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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訪客計劃」 與輸入外勞截然不同 政府持續打撃黑工 舉報熱線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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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訪客計劃」 與輸入外勞截然不同 政府持續打撃黑工 舉報熱線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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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訪客計劃」 與輸入外勞截然不同 政府持續打撃黑工 舉報熱線收效

2025年11月01日 11:44 最後更新:11:52

政府於今日(11月1日)起擴大「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下稱「短期訪客計劃」),此計劃旨在促進人才交流,然而該計劃與輸入勞工政策屬完全不同的範疇,以訪客身分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人士與非法受僱勞工更不能混為一談。

政府自2022年6月推出的「短期訪客計劃」先導計劃,旨在讓更多非本地人才以訪客身分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而無須申請工作簽證或進入許可,現更由原本的12個指定界別,增多5個新界別,亦擴大7個原有界別涵蓋的認可機構。

政府推出「短期訪客計劃」 有效促進人才交流

政府推出「短期訪客計劃」 有效促進人才交流

據此計劃,非本地人才用訪客身份來港參加短期活動,首先要符合17個界別內相關人士;其次要獲政府認可的490個機構發出邀請信;每次來港可在不超過連續14個曆日期間;只能參與指定短期活動,就該活動收取報酬。由此可見,憑「短期訪客計劃」入境人士,需要符合多項嚴格的先決條件,與輸入勞工政策截然不同。

憑「短期訪客計劃」入境人士,需要符合多項嚴格的先決條件

憑「短期訪客計劃」入境人士,需要符合多項嚴格的先決條件

另一邊廂,政府亦一直不遣餘力打撃黑工,以保障本地工人就業。為了進一步加大打擊黑工的力度,更在今年9月份成立了跨部門反黑工專責組,以加強協調不同部門在制定策略、強化情報搜集、嚴厲執法,以及協調宣傳和教育的工作,多管齊下打擊黑工。反黑工專責組成立後,入境處即時推出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據入境處數據,專線推出至今大約一個月已經收到超過350個舉報。

政府亦一直不遣餘力打撃黑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亦一直不遣餘力打撃黑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至於執法方面,自專責組成立以來,入境處聯同其他部門一共進行了超過2000次打擊黑工行動,拘捕超過 130名黑工和46名僱主或協助及教唆人士。專責組亦會繼續密切留意黑工的情況,並適時制定應對策略和透過執法行動,以打擊相關非法活動。

高人認為,政府推出「短期訪客計劃」 有效促進人才交流,而持續打擊黑工則確保本地工人就業,都係促進市場健康蓬勃發展,又惠及民生的積極舉措。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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