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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術家塗鴉「自由」符號 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 判監3周緩刑2年

法庭事

街頭藝術家塗鴉「自由」符號 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 判監3周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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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術家塗鴉「自由」符號 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 判監3周緩刑2年

2025年09月12日 13:07 最後更新:13:07

42歲街頭藝術家陳勁輝(Mick)涉嫌2023年在葵涌3處地方及沙田雙子橋的單車徑路牌塗鴉「自由」符號,被控4項刑事損壞罪,案件星期五(9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陳勁輝今承認4項控罪,求情指自己當時受情緒困擾才酒後塗鴉。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考慮陳勁輝早前因同類型案件認罪及判刑,故判處監禁3星期但緩刑2年。

42歲街頭藝術家陳勁輝(Mick)涉嫌2023年在葵湧3處地方及沙田雙子橋的單車徑路牌塗鴉「自由」符號,被控4項刑事損壞罪,案件星期五(9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42歲街頭藝術家陳勁輝(Mick)涉嫌2023年在葵湧3處地方及沙田雙子橋的單車徑路牌塗鴉「自由」符號,被控4項刑事損壞罪,案件星期五(9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陳勁輝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及求情,指自己當時有情緒病,經常因焦慮而飲酒做錯事,令家庭關係變緊張,但他現已嘗試不同方法「令自己變好」,亦已改善與家人的關係。

控方透露,被告有3次刑事記錄,其中2次是在本案發生後。鄭官關注,被告由2023年至今年6月涉及超過30宗同類型事件,他在今年6月23日亦因相同事件出庭,只因塗鴉在不同時間被發現而成為不同案件,如當初連同本案一併處理會更好。鄭官考慮到被告早前在其他案件中認罪及判處緩刑,故今亦判緩刑2年。

被告陳勁輝(42 歲,報稱藝術家),被控4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於 2023 年某月某日,分別在葵涌葵涌廣場地下麵軒外、近燈柱DC0134B及葵芳葵仁路近燈柱DC0118、於同年某日在沙田雙子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運輸署及不知名人士所有的玻璃窗、交通燈控制器及交通標誌板、損壞屬於不知名人士的道路告示牌。

陳勁輝今承認4項控罪,求情指自己當時受情緒困擾才酒後塗鴉。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考慮陳勁輝早前因同類型案件認罪及判刑,故判處監禁3星期但緩刑2年。

陳勁輝今承認4項控罪,求情指自己當時受情緒困擾才酒後塗鴉。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考慮陳勁輝早前因同類型案件認罪及判刑,故判處監禁3星期但緩刑2年。

案情指,2023年6月3日下午,警方巡邏時發現麵軒外的店舖玻璃窗被塗鴉、以油漆畫上粉紅色「自由」字樣。同日下午及翌日中午,警方再於葵涌葵富路一處交通燈控制器、以及葵仁路一個「不准停車」標示板的背面發現相同塗鴉。警方後來在2025年6月4日,亦於沙田雙子橋的單車徑路牌背面發現塗鴉。

警方調查後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麵軒外的塗鴉「係我好耐之前畫㗎啦」。警方亦在其工作室內檢獲油漆、有涉案塗鴉字樣的白色卡及有涉案塗鴉字樣的廁板蓋等。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中,供稱自己在2023年因家庭及財政而受情緒困擾,經常酒後隨機在街上塗鴉。他承認涉案塗鴉出自他手筆,他在2022年製作出塗鴉式樣,並指塗鴉是表達他對財政自由的渴望,他明白到自己行為錯誤,並願意自行清理。

案件編號:WKCC2418/2025

人稱「霸氣哥」的前公民黨成員曾建峯涉在今年六四當天,在火炭馬路及告示板上以黑色噴漆噴上「6436」字樣及蠟燭圖案,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被告原打算不認罪受審,早前改為認罪,星期四(9月1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江美儀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指,報告已向被告確認及獲同意,報告內容是正面的,被告沒定罪紀錄,唯一是他會依賴酒精。感化官亦認為他適合接受感化,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

暫委裁判官江美儀判刑時指,本案所有損壞的地方已全部清洗,但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悔意有限;而辯方所指的醉酒亦不是求情理由,「酒醉三分醒」,而且被告的行為有可能煽動他人。

江官斥被告行為極自私,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庭不能容許自私行為。參考其他案例,認為交由懲教處理是可行的,但本案並非如案例般嚴重,若非警方迅速破案,被告的行為則有機會煽動其他人。被告患上抑鬱症,父親去世後病情惡化,同時亦有酗酒問題,曾有自殺念頭,遺憾沒尋求協助,但被告後來有自行尋求幫助希望解決問題。江官認同感化主任建議,感化令是適合的刑罰,遂判處12個月感化令。

被告曾建峯(50歲),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於2025年6月4日在火炭峯山工業大廈外之馬路及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一部分的馬路及一塊告示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警方案發當日凌晨在火炭巡邏,期間發現涉案路面上有3組「6436」字樣,另有告示板被噴上「6436」和蠟燭圖案。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身分,遂前往其工作室作拘捕,並搜獲與片中人相似衣物及黑色噴漆。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STCC 2197/2025

被告前公民黨成員曾建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前公民黨成員曾建峯。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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