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星期二(8月26日)進行第154天聆訊,辯方續結案陳詞。辯方先就早前被法庭指其書面陳詞中部分缺少庭審證據支持的內容,向法庭及控方提交「司法認知」 (judicial notice),以讓法庭考慮可在毋須提出證據的情況下,接納一些被視為「普遍所知」的事宜為案中事實,法官杜麗冰批評辯方早前已有充足時間考慮,本應及早準備及提出需以有關方式處理事項。
黎妻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自本案結案陳詞階段展開時,法庭已不斷要求辯方補交附有案例及文件「超連結(hyperlink)」的書面結案陳詞,以便法官們快速連接相關證據,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庭上指正在處理中,但仍需要5天準備,法官杜麗冰對此表示不滿,認為辯方龐大的律師團隊在數個月休庭時間已有充裕時間準備,強調審訊需高效進行,而現時已有外界聲音指本案審訊過長及被拖延。辯方就此承認不足並向法庭道歉。
警方法院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陳詞時提到,2019年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期間政府有可能因為受到誤導而犯錯,因此傳媒作出評論,反對修訂,不應構成煽動反對政府。法官李運騰質疑《蘋果日報》當年是否倡導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法官杜麗冰亦指當時有傳媒誤導公眾,政府會繞過司法程序直接移交逃犯到內地。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回應在政治上沒有絕對的對錯,但傳媒有責任促進公共辯論,不可能只有政府觀點是永遠正確,又以《蘋果日報》在2019年4月29日發布、馮偉光(筆名盧峯)撰寫的《蘋論》文章《以響亮的怒吼喝退「送中例」》為例,指明《蘋果日報》並非呼籲公開討論反修例事宜,而是參與討論反修例事宜,如討論修例對香港是好是壞或是否必要,公眾得知有很多香港人反修例,了解不同立場及觀點後,有自由自行決定其立場。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指此文內容亦貶低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又指林鄭月娥「睜眼說謊」,是否應視為《蘋果日報》「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ill-will)及敵意」。辯方指雖然《蘋果日報》內容不時貶低政客及政府官員,或可能令人產生一定程度的鄙視,但需要證明此舉引起更嚴重的不滿,才可證明它煽動香港居民間的惡感,又指有稱呼政治人物為「白痴」並不構成罪行的案例。法官李素蘭隨即引用「譚得志煽動案」,指每宗案件都要視乎言論發表的時機,若是在社會動盪期間發表的,就必須將這些因素一併考慮。
公眾早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官又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串謀罪指明,若被告不知悉犯罪所需的特定事實或情況仍可招致法律責任,則不能判他串謀罪成,但若被告有意圖或知悉特定事實或情況會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存在,則可判他串謀罪成。李官問辯方,控方需否證明眾被告明知他們所作所為屬違法,又或知悉國際遊說的後果是爭取外國制裁中港,辯方則認為控方需要證明眾被告均知道涉案行為最終是為了呼籲制裁,才可證明串謀罪成。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與從犯證人陳梓華、李宇軒及重光團隊(SWHK)的勾結罪,辯方由具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陳詞。Corlett 指,沒證據顯示黎在案發期間,與從犯證人李宇軒、陳梓華或他人串謀,要求外國實施制裁,其中李宇軒從沒與黎智英見面或通訊聯絡,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也沒有再與黎智英聯絡、致電或見會。
Corlett提到,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只是在2020年7月12日發訊息給黎智英,稱「Hi Jimmy , thanks for everything on the primary election. It's remarkable on our HK history(感謝為初選做的所有事,這在我們香港歷史上是非比尋常)」,黎回覆「這是奇蹟」,完全與達成新協議無關,亦與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無關,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宇軒及陳梓華繼續按與黎智英達成的協議行事,更何況黎智英沒有道德義務告訴陳梓華不要違法。
Corlett又指出,控方需證明所有共謀者均是遵循黎智英的指示行事,而共謀者亦同意黎智英的指示或命令。法官李運騰提到,陳梓華、李宇軒及劉祖迪在台灣會面後進行網上會議,「攬炒巴」劉祖廸表示不想參與「議會線」,但願意在「國際線」全力以赴,三人亦同意進行國際游說工作。
黎智英
法官杜麗冰指出,辯方陳詞的論述僅著重於黎與李宇軒及陳梓華二人之間的聯繫,提醒控罪所指的共謀者並不限於這兩人,更包括黎與其助手Mark Simon、「攬炒巴」劉祖廸及其他人共謀。杜官補充,法庭會從更宏觀及廣泛層面去考慮共謀控罪的證據,包括陳梓華、李宇軒及Mark Simon等之間的通訊紀錄,以判斷是否構成共謀協議。杜官強調串謀控罪中的每位共謀者,未必需要彼此認識。辯方表示認同杜官的觀點。
此外,辯方表示控方需證明所有共謀者均遵循黎的指示,並同意黎的指示或命令。法官李運騰則引述控方案情提到,黎智英與陳梓華及劉祖廸在台灣會面後,陳、劉與李宇軒三人進行視像會議分工,探討台灣會議上的內容,陳、劉與李三人均同意要進行國際游說,劉祖廸更表明願參與「國際線」,顯示各人之間存在協議,而最终劉祖廸和李宇軒亦根據台灣會議後的協議進行國際游說。法官另提醒,串謀控罪是毋須證明黎直接下達指令,而只需證明共謀者依協議行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Corlett則認為,黎智英不可能在《香港國安法》出爐前便預知其來臨,雖然黎智英自辯時承認他知道《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提倡制裁會變成違法行為,但沒有把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布有關制裁的發言、文章、訪談或帖文下架,但黎智英從來沒有想過有關內容違法,故認為此並不足以指他有意圖違法。
法官李運騰重提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表明,他認為《香港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表明會「以身作則」,繼續在媒體上呼籲外國制裁,形同鼓勵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進行國際游說工作,即使當時無人能預知勾結外國勢力會成為《香港國安法》的罪行之一。 李官又指黎智英曾向陳梓華說:「我們都不要擔心自身安全,一旦出來參加抗爭爭取自由,就準備好戰鬥到最後,我們可能不會贏,但必須堅持下去。別擔心。更好的日子會到來」。
Corlett指出,法庭不能假設「戰鬥到最後」是指堅持在事件變成非法行為時繼續進行下去,另認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論,不足以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及想法,即無論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稱他其後不論請求制裁是否合法亦會堅持繼續請求制裁,也不能證明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及想法,又以「黑房捉黑貓」來形容控方指控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
法官李素蘭舉例指若過馬路變為非法,每天過馬路的人不管怎樣仍堅持過馬路,Marc Corlett則指法庭可以就此舉推斷他們是否達成協議同意過馬路,法官李素蘭即回應:「好!」法官杜麗冰表示,即使辯方稱黎智英從沒有說「即使請求制裁變成違法,我也會繼續請求制裁」,但這應由法庭作推斷,毋須證明黎智英曾親口說出來。
法官李運騰另提到,黎智英在2020年7月15日已知在《香港國安法》下請求外國制裁有違法風險,黎智英當日與其「徒弟」李兆富的對話顯示,李兆富為黎智英撰寫Twitter帖文草稿時,黎智英指「倡導制裁可能太危險了」,建議Twitter帖文使用其他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