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7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的學生。林俊一被控非禮及普通襲擊等共20罪,案件星期二(7月22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15日審訊。控方續傳召證人B的女友K作供。K表示事發後曾與B討論應否報警,但因怕麻煩,又認為無證據,事件無疾而終;K在辯方盤問時則承認當時沒親眼目睹男友被侵犯,但認為被告當時替男友按摩的動作「好近性器官」。
被告林俊一。
證人K指,事發當日、即2020年7月3日與事主之一、亦是其男友B一同上林俊一的課。K表示,當事情發生後與B一起離開,期間亦有談論過此事,「佢(B)話林俊一摸咗佢,摸性器官」。K詢問B:「我哋應唔應該報警」,惟K當時因怕麻煩,「覺得冇證據」,所以當時沒報警。
因發生被侵犯事件,7月3日當天亦成為他們的最後一節課。K表示,本應還有下一堂,但K和B均覺得會再有下一次,「下一次俾佢非禮嘅事」,所以不想再上堂。
辯方盤問向K指出,B被除褲按摩不是發生在最後一堂,而林俊一在上課期間沒有評論B「腎唔好」、亦沒對B的身體作出評價,按摩只是想放鬆肌肉,且當林俊一停止按摩後,亦沒嘲笑及評論B,但K一概否認。
惟K同意在事件發生過程中,林俊一僅有一次除褲的動作,而當時林替B按摩的位置是肚臍下、陰莖上、近小腹位置。
K另承認自己沒親眼目睹林俊一非禮B,「發生得好突然好快」。K當時望着按摩床,但因角度問題,K站在林俊一的左手邊,而林俊一用右手替B按摩,K形容動作「好近性器官」。
由於控方修改控罪上的日期,並獲法庭批准,控方再傳召證人J。辯方提問一系列J與林俊一的對話訊息,包括上堂日期及時間。J均回應「唔肯定」。
當辯方問及,2019年9月26日是否在新地方上課,J指有去新地方上課,但忘記了上課日子。辯方再問及,J被指遭侵犯是在他第幾次上課 ,J表示「答唔到,但「如果係咁唔愉快嘅經歷,可能係第二次」。法官鍾偉強指,即代表可能是之前已經上過一次課,但自發生侵犯事件後就沒再上課,J同意。案件23日續審。
37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案件在區域法院聆訊。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