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謝霆鋒今年5月27日在啟德體育園舉行尾場演唱會期間,警方3小時內接獲5宗報案指主場館內發現炸彈,惟經搜查後發現全屬虛報,事件疑與演唱會門票糾紛有關。28歲女文員被控向他人傳達有炸彈虛假消息、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及虛報有人犯罪共10罪,星期四(10月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答辯。被告承認10項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
28歲女文員虛報謝霆鋒演唱會主場館內發現炸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貪玩而犯案,的確是不負責任,浪費警力,被告亦知道是嚴重行為。希望法庭可接受案件性質輕微,被告只在網上報案,沒引起公眾恐慌,演唱會亦沒因被告行為而終止,且被告單獨行事,犯案手法並不精密,用自己的電郵及電話報案,計劃亦不周詳。警方在短時間內破案,沒有人因案件而被冤枉或起訴。而被告清楚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此她向受影響人士道歉。
辯方再指,被告父親因糖尿病而截肢,亦患有其他疾病;母親原為家庭主婦,因被告還柙而需重返工作。辯方明白監禁無可避免,但仍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令執法人員進行嚴謹調查,浪費警方及社會資源,判處8個月8星期監禁。
梁官判刑時指,被告選在新落成的地標犯案,必然清楚其規模,且被告是一名成年人,亦在社會上工作,有一定教育程度和社會經驗。事件雖沒實際影響,但被告行為令執法人員進行嚴謹調查,浪費警方及社會資源。梁官考慮被告犯案時間及有關手法,無論個別或整體因素,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遂判處8個月8星期監禁。
28歲女被告廖芷筠,報稱文員,她被控5項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罪,1項企圖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及4項虛報有人犯罪。
控罪指,廖芷筠於今年4月27日下午2時40分、3時20分、4時24分、4時26分、5時38分,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傳達予警方,即報案指九龍牛頭角承啟道啟德主場館二樓包括廁所及貴賓室等地方,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另於同日下午2時向香港警務處報案中心報失iPhone 16 Pro,企圖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以及於4月26日和5月2日,四度向香港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
案件編號:KTCC 85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