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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草案》立會恢復二讀 議員倡涉臨時租金管制確保基層租戶權益

政事

《簡樸房條例草案》立會恢復二讀 議員倡涉臨時租金管制確保基層租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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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草案》立會恢復二讀 議員倡涉臨時租金管制確保基層租戶權益

2025年09月25日 19:22 最後更新:19:22

立法會星期三(9月25日)恢復二讀,冀為解決劣質劏房問題奠定法律基礎。法例為分間單位出租引入規管制度,通過後將於明年3月實施,正式開始接受劏房登記和「簡樸房」認證申請。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表示,條例草案訂明分間單位的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及取得簡樸房認證後方可出租作居住用途,同時有秩序地取代劣質劏房,標誌著香港在處理劣質居所上進入新階段。他表示,現時條例草案給出三年寬限期,允許劏房完成合規改造。政府要主動跟進登記單位的施工進度,切勿讓寬限期變觀望期,確保有足夠的合規簡樸房可以如期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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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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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政府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資料圖片

議員倡政府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資料圖片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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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房屋局建議在過渡性房屋新增「丙類租戶」類別,容許受簡樸房執法或改造工程影響,而未能覓得居所人士申請。不過,丙類租戶入住數目不得超出該項目單位總數20%的要求,且最長只能居住兩年。不少議員認為政府應該放寬限制,讓所有受影響的劏房戶能夠有足夠時間覓得合適住所。並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

議員倡政府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資料圖片

議員倡政府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金融界)陳振英建議政府採取大數據技術,建立全面動態的劏房住戶需求數據庫,保證針對劏房的措施可以「對症下藥」。並建議建立分間單位監管體系,例如通過標準化的認證體系和舉報機制,和建立已註冊和達標的簡樸房資料庫供公眾查閱。他又表示,劏房業主掌握絕對的定價權,未免業主將成本轉嫁給租戶,建議政府實施臨時性的租金管制,設置租金升幅上限,確保基層租戶的權益。

工聯會議員鄧家彪亦建議政府加入劏房戶的強制登記制度,關注家有小童和家有長者的基層劏房戶,讓政府能夠掌握數據,作出支援。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選委會議員容海恩指,業界反映大比率劏房單位面積、窗戶朝向和消防標準等要求未符合法例標準,需要大規模改造,甚至清拆重建,與政府所述的7成單位經簡單改造即符合要求存在差異。對此,容海恩建議政府細化改造指引,並推出改造範本,以補充標準代替「一刀切」,釋除業界的疑慮。

除劣質劏房外,立法會議員(鄉議局)劉業強指出有租戶將單位改造成「太空艙」或「籠屋」出租以規避監管。根據估算,現時有數千個黑市籠屋單位尚待規管。他促請政府訂立時間表有序取締非法籠屋。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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