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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草案》立會恢復二讀 議員倡涉臨時租金管制確保基層租戶權益

政事

《簡樸房條例草案》立會恢復二讀 議員倡涉臨時租金管制確保基層租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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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樸房條例草案》立會恢復二讀 議員倡涉臨時租金管制確保基層租戶權益

2025年09月25日 19:22 最後更新:19:22

立法會星期三(9月25日)恢復二讀,冀為解決劣質劏房問題奠定法律基礎。法例為分間單位出租引入規管制度,通過後將於明年3月實施,正式開始接受劏房登記和「簡樸房」認證申請。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表示,條例草案訂明分間單位的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及取得簡樸房認證後方可出租作居住用途,同時有秩序地取代劣質劏房,標誌著香港在處理劣質居所上進入新階段。他表示,現時條例草案給出三年寬限期,允許劏房完成合規改造。政府要主動跟進登記單位的施工進度,切勿讓寬限期變觀望期,確保有足夠的合規簡樸房可以如期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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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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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政府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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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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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房屋局建議在過渡性房屋新增「丙類租戶」類別,容許受簡樸房執法或改造工程影響,而未能覓得居所人士申請。不過,丙類租戶入住數目不得超出該項目單位總數20%的要求,且最長只能居住兩年。不少議員認為政府應該放寬限制,讓所有受影響的劏房戶能夠有足夠時間覓得合適住所。並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

議員倡政府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資料圖片

議員倡政府進一步完善置業階梯,解決長遠的住屋問題。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金融界)陳振英建議政府採取大數據技術,建立全面動態的劏房住戶需求數據庫,保證針對劏房的措施可以「對症下藥」。並建議建立分間單位監管體系,例如通過標準化的認證體系和舉報機制,和建立已註冊和達標的簡樸房資料庫供公眾查閱。他又表示,劏房業主掌握絕對的定價權,未免業主將成本轉嫁給租戶,建議政府實施臨時性的租金管制,設置租金升幅上限,確保基層租戶的權益。

工聯會議員鄧家彪亦建議政府加入劏房戶的強制登記制度,關注家有小童和家有長者的基層劏房戶,讓政府能夠掌握數據,作出支援。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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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議員容海恩指,業界反映大比率劏房單位面積、窗戶朝向和消防標準等要求未符合法例標準,需要大規模改造,甚至清拆重建,與政府所述的7成單位經簡單改造即符合要求存在差異。對此,容海恩建議政府細化改造指引,並推出改造範本,以補充標準代替「一刀切」,釋除業界的疑慮。

除劣質劏房外,立法會議員(鄉議局)劉業強指出有租戶將單位改造成「太空艙」或「籠屋」出租以規避監管。根據估算,現時有數千個黑市籠屋單位尚待規管。他促請政府訂立時間表有序取締非法籠屋。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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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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