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8月13日接獲報案,有受害人在社交平台收到騙徒訊息,訛稱有車位出租,其後轉賬繳交租金和按金後,卻未得到所承諾的租用車位,更與方失去聯絡。警方於8月20日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拘捕一名30歲本地男子,他同時另涉及7宗同類案件,涉案騙款約港幣9萬元。
黃大仙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罪案組偵緝督察歐陽盈政向傳媒簡介案情。
黃大仙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罪案組偵緝督察歐陽盈政表示,警方於2025年8月13日接獲一名市民報案,該名報案人於社交媒體Facebook上發文徵求月租車位服務,隨即便收到疑犯的訊息,訛聲有合法車位出租,報案人誤信疑犯於是將金錢轉賬至疑犯的銀行戶口作為租金。但疑犯隨後用不同的藉口,例如需要繳付按金及更多租金等去誘使受害人轉賬更多金錢。疑犯在收到轉賬後並沒有提供所承諾的車位,最終失去聯絡。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黃大仙警區刑事部接案後,發現疑犯與另外7宗同類型案件有關,涉案騙款總值約9萬港元。為增強可信性,疑犯會安排與受害人見面,並透過電話及平板電腦展示車位土地查冊紀錄及虛假車位業主身份證明文件,甚至與受害人簽訂合約,令受害人信以為真。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經過調查及調閱警方於銳眼計劃下安裝的閉路電視系統,成功鎖定疑犯身份,並於8月20日在黃大仙警區拘捕該名疑犯。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疑犯現正被扣留調查。
行動中檢獲疑犯與受害人簽訂的租約、電話、平板電腦及案發時所穿衣物。
警方重申,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犯此罪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
黃大仙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罪案組偵緝督察歐陽盈政向傳媒簡介案情。
警方亦留意到近年騙徒經常利用與民生相關事宜,針對市民對商品、服務及門票等需求進行詐騙。過去半年,全港發生約50宗類似案件,騙款金額由2,000港元至22萬港元不等,涉案總額超過79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