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樽裝水的合約,涉事61歲公司股東兼董事被控欺詐等3罪,案件星期二(1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以待準備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3月10日再訊,並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控方今向被告新增2項控罪,食環署亦向「鑫鼎鑫」發出6張傳票,新增控罪會與傳票一併處理,獲法庭批准。控方另申請押後,以待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有保釋申請,遭控方反對。張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的擔保申請,並將案件押後至3月10日再訊,被告續還柙。
「鑫鼎鑫」負責人涉欺詐等3罪,控方再新增2控罪,轉介區院押後至3.10再訊。
被告呂子聰(61歲,報稱商人),被控1項欺詐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5月1日至8月16日之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政府物流服務署虛假陳述由「鑫鼎鑫」供應的瓶裝飲用水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由樂百氏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能自我証明》、《自我聲明》為真實,並意圖詐騙,誘使特區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標申請,並於2025年6月26日與其簽訂價值5,294萬港元的瓶裝飲用水供應合同,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特區政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鑫鼎鑫」觀音山飲用水。Threads圖片
早前新增1項「企圖欺詐罪」及交替的3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企圖欺詐罪指,被告於2025年8月11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物流署虛假陳述,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3份申請人為「鑫鼎鑫」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水樣本的檢測報告為真實,並意圖詐騙,企圖誘使物流署於同年6月26日,簽訂為港島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的合同下,批准變更生產商的申請,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港府蒙受不利。
交替控罪的3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指,被告於2025年8月11日,在知道上述文書為虛假文書下,而使用該文書副本,意圖誘使容啟初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的副本,並因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他人不利。
案件編號:ESCC2157/2025、ESS514-515/2026 、ESS604-605/2026、ESS878-879/2026
廉署於2024年起訴一名保險代理強積金中介人及其4名客戶,涉透過貪污及欺詐手段,提早提取強積金,干犯串謀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罪行。案中3人星期三(2月2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等罪,暫委法官溫紹明將案押後至7月10日求情。另2人否認控罪,案件明(26日)續審。
3名認罪被告均為強積金計劃成員,依次為50歲麥國沛、51歲顏漢偉及49歲女子李芷君。麥國沛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21年7月16日與黃錦輝及他人串謀欺詐永明信託;顏漢偉承認1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他於2022年5月16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一份看來是在律師陳錫恩面前簽署的聲明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以致對永明信託或其他人不利;李芷君承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她於同年3月28日使用上述虛假文書,及知道或相信一份僱傭協議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
5人串謀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提早領取共460萬元強積金,3人認罪。
餘下2名否認控罪被告分別為,34歲黃錦輝、為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時任保險代理暨強積金中介人及42歲何遠文、為強積金計劃成員。其中,黃錦輝被控5項串謀詐騙及3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何遠文則被控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控方由大律師姚本成代表。控方指,經商討後辯方不會針對本案提出「案中案」,也不反對從電腦和手機中擷取相關資料作為證據。另第三被告顏漢偉現仍未有律師代表。控方稱,今早在各辯方大律師見證下,第三被告確認會認罪。惟溫官表示,在律師前確認並無法律效力。
法援處代表今到庭解釋,指因上星期才收到第三被告的申請,處方需時審批。溫官關注這星期被告有否律師代表,處方代表明言情況不樂觀。溫官直斥被告,審訊早已排期,法庭沒多餘時間等待被告完成資料提交及後續律師安排。即使後續提交資料,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也無法保證,相關流程虛無縹緲,法庭無法繼續等待。
溫官指,被告並非一直以來都沒有律師代表,之前應有律師曾給予法律意見,要求其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自行答辯。
麥國沛、顏漢偉及李芷君承認串謀詐騙等罪,溫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押後至7月10日求情;否認控罪的2名被告則在星期四(2月26日)續審,案件暫定6月29日裁決。
溫官押後至7月10日求情;否認控罪的2名被告則在2月26日續審,案件暫定6月29日裁決。
同意案情指,首被告黃錦輝為次被告麥國沛、第三被告顏漢偉及第五被告李芷君的強積金中介人。麥於2021年6月持護照移居英國,因明知BNO護照無法獲批強積金提早領取,委託黃協助辦理。黃提議麥偽造擬定居內地的虛假陳述並索取15,000港元「律師費」。2022年5月,麥按指示偽造租約,訛稱將會遷移到惠州定居,填寫虛假定居信息並留空關鍵內容,將材料寄給黃及支付費用。黃隨後向永明信託提交虛假租約、偽造律師聲明的申請,隱瞞麥無內地定居打算的實情。永明信託向麥發放約63萬元強積金。
2022年4月,顏的妻子支付2萬元至黃的帳戶作為報酬。同年5月,黃向永明信託提交顏的強積金提取申請,並附有虛假律師聲明。永明信託基於虛假資料核准申請,於2022年6月6日向顏發放約15萬元強積金。
2021年8月,李持BNO護照移居英國,其曾向黃表達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意願。2022年2月,黃告知李以移居英國申請提取強積金應不獲批,提議其偽造擬定居中國內地的陳述。同年3月,黃向李索要8千元「律師費」,並指示其準備虛假內地工作合約。同時讓李填寫提取申請表格及聲明,虛假填報永久離港定居東莞,且留空關鍵信息。李按黃的指示偽造一份看似是東莞史特施實業有限公司與李簽訂的僱傭合約。永明信託收到由黃提交有關李的申請,向李發放約85萬元強積金。
案件編號:DCCC 9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