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青年涉於2020年3月初與他人一同策劃製作俗稱「火魔」的汽油彈,並意圖在同年3月8日於周梓樂公眾悼念活動中使用,尤針對警方,涉案青年否認一項串謀縱火罪受審。暫委法官蘇文隆星期四(7月31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15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續還柙。
被告施瀚荣,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指他於2020年3月3日至3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另一名人士一同串謀,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毀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暫委法官蘇文隆星期四(7月31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15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續還柙。
控方案情指,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間,被告與同夥以手提電話內的WhatsApp對話制定周詳計劃,包括討論汽油彈配方、所需物資,以及襲擊目標等,最終達成協議,並在3月8日「周梓樂」集會完結時,即晚上8時,在觀塘海濱對警車投擲汽油彈,目的是把警車燒毀,意圖襲擊警務人員。2020年3月4日,被告及其同夥因涉另一宗案而被捕。
暫委法官蘇文隆在書面判詞指,被告積極參與討論,針對行動細節和安排,他主動提出多項建議和要求。他講及自己的一些往績,又叮囑小心行事,以免打草驚蛇。被告又即時回應同夥的問題,兩人說話有根有據,言之有物。因此法庭肯定被告並非簡單地從Telegram的討論區內複製,然後貼上文字來回應同夥,非志在取悅同夥,被告並非對同夥投其所好,奉承、巴結、討好。相反,被告實際與同夥認真商討,策劃和落實3月8日的襲擊。
判詞指,被告積極參與討論,針對行動細節和安排,他主動提出多項建議和要求。法庭肯定被告實際與同夥認真商討,策劃和落實3月8日的襲擊。
判詞續指,串謀罪是不完整的罪行,串謀的元素是兩人或多於兩人共同協議作出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未有發生,但串謀者作出協議,在法律上已構成串謀罪行。控方亦毋須證明非法協議在何時開始,串謀罪的關鍵元素是將基本罪行付諸實行的意圖。串謀控罪的犯罪時刻是協定產生的時候,而不是執行的時候,亦因此即使罪犯沒把犯罪協定付諸實行,也已犯上該串謀罪。
根據通話紀錄和內容,法庭認為在2020年3月3日至4日,被告與同夥透過手提電話中的WhatsApp反覆商討,最終達成協議,除「通渠水彈」之外,他們亦製造多枚汽油彈,包括3枚使用壓縮燃氣為燃料,揮發性更高,爆炸力更強的「特強汽油彈」。在「周梓樂」集會結束時,在觀塘海濱對警車警員投擲,燒毀警車、警員制服之餘,更傷及警員的皮膚、身體及生命。他們將原先的地點,即「將軍澳尚十」,轉到較人多的「觀塘海濱」,目的是做成更大的破壞和傷害。基於以上的事實,故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927/2023
20歲青年涉於2020年3月初與他人一同策劃製作俗稱「火魔」的汽油彈,並意圖在同年3月8日於周梓樂公眾悼念活動中使用,並針對警方,涉案青年否認一項串謀縱火罪受審。暫委法官蘇文隆7月31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原定於星期五(8月15日)判刑,惟暫委法官蘇文隆需辯方澄清求情因素細節,押後至8月19日判刑,被告續還柙。
涉策劃周梓樂悼念活動後向警投擲汽油彈,青年串謀縱火罪成,押後8.19判刑。(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施瀚荣,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指他於2020年3月3日至3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明耀(以下稱「黎」 )一同串謀,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毀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蘇官要求辯方澄清,求情時的減刑因素,被告犯案到被起訴時間長,但具體時間是多長。辯方求情時指,辯方同意控方證供應為減刑因素,蘇官指如果是無關痛癢的證供並無意義,如有膽量承認關鍵證供,才能構成減刑因素;另關於被告被捕後的合作程度等,也需辯方再詳細説明。辯方指需時確認細節,法官遂將案押後至8月19日判刑。
控方案情指,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間,被告與同夥以手提電話內的WhatsApp對話製定周詳計劃,包括討論汽油彈配方、所需物資、以及襲擊目標等,最終達成協議,並在3月8日「周梓樂」集會完結時,即晚上8時,在觀塘海濱對警車投擲汽油彈,目的是把警車燒毀,意圖襲擊警務人員。2020年3月4日,被告及其同夥因涉另一宗案而被捕。
辯方指,本案的爭議點集中於被告有否意圖成為所謂協議的參與者,或意圖進行當中的非法行為。被告早前作供稱,他根本意圖參與3月8日的活動或製造汽油彈,他的一切說話都只是為討好及附和黎。被告稱,其提議只是轉載Telegram或群組平台的內容。他稱,黎曾介紹工程或裝修工作給他,為繼續從黎獲得工作機會,又知道黎對當時的社會事件有濃厚興趣,故他便對黎吹牛,誇大其詞,吹噓一番,目的是討好黎。在WhatsApp中,他只與黎聊天,並且附和黎的講法,他根本沒意圖縱火。被告以為在WhatsApp內提及的計劃,不會成為事實,他不會真正執行,他與黎沒共同目的,沒達成協議,沒打算進行任何非法勾當。
被告施瀚荣有份策劃當年於周梓樂悼念活動中,針對警察使用汽油彈行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暫委法官蘇文隆在書面判詞指,被告積極參與討論,針對行動細節和安排,主動提出多項建議和要求,又提及自己一些往績,又叮囑小心行事,以免打草驚蛇;被告又即時回應同夥的問題,兩人說話有根有據,言之有物,故法庭肯定被告並非簡單地從Telegram討論區內複製及貼上文字來回應同夥,亦非志在取悅同夥,並非投其所好、奉承、巴結或討好;相反,被告實際與同夥認真商討,策劃和落實3月8日的襲擊,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原定於星期五(8月15日)判刑,惟暫委法官蘇文隆需辯方澄清求情因素細節,押後至8月19日判刑,被告續還柙。資料圖片。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大律師鄭從展則代表被告。
案件編號:DCCC92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