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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案 手指骨折總警司向杜啟華索償 警供稱至今仍感痹痛

法庭事

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案 手指骨折總警司向杜啟華索償 警供稱至今仍感痹痛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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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案 手指骨折總警司向杜啟華索償 警供稱至今仍感痹痛

2025年08月11日 15:24 最後更新:16:39

港大畢業生杜啟華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咬斷警長的無名指,4年前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4罪罪成,判囚5年半,去年10月獲准在監管下釋放,但遭事件中手指骨折的前總警司入稟區域法院民事索償,案件星期一(11日)開審。

原告人梁子健,事發時50歲,任職高級警司,其後晉升為沙田警區指揮官,去年7月退休,由大律師束文浩代表;被告人杜啟華,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案件由區院法官羅麗萍審理。

入稟狀指,被告在2019年7月14日晚9時54分於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LONGCHAMP」商鋪外向原告施襲,使他蒙受損失,遂入稟追討賠償。

前總警司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總警司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巴士的報記者攝

梁子健庭上供稱,「呢幾年右手無名指觸及嘅地方,有刺疼同麻痹」,求醫後獲告知「神經線受損,冇可能完全復原」,現只能作紓緩性治療,右手無名指可屈曲的幅度減低,部分動作永久性不能作出,指杜啟華對他造成永久性傷害。

法官羅麗萍詢問傷勢對會否影響其工作時,梁回應指,「心理上較多影響」,「做做吓嘢,打鍵盤時,好似俾針拮」,這些刺痛和痹痛令他在心理上受困擾。因 此,梁欲索償生活補償和專項賠償如求診時的交通費費、相關藥物及骨膠原補品等費用,約為3000元。但由於當時未有打算進行民事索償,故沒有保留單據。梁指,自去年7月退休後便沒繼續工作,半年後在九巴任職行政總監,亦將於下星期離職,但離職與傷勢無關。

杜啟華盤問梁時問及,其右手無名指的麻痹及觸痛感發作的頻率,梁指「撞到、掂到某啲物品就有」,形容「刺痛感唔撞就無,痹痛感天氣轉變就有」。梁又指,自受傷後的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覆診,但因發現手指仍會疼痛,遂於2022年起再次覆診。

杜續問,為何梁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沒有覆診,梁回應指,當時相信傷勢不會復發,但「原來刺痛感仲存在」,但其後傷勢復發,他於2022年時再次覆診,雖然有應診紙,但沒索取醫療報告。

杜啟華應訊後步出法院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杜啟華應訊後步出法院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杜啟華向梁子健指出,梁所稱的麻痹及觸痛刺痛並不存在,因為2022年的求診並沒有醫療報告證明,梁不同意。梁受傷的右手手握力,比沒有受傷的左手更高,梁同意,但不認同杜的說法,即當時已完全康復,並表示其主力手是左手,但須比較右手無名指在事故前後的力度作對比。杜亦質疑,梁右手無名指的麻痹及觸痛是因身體老化造成,梁不同意,「我其他身體部位冇呢種感覺」。

原告方代表大律師束文浩盤問杜啟華時,引述刑事審訊的裁決理由書,指杜不爭議承認有用雨傘襲擊梁,質疑杜今改稱他從沒接觸到梁。杜澄清,有揮動過雨傘,但雨傘沒有擊中梁的無名指。羅官追問,雨傘有否接觸過梁子健的其他身體部位?杜表示「六年前嘅嘢唔記得」。案件星期二 (12日)作結案陳詞。

在事件中遭咬斷手指的警長梁啟業,早前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雙方達成和解, 杜須向警長賠償 28 萬元。而律政司司長上亦 向杜啟華索償,指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警長梁啟業在執勤期間受傷,律政司據警務處處長循《官方法律程序條例》提出要求,向杜索取兩人的僱員賠償及相關退休金。

案件編號:DCPI1968/2022

23歲青年於2015年、即其13歲時與9歲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時,把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1月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辯方今由大律師朱千雪代表。辯方甫開庭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接受感化令,並提及被告正接受輔導,亦有進修與工程有關的課程,指被告還柙時已深刻後悔,亦清楚將來再干犯罪行的後果,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判處感化令。

惟暫委法官黃國輝聽畢辯方求情後表示,法庭傾向考慮社會服務令,法庭衡量後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10年,被告犯案時只有13歲,被告現已有穩定工作,在索取報告時被告亦已還柙逾1個月,報告正面。法庭認為,相對而言社會服務令會較感化令合適,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則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其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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