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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女疑飲加料大麻啤酒後暈眩遭強姦 男同事否認兩罪受審

法庭事

18歲女疑飲加料大麻啤酒後暈眩遭強姦 男同事否認兩罪受審
法庭事

法庭事

18歲女疑飲加料大麻啤酒後暈眩遭強姦 男同事否認兩罪受審

2026年02月26日 17:49 最後更新:22:16

35歲時任CSL門市男職員涉邀女同事回家中,將加入大麻的啤酒給女同事飲用,趁對方暈眩兩度强姦,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四(2月26日)於高等法院開審。女事主X供稱,喝了半罐啤酒後開始暈眩,到喝第二罐時更不清醒,她在被告床上休息時,意識模糊,遭被告脫衣、拉下褲子,強行性侵。

男被告彭勵進(現年35歲)否認2項強姦罪,指他於2021年4月20日,在位於荃灣青龍頭村的住所中,先後兩度強姦X。被告今身穿黑色西裝,皮膚黝黑,坐在被告欄應訊。

35歲時任CSL門市男職員涉邀女同事回家中,將加入大麻的啤酒給女同事飲用,趁對方暈眩兩度强姦,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四(2月26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35歲時任CSL門市男職員涉邀女同事回家中,將加入大麻的啤酒給女同事飲用,趁對方暈眩兩度强姦,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四(2月26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女事主X透過電訊商CSL的兼職工作認識被告,二人其後交換電話及Facebook聯絡。被告之後邀請X參加同事過夜聚會。X當天於天水圍見工,晚上約9時30分,被告乘的士接載X前往其住所。X原以為有其他同事參與,但抵達後發現只有自己和被告,當時被告指其他人將於稍後時間才到達。

之後被告邀請X吸食大麻,被X拒絕。被告遂自行吸大麻和抽煙,其後開一罐啤酒予X飲用。X飲畢後要上廁所,返回時被告再開另一罐啤酒予她。X稱因信任被告而飲用,但飲後發現啤酒有異常大麻味道,其後感頭暈。

X經被告允許後,在他床上休息,她感極疲累,沒力氣起身,此時被告也到床上,開始擁抱X,X要求被告走開,但被告反而開始脫掉X身上的衣服,最後脫掉X的裙子和内褲,其後強行與X發生性行為,並沒戴安全套。X稱,過程感到劇痛,曾大叫「唔好」,但被告無理會,並試圖吻她。

期間X表示急需小便,在洗手間致電母親叫的士離開,但未有跟母親說被強姦。當X走出洗手間時,看到被告全裸,被告把X推到床上,再次強姦X,並在X腹部射精。X最後離開住所,打電話叫的士。坐上的士後,X致電朋友Y告知事件,並報警求助。

X透過視像作供指,案發時18歲,指受被告邀約參加「同事過夜聚會」,被告稱有新舊同事,租了一個地方聚會。X在天水圍見工後,被告乘的士接載她前往荃灣青龍頭村住所,稱其他人「打波晚點到」,抵達後僅他們兩人。

女事主X供稱,喝了半罐啤酒後開始暈眩,到喝第二罐時更不清醒,她在被告床上休息時,意識模糊,遭被告脫衣、拉下褲子,強行性侵。

女事主X供稱,喝了半罐啤酒後開始暈眩,到喝第二罐時更不清醒,她在被告床上休息時,意識模糊,遭被告脫衣、拉下褲子,強行性侵。

X供稱,被告邀請吸大麻被拒後自行吸食,開罐啤酒。X喝第一罐的一半後開始感暈眩,飲第二罐更不清醒,神志迷糊。在被告床上休息後,X感覺被告觸碰其肩膀及腹部,在睡著後更遭脫衣、拉下褲子,並強行以其性器插入自己陰道。

X大叫「唔好」並用手擋,過程感劇痛,X去廁所致電母親叫的士,但害怕不敢詳述。X稱,不記得後來發生什麼事,只記得她離開被告寓所後,乘的士離開,在的士上電致朋友Y哭訴,最後回到屯門家中。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36/2023

 47歲繼父12年前到廣東度假時涉嫌非禮13歲繼女,其後性侵情況日益加劇,更經常在寮屋強姦繼女,直至2021年父女爭執後,繼女向男友透露事件而揭發,繼父另再企圖向繼女索償50萬元。繼父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星期四(5月28日)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對她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被告P.S.,被控2項非禮罪、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2項強姦罪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他於開審當日承認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否認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被裁1項強姦罪脫,餘下控罪均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47歲繼父屢非禮強姦13歲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等4罪罪成。

法庭指出,要對性侵未成年受害者的被告作出具懲戒性與威懾力的刑罰,防止弱勢群體再次受到侵害,並遏止其他人犯下同類罪行,減輕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傷害。

李官判刑時表示,本案案情極為嚴重,被告以繼父的身份與X共同生活,長期處於支配地位,並嚴重違反誠信。被告在X年僅13歲時首次實施猥褻侵犯,此後性侵行為持續升級,最終在X 14歲時將其強姦,兩人年齡差距達21年。在長期性侵期間,X完全處於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狀態。而被告利用同住一屋的便利,長期操控X,使其保持沉默、不敢向他人揭露事實。

法庭指出,兒童天生有權從家庭與照顧者身上獲得保護與愛,而此類由父母或具父母身份者實施的性侵,嚴重衝擊兒童的基本權利,社會必須承擔起保護兒童、懲處濫用信任者的責任。

李官續指,本案對X造成了長期且深遠的傷害。根據創傷報告,X因長期遭受性侵,承受了持續性的嚴重心理創傷,出現慢性恐懼、焦慮、抑鬱、情緒困擾等症狀,並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更甚的是,X在鼓起勇氣向家人揭露真相後,其母親在庭上否認被告性侵的事情、拒絕相信X,並撤回情緒支持與經濟支援,讓X承受二次傷害,導致其心理傷害進一步加劇,陷入更深的痛苦與情感失落之中。惟李官亦指X已經重過新生,被告重犯機會低。

另外,被告另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告透過手機訊息向家人散播不實言論,污蔑X被其男友操控、指控強姦內容虛假,甚至間接威脅、恐嚇X,並企圖向X索討50萬元,意圖阻撓訴訟程序。辯方認為行為未真正造成影響,效果輕微,但法庭不予接納。

法庭綜合考量本案案情,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斥被告作為繼父,長期操控及性侵繼女,嚴重違反誠信,終判囚13年。

案情指,女事主X於2000年在香港出生,父母離異後由母親撫養,母親2007年在內地與被告P.S.再婚,並誕下兩名兒子,母親2011年取得單程證來港團聚,與被告及子女同住於新界一間寮屋。

被告2014年與家人回廣東度假期間,涉嫌觸摸當時年僅13歲的X乳房。翌年3月,被告在住所內以手指插入X陰道,翌月更爬到X身上摩擦下體,並多次要求她替自己手淫。至同年夏天,被告更進一步脫去雙方衣物,企圖性交,惟因X未經人事而未能得逞。

此後被告變本加厲,經常強姦X,由於事主仍然在學,家庭經濟依賴被告,而且X份屬繼女,不欲引起家庭矛盾,故X選擇啞忍多年。直至2021年8月,X因父女爭執而搬離住所。X其後向男友吐露多年受辱經歷,男友隨即尋求社工協助並報警。警方於2024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HCCC24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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