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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貪玩撕選舉海報邊角 無業青年認刑毀 被判8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因貪玩撕選舉海報邊角 無業青年認刑毀 被判8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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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貪玩撕選舉海報邊角 無業青年認刑毀 被判80小時社服令

2026年02月04日 17:26 最後更新:17:26

無業青年去年選舉前於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天橋,損壞兩張選舉海報,被控刑事毀壞罪,被捕後解釋因一時貪玩犯案。青年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案件於星期三(2月4日)判刑。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被告是從未犯事的年輕人,採納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80小時社服令。

因貪玩撕選舉海報邊角,無業青年認刑毀,被判80小時社服令

因貪玩撕選舉海報邊角,無業青年認刑毀,被判80小時社服令

23歲被告毛志傑,報稱無業,被控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1月19日,在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兩張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當天本打算探望住在老人院的父親,因一時貪玩犯案,沒有任何犯案動機。蘇官引述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報告評價正面,是從未犯事的年輕人,考慮到其情況及再犯概率低。蘇官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告誡被告「你唔做嘅話,我請或者拉你返嚟去監房。」

被告毛志傑

被告毛志傑

辯方早前求情指,當日被告與母親前往老人院探望父親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目睹海報,因一時貪玩及「手多搣咗」海報的一個「角仔」,被撕掉的海報邊角僅屬「手指咁大」,並沒印文字,被告並非將全張海報撕走,海報仍完整地貼在案發地。

案情指,涉案兩張海報尺寸為29厘米乘42厘米,印有字句「投入選舉 共創未來 立法會換屆選舉 Join the Election Together We Create the Future Legislative Council General Election」。2025年11月22日早上,警員巡邏時發現上述海報遭撕毀,之後翻查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案發日傍晚6時54分至57分期間徒手撕毀涉案海報。

另一警員同日晚上於棕櫚街調查時,發現被告的外貌及衣著,與閉路電視畫面中的通緝對象相似,遂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撕毀海報,原因為「for fun(好玩)」。

案件編號:WKCC5340/2025

人稱「霸氣哥」的前公民黨成員曾建峯涉在今年六四當天,在火炭馬路及告示板上以黑色噴漆噴上「6436」字樣及蠟燭圖案,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被告原打算不認罪受審,早前改為認罪,星期四(9月1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江美儀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指,報告已向被告確認及獲同意,報告內容是正面的,被告沒定罪紀錄,唯一是他會依賴酒精。感化官亦認為他適合接受感化,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

暫委裁判官江美儀判刑時指,本案所有損壞的地方已全部清洗,但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悔意有限;而辯方所指的醉酒亦不是求情理由,「酒醉三分醒」,而且被告的行為有可能煽動他人。

江官斥被告行為極自私,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庭不能容許自私行為。參考其他案例,認為交由懲教處理是可行的,但本案並非如案例般嚴重,若非警方迅速破案,被告的行為則有機會煽動其他人。被告患上抑鬱症,父親去世後病情惡化,同時亦有酗酒問題,曾有自殺念頭,遺憾沒尋求協助,但被告後來有自行尋求幫助希望解決問題。江官認同感化主任建議,感化令是適合的刑罰,遂判處12個月感化令。

被告曾建峯(50歲),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於2025年6月4日在火炭峯山工業大廈外之馬路及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一部分的馬路及一塊告示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警方案發當日凌晨在火炭巡邏,期間發現涉案路面上有3組「6436」字樣,另有告示板被噴上「6436」和蠟燭圖案。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身分,遂前往其工作室作拘捕,並搜獲與片中人相似衣物及黑色噴漆。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STCC 2197/2025

被告前公民黨成員曾建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前公民黨成員曾建峯。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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