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術家涉在1個月內分別20次在中環及上環的不同牆身及電箱等塗鴉金錢符號,被控刑事損壞罪。案件星期三(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向裁判官申請將案押後至6月23日,以待索取法律意見,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陳勁輝。(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勁輝(藝術家,41歲),被控20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5日至2月5日期間,分別20次在中環及上環一帶,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不同公司、店舖或特區政府所有的牆身、帳蓬、廣告板、圍板、排檔及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在東區法院再提堂。
案件編號:ESCC571/2025
無業青年去年選舉前於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天橋,損壞兩張選舉海報,被控刑事毀壞罪,被捕後解釋因一時貪玩犯案。青年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案件於星期三(2月4日)判刑。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被告是從未犯事的年輕人,採納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80小時社服令。
因貪玩撕選舉海報邊角,無業青年認刑毀,被判80小時社服令
23歲被告毛志傑,報稱無業,被控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1月19日,在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兩張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當天本打算探望住在老人院的父親,因一時貪玩犯案,沒有任何犯案動機。蘇官引述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報告評價正面,是從未犯事的年輕人,考慮到其情況及再犯概率低。蘇官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告誡被告「你唔做嘅話,我請或者拉你返嚟去監房。」
被告毛志傑
辯方早前求情指,當日被告與母親前往老人院探望父親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目睹海報,因一時貪玩及「手多搣咗」海報的一個「角仔」,被撕掉的海報邊角僅屬「手指咁大」,並沒印文字,被告並非將全張海報撕走,海報仍完整地貼在案發地。
案情指,涉案兩張海報尺寸為29厘米乘42厘米,印有字句「投入選舉 共創未來 立法會換屆選舉 Join the Election Together We Create the Future Legislative Council General Election」。2025年11月22日早上,警員巡邏時發現上述海報遭撕毀,之後翻查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案發日傍晚6時54分至57分期間徒手撕毀涉案海報。
另一警員同日晚上於棕櫚街調查時,發現被告的外貌及衣著,與閉路電視畫面中的通緝對象相似,遂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撕毀海報,原因為「for fun(好玩)」。
案件編號:WKCC534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