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星期一(8月25日)進行第153天聆訊,辯方續結案陳詞。法官李運騰指,本案重點是黎及《蘋果日報》是否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辯方承認黎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等,但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並沒直接請求外國制裁;但控方澄清,黎曾透過Signal訊息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但法官以「大麻二酚(CBD)」修例被列為危險藥物舉例,若有人訂購CBD並運送途中,修例後繼續進口即屬違法,故即使各方沒達成新協議,各方僅延續舊協議亦可能構成犯罪。
囚車進入法院。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續穿米白色西裝、白襯衫、戴黑框眼鏡、並配戴動態心電圖監測儀, 甫進庭即向旁聽席微笑示意,其妻亦續到庭旁聽。
黎妻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稱報章應享更大自由度 遭法官質疑本案與新聞自由無關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昨陳詞提到,控方指稱涉案的161篇文章,沒有一篇是具煽動性,都是新聞報道,涉及言論自由,建議法庭考慮「譚得志案」案例時,考慮舉證標準是否能得到唯一推論,是否達能到煽動的門檻。法官李運騰問及,是否每一篇文章都不具煽動性,還是有一兩篇例外?辯方回應指,認為沒有一篇具煽動性。
辯方又提及把人權議題與貿易談判連繫,認爲不可能是危害國安的敵對行動,指相關權利在中國憲法下亦受保障。但法官李運騰指,控方指的是人權詓題被用作為請求制裁、封鎖或敵對行為的藉口;但辯方指,33條憲法是要保障人權,如何會危害國安?李官指,人權議題是否施加制裁藉口,即無理據地施加制裁?法官李素蘭指,是先決條件。
警方法院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黎及《蘋果》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未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涉案文章及言論均只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媒體免受政府干預,得以獨立自主地進行採訪、調查、報導及評論,向大眾呈現事實及提供資訊,強調言論自由跟新聞自由有別,傳統媒體有責任提供多元觀點,《蘋果》等報章均不必保持持平報道,又引述《基本法》及憲制保護新聞自由,傳媒應比一般路人享有更大自由表達空間 ,亦有責任擔當監督當權者的角色。
但法官李運騰質疑,控方指控的是《蘋果》請求外國制裁,即使新聞自由原則適用於煽動罪,該原則如何能應用於勾結外國勢力罪,並指現今人人都可在互聯網上自由發表意見、都可以成為新聞出版人發布新聞,人人都話自己揭露真相,反問應如何分辨?法庭的責任是憑證據去考慮黎是否利用《蘋果》向外國請求制裁,與新聞自由無關,重申本案重點在於黎曾否請求制裁。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串謀」罪,辯方承認黎與《蘋果》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的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制裁請求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並不違法,認為控方需證明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曾達成新串謀協議才可定罪。辯方指,黎的文章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並無直接請求制裁,僅為評論時事或表達個人意見,又強調法庭應在整體語境下審視黎的言論,而非斷章取義。
杜官指是考慮整體情境而非斷章取義
法官杜麗冰指,法庭審理本案時會考慮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原則,結合整體情境,如文章中如何提及制裁、如何表達等,而非單看涉案文章或節目是否提及「制裁」字眼。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重申,本案關鍵是黎曾否與他人達成串謀協議,及是否為執行串謀協議而無視法律後果。辯方表示,若控方連指稱達成串謀協議的時間都未能證實,難以證實曾達成串謀協議,發布煽動性文件及請求外國制裁,因本案一開始就沒有犯罪(offence),故亦沒所謂繼續協議串謀。
李官則指,若各人的串謀協議條款指明是參與者不做任何違法的事情,而協議生效期間刊憲立法,令他們所協議的事情變成違法,若如果他們堅持不違法,自然不會犯法。李官舉例指,《危險藥物條例》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前大麻二酚(CBD)在香港合法,若有人訂購了CBD並在運送途中,政府修例並把CBD列為危險藥物,他們繼續進口CBD即屬違法,按辯方邏輯,他們不構成犯罪?辯方指,新法律下要有新的協議,或是追認舊協議(ratification of the old agreement),辯方解釋所指的「追認」並非《合約法》或《代理法》的「技術性追認」,而是指某人可以透過其行為,證明他同意非法行為,但若沒有非法的協議,就不構成串謀。但法官杜麗冰指,即使各方沒達成新協議,若貨物在運輸途中新法例已生效,各方僅延續舊協議亦可能構成犯罪,毋須證明他們曾否達成新協議。
辯方承認黎與《蘋果》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的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等,但強調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直接請求外國制裁等。法庭亦同意《蘋果日報》及黎智英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沒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等,但控方指有證據證明黎曾透過Signal訊息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等。
(左起)三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
辯方指《香港國安法》勾結罪詮釋不包括制裁「官員」 遭法官反駁
辯方另提到,《香港國安法》第29條指明「請求外國實施或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人才觸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強調請求制裁中港「官員」,並不屬《香港國安法》對勾結罪的詮釋範圍內。
但法官李運騰質疑,針對特區行政長官的制裁,或會令香港的整體政策改變,反問辯方針對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身份的制裁,目的不是針對政府或旨在改變本港政策?李官認為,詮釋《香港國安法》時需作全盤考慮,包括相關的立法背景、目的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等。
辯方回應指,應單以條文字面作詮釋,認為個人或官員並非條文中所指國家及特區整體的一部分,又指制裁個人或官員未必會影響政府。
但李官舉例,若某人欲影響法庭判決,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制裁法官,而非整個司法機構嗎?李官指,2020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香港國安法》草案《說明》時,指立法是應對香港當時的國家安全風險而制定,並引用「近年來,某些外國及境外勢力明目張膽干涉香港事務。他們通過立法、行政手段及非政府組織等多種途徑,公然插手、製造亂局」,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已充分考慮於2019年7月美國實施的《香港自治法案》(Hong Kong Autonomy Act)的影響,而該法案包括針對香港官員實施制裁。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壹傳媒》前行政總裁、《蘋果》前社長張劍虹的供詞不可靠,警誡口供與庭上供詞前後矛盾,張在錄影會面時指自己沒參與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亦沒意圖作任何危害國安行為,質疑張在荔枝角收押所多次被偵緝警署警長會面轉為控方證人。
辯方提及,張曾稱「《蘋果》為捍衞香港言論自由等核心價值絕不妥協」,即使《香港國安法》生效也不會改變《蘋果》核心價值,而黎根本毋須下達編採指示,因《蘋果》管理層與《蘋果》有相同價值觀,但張庭上供稱「黎生絕對有畀指示」。辯方指,黎不會每日下達編採指示,只會就其有興趣議題下達編採指示,如2019年7月1日衝撃立法會大樓事件。
控方陳詞時指《蘋果》內部通訊平台Slack紀錄不完整、不可靠。但辯方指,據《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庭上作供確認了Slack紀錄的真確性,亦不支持張劍虹指「飯盒會」上黎給予編採指示,指編採指示有串的講法,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被證實。
辯方指請求制裁者要「傳達」請求給對方 遭法官反駁
辯方另指,控方若要證明某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必須有證據證明「請求」至少已傳達給對方,對方亦已接收「請求」。辯方舉例,若你串謀行賄,不跟受賄者講,就不構成犯案 。但法官李運騰反駁,在串謀行賄中,行賄者不一定要跟受賄者有溝通,至於本案請求外國制裁是否要跟外國勢力講呢?辯方回應指,至少有部份協議,意圖請求制裁者要傳達到請求的內容。
辯方又指,黎由始至終均沒承認自己打算違《香港國安法》,黎自辯時指「國安法的紅線太模糊」,承認打「擦邊球」挑戰《香港國安法》紅線,亦會承受觸碰國紅線的風險,但會在合法範圍內進行,「不會蠢到去做」明熕違法行為。
辯方又指,黎支持和平示威遊行,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盡力阻止《香港國安法》 推行,而上訴庭就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發表煽惑文字案判詞中指出,條例清楚表明批評政府、法院判決等司法行政,或參與關於政府政策或決定的辯論,甚至提出強烈、激烈或批判性的反對意見,均不構成煽動意圖。法官李運騰指,涉案文字可能有此4項意圖之外的其他意圖。
辯方強調黎智英與《蘋果》盡量避免、也沒意圖違反《香港國安法》,法官李運騰詢問辯方有否案例指引,辯方指沒有,李官要求辯方歸納相關案例明天再作討論。
公眾早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市民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