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繼父12年前到廣東度假時涉嫌非禮13歲繼女,其後更多次強姦,直至2021年8月兩人起爭執後,繼女遷出住所。女事主及後向男友透露事件,男友向社工求助後報警,繼父2024年被捕。繼父早前否認2項非禮、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強姦合共5罪,案件星期五(4月17日)續審。女事主X供稱遭繼父強姦約百次。案件由7男陪審團連同法官李素蘭審理。
案件星期五(4月17日)續審。女事主X供稱遭繼父強姦約百次。案件由7男陪審團連同法官李素蘭審理。
事主X早前供稱,約13歲時隨家人回大陸東莞探親,睡覺期間感到有人上床,用粗糙的手伸入她的上衣及內衣,反覆摸其胸部。她當時看不到對方樣貌。翌日,繼父對她說「上錯床……攬攬下,大細好似有啲唔同」,但她堅信這是故意行為。
之後繼父多次非禮她,見她沒投訴,行為變得更頻密。直至她就讀中三學期尾,趁母親洗澡時,被告把她強姦。事主表示,當時雖然很想告訴他人,但因不想失去這個家,翌日只能「做番自己」,如常起床上學,繼續過正常日子。
事主X今在辯方盤問下確認,她遭繼父強姦的次數約一百次。她稱,有時會嘗試避開被告,但因對方力氣較大而未能躲避,最終只能任由他繼續性侵,過程中感受非常不好和不開心。她又確認,多次強姦中沒有受傷,但第一次發生時因仍是處女而有流血情況。
辯方向X指出,被告從沒有性侵她,而且X亦不憎恨被告。X不同意。辯方續指,有很多次被告生日時,X會烘焙蛋糕給被告,X同意;父親節時X會送卡給被告,X亦同意;有一年聖誕節,X有送禮物給被告,X亦同意。辯方質疑,如果X真的憎恨被告,為何會送父親節卡和聖誕禮物。
X回應稱,她是為了不希望母親和弟弟覺得自己與被告的關係奇怪,才維持正常的父女關係。她解釋,很多時候她不只送禮物給被告,也會送禮物給母親和弟弟。
開案陳詞早前指出,X於2000年出生,由其母與前夫所生。被告於2007年與X的母親於內地結婚,並大約於2011年持單程證到港定居,在香港新界一寮屋中居住。
被告於2014年在內地嘗試觸碰X的胸部,回港後行為升級,包括爬在X身上摩擦陽具等。他於2015年7月起頻繁強姦X,直至2021年8月X從家中搬出。X後來將事件告訴男友,並在社工鼓勵下報案,令事件得而揭發。
案件編號:HCCC241/2025
匡智會轄下大埔區殘疾人士院舍時任助理舍監,涉嫌於2024年於一個月內在院舍內5度強姦一名23歲智障女院友X。該助理舍監否認5項強姦罪,經審訊後,5男2女陪審團星期三(9月2日)於高院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裁定被告5項強姦罪全部成立,當中兩項控罪為一致裁定,另3項為6比1大比數裁定,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把案押後至10月14日作求情及判刑。
5男2女陪審團星期三(9月2日)於高院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裁定被告5項強姦罪全部成立。
控方交代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法官游德康指,要待索取受害人的創傷報告、被告的心理報告及精神科報告,故押後至10月14日辯方求情及判刑,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候判。
39歲被告宗培基,案發時為涉案院舍助理舍監,他否認5項強姦罪,指他於2024年7月13日、7月21日、7月28日、8月3日及8月9至10日期間,在大埔某院舍強姦女子X。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X現年23歲,自幼被診斷出發展遲緩,為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心智等同一名不足10歲兒童,曾有精神病史。被告自2024年6月起在涉案院舍任職助理舍監,並與X有所接觸。X會視被告為好朋友,並稱呼被告為「基Sir」,被告會找她聊天、玩電子遊戲及請她吃棉花糖等。
本案於2024年8月14日曝光,涉案宿舍報警,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發現被告在上班期間,曾4度帶X進入他的男職員辦公室,及在8月9日晚曾進入X的房間;但辦公室及X的房間內並沒有閉路電視。
X其後進行兩次錄影會面,稱被告在辦公室內脫去其衣服,並戴上安全套及強姦她,過程中她曾感痛楚和不適,並曾叫「唔好」及「好痛」,惟被告只著她「唔好咁大聲」,被告之後脫掉安全套並把「白色液體」射在其腹部上,再用紙張為她清潔;就8月9日事件,X指當天凌晨時分被告進入她的房間並強姦她,這次被告並沒使用安全套。
警方在X的房間床單上,檢驗出X的DNA及被告精液;並在被告辦公室內搜出兩支潤滑劑、一盒及9個安全套以及男性生殖器噴霧。
涉案被告的避孕套及男性用噴劑等性用品,作為呈堂證物,相關人員搬離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自辯時稱,他與事主互有好感,事主喜歡找他聊天,但又強調他對事主只是朋友或照顧者的好感。辯方案情則指,事主想被告成為其男友,被告自辯時稱:「都畀個機會雙方⋯你知唔知一個女仔喺宿舍無人湊係好可憐,我畀啲虛構嘅幻想⋯畀啲生存嘅希望。」主控盤問被告時亦問到:「你係佢生存嘅希望?」被告沒回答。
對事主X的床單上有被告精液。被告解釋,當天曾經穿短褲坐在事主的床上,而且流了很多汗,又因事主的睡床正好在冷氣機下,他便坐下等事主平復,他否認曾經在房內脫褲及射精,又解釋在辦公室儲物櫃放性用品,是方便下班後用的。
案件編號:HCCC 27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