。

之後繼父多次非禮她,見她沒投訴,行為變得更頻密。直至她就讀中三學期尾,趁母親洗澡時,被告把她強姦。事主表示,當時雖然很想告訴他人,但因不想失去這個家,翌日只能「做番自己」,如常起床上學,繼續過正常日子。

事主X今在辯方盤問下確認,她遭繼父強姦的次數約一百次。她稱,有時會嘗試避開被告,但因對方力氣較大而未能躲避,最終只能任由他繼續性侵,過程中感受非常不好和不開心。她又確認,多次強姦中沒有受傷,但第一次發生時因仍是處女而有流血情況。

辯方向X指出,被告從沒有性侵她,而且X亦不憎恨被告。X不同意。辯方續指,有很多次被告生日時,X會烘焙蛋糕給被告,X同意;父親節時X會送卡給被告,X亦同意;有一年聖誕節,X有送禮物給被告,X亦同意。辯方質疑,如果X真的憎恨被告,為何會送父親節卡和聖誕禮物。

X回應稱,她是為了不希望母親和弟弟覺得自己與被告的關係奇怪,才維持正常的父女關係。她解釋,很多時候她不只送禮物給被告,也會送禮物給母親和弟弟。

開案陳詞早前指出,X於2000年出生,由其母與前夫所生。被告於2007年與X的母親於內地結婚,並大約於2011年持單程證到港定居,在香港新界一寮屋中居住。

開案陳詞早前指出,X於2000年出生,由其母與前夫所生。被告於2007年與X的母親於內地結婚,並大約於2011年持單程證到港定居,在香港新界一寮屋中居住。

被告於2014年在內地嘗試觸碰X的胸部,回港後行為升級,包括爬在X身上摩擦陽具等。他於2015年7月起頻繁強姦X,直至2021年8月X從家中搬出。X後來將事件告訴男友,並在社工鼓勵下報案,令事件得而揭發。

案件編號:HCCC24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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