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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同性伴侶》草案社會缺乏共識 貿然立法或帶來不可估量影響

政事

簡慧敏:《同性伴侶》草案社會缺乏共識 貿然立法或帶來不可估量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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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同性伴侶》草案社會缺乏共識 貿然立法或帶來不可估量影響

2025年09月10日 18:07 最後更新:19:45

立法會9月10日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議員簡慧敏於大會上表示尊重多元,但由於社會對《條例草案》缺乏共識,不應貿然立法,所以投下反對票。

簡慧敏。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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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表示,社會對判決的法理存在爭議,對是否立法無共識。她引述前終院法官烈顯倫的觀點,指出法院作出的「宣告」充滿漏洞;而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亦於法案委員會上指出法院「宣告」並未指令行政及立法機關必須採取何種措施以履行相關積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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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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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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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指出社會對《條例草案》是否衝擊傳統價值無共識,《條例草案》名稱與內容亦極易與婚姻制度混淆,並以英國為鑑,指出若法案通過,難逃逐步被要求與婚姻無異的權利,最終對傳統婚姻及家庭制度造成衝擊。此外,社會對《條例草案》應賦予什麽權利及賦權方式無共識,並認為可透過個別法例或行政手段等更符合大衆期望的方式處理。

簡慧敏進一步強調,不立法並不構成對法治的衝擊。法治體現於「一國兩制」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置、互相尊重、各司其職。政府履行終院判決提交《條例草案》、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73條審議、支持或否決政府法案,都是彰顯法治的表現。她亦引述終院首席法官的講話,指出司法機構不具備「立法」職能。此外,她又援引首席法官判詞表示,會否影響國際地位並非是否需要立法的依據,並指出全球僅38個國家承認同性結合,不屬於全球普遍趨勢。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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