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案150天|法官多番質疑辯方陳詞 認為毋須裁定全部161篇文章均具煽動性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150天|法官多番質疑辯方陳詞 認為毋須裁定全部161篇文章均具煽動性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150天|法官多番質疑辯方陳詞 認為毋須裁定全部161篇文章均具煽動性

2025年08月20日 18:29 最後更新:08月21日 11:3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星期三(8月20日)下午,辯方開始結案陳詞,控方依賴黎及《蘋果日報》161篇文章指其具煽動意圖,惟強調《蘋果》作為一份報章,控方指黎用《蘋果》作為發布煽動物品的平台,涉及控罪期間有48000篇文章,若0.39%是煽動,法庭不能作出毫無合理疑點的唯一推論,並舉出其中部分文章指為純粹新聞報道。惟遭法官反駁,指辯方玩數字遊戲無意義,控方只選擇其中161篇作例子給予法庭考慮,而法庭要處理串謀等指控,除161篇文章,還有400條Twitter帖文、 大量社交平台對話內容、網絡節目等作考慮。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開始結案陳詞提到,捍衞人權民主自由和基本人權是沒有錯,關心可能影響香港市民生活的條例表達意見都沒有錯,想政府改變政策、不鍾意某個政權或者國家都沒有錯,被告是寄望透過「內外壓力」促成政權考慮其意見。

更多相片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黎用《蘋果》作為發布煽動刊物的平台。(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黎用《蘋果》作為發布煽動刊物的平台。(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但法官杜麗冰指,辯方提及的概括性說法是沒有錯,但控方質疑是被告的做法損害國家利益,重點在於手法,被告不止批評,是有協議去煽動。法官李運騰亦指,喜歡或不喜歡政府不是控罪,但被告的行為不局限於批評性意見,而是需要思考被告的手段可能不合法,其言行是否具煽動意圖,控方不是想貶低此基本原則。

辯方在庭上引用多篇遭控方質疑具煽動意圖、涉及號召市民反修例的報道,如2019年04月22日《4.28反惡法 民陣號召上街抗送中例 阻中共越港人紅線》、2020年7月16日《「自由被剝奪 跟大陸無異」特朗普撤港特殊地位》、2021年6月24日《港人雨中痛別 我哋撐「蘋果」》,指都是事實的報道,不涉煽動性,指控方指的161篇具煽動文章是是對被告行為的過度反應,反問法庭是否可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辯方認為以上3篇例子都不可以。

辯方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控方忽視要毫無合理疑點證明黎串謀,控方有舉證責任,依賴161篇文章內容,要求法庭去推論黎是串謀的一部分,辯方邀請法庭看每一篇文章。 

法官李運騰反問,控方提出161篇煽動刊物的內容,辯方質疑只是其中數篇,不同內容之間自然有分激進與溫和高低,其他還有更多煽動性文章,認為不是舉證標準的問題。

法官李素蘭認為,辯方在結案陳詞的過程,質疑煽動刊物內容的正當性,卻沒提交相關文件供法官查閱,認為辯方律師團隊應提供相關文件,尤其是現在討論的內容需要在中英文之間不斷轉換,辯方承認準備不周。

控方指黎用《蘋果》作為發布煽動刊物的平台。(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黎用《蘋果》作為發布煽動刊物的平台。(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控方依賴161篇文章,但控罪期間是816日,即每5日才有一篇文章。法官杜麗冰打斷,不明白辯方提及數字遊戲的意義,指法庭看的是文章内容。李官亦指,除161篇文章外,還有其他數千個Whatsapp訊息、還有「飯盒會」等,不只161篇文章。

法官指無須裁定161篇文章均屬煽動

辯方回應指,數字很重要,因這是一份報紙,非單獨出版的煽動性刊物,若指控串謀發佈煽動刊物,數字就有關係,一份報紙有千篇文章,控方指黎用《蘋果》作為發布煽動物品的平台,涉及控罪期間有48000篇文章,若0.39%是煽動,法庭不能作出毫無合理疑點的唯一推論。

杜官反駁,法庭無需認同控方提交的161篇文章全部屬於煽動,可以選當中合適的數目,如80篇或130篇,所以數量並不重要,最終要法庭去定義,表明本案不會應用最低豁免規則(de minimis rule),質疑這類論點根本站不住腳(Pointless),強調控方只選擇了161篇作例子給予法庭考慮,認為辯方沒必要爭拗數目多少。

李官指,越少的煽動性文章,越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有串謀,明白辯方的觀點,但強調法庭要處理串謀等指控,現在不單只有161篇文章作例子,還有400條Twitter帖文和大量社交平台對話內容、網絡節目等都應考慮。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12月24日)對個別所謂人權專家就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特區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定罪判決作出的不實批評,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留意到有個別所謂人權專家,根本沒有尊重特區法庭基於事實和證據就案件所作的獨立審判,拒絕正視裁決理由羅列的各項證據,並拒絕理解法庭的考慮和裁決理由,就肆意發動攻擊,污衊和攻擊特區政府,及以卑劣的政治操弄,不斷渲染黎智英應立即獲釋。他們完全是以政治凌駕法治,顛倒是非,其干預法庭判刑的卑劣用心昭然若揭,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

法庭的定罪裁決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鉅細無遺地説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

發言人指出:「這些所謂人權專家又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言論和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言論和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只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

「本案公開審訊中,清楚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任何借本案炒作詆譭香港特區法治和人權狀況的人,都是歪曲事實、毫無誠信之徒。我們必須強調,《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但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從業員和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和履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政府總部。FB圖片

政府總部。FB圖片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將繼續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促請有關所謂人權專家認清事實,停止作出任何毫無根據的批評。」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