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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涉假學歷申「高才通」被控串謀詐騙 擬不認罪 押後至明年答辯

法庭事

內地女涉假學歷申「高才通」被控串謀詐騙 擬不認罪 押後至明年答辯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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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涉假學歷申「高才通」被控串謀詐騙 擬不認罪 押後至明年答辯

2025年11月20日 12:52 最後更新:12:53

35歲內地女子2024年申請「高才通」來港時,涉虛報自己於2011年獲得澳洲雪梨科技大學學士學歷,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星期四(11月2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擬不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2026年2月25日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排期 2026年3月18日審訊,預計需時3天。

35歲內地女子涉假學歷申「高才通」被控串謀詐騙

35歲內地女子涉假學歷申「高才通」被控串謀詐騙

控方今甫開庭表示,被告擬不認罪,將依賴被告的口頭招認及警誡供詞。庭上透露,控方預計會有7名證人;而被告擬作供,辯方將有3名證人。由於辯方其中一名證人為筆跡專家,他需時處理分析被告在「高才通」計劃申請表上的筆跡報告。控方確認亦有機會申請傳召筆跡專家,故建議訂一個較後的審期,以便處理所需文件,辯方沒有反對。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明年2月25日聽取正式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排期明年3月18日審訊,審期預計3天。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續保釋。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明年2月25日聽取正式答辯及審前覆核。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明年2月25日聽取正式答辯及審前覆核。

被告徐麗娜(36歲),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徐於2024年的某一天,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一位名為「孫先生」的人士,串謀詐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著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符合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的資格來港,從而誘使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共職實的行為,即在原本不會批准的情況下批准徐、徐的配偶、兩名女兒和以及兒子進人香港及在香港逗留。

案件編號:STCC90002/2025

6名男子於2022年串謀他人透過網上平台接觸賣家,誘騙賣家出售手錶、名牌手袋等奢侈品,訛稱以銀行轉帳付款,但實際開空頭支票付款,其後再將贓物典當。承認控罪的3名被告早前於另案處理,餘下不認罪的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星期二(3月10日)判刑時指,雖然3名被告控罪不同,但3人行為緊密相扣,分工配合,均為本案重要參與者。基於同類案件愈趨嚴重,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接納,最終2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0個月,另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3名被告依次為黃柏熹(現年18歲)、鄧栢謙(現年19歲)、陳明德(現年55歲),共被控7項串謀詐騙罪及洗黑錢罪。

涉以空頭支票騙取奢侈品,3男串謀詐騙等7罪罪成。

涉以空頭支票騙取奢侈品,3男串謀詐騙等7罪罪成。

王官引述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黃柏熹案發時僅14歲半,香港出生,為中三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因個人體質問題,不符合勞教所的體能要求。經懲教署評估,僅適合於教導所服刑。

被告鄧栢謙案發時16歲,2016年被確診專注力障礙與過度活躍症。2021年因兩項盜竊罪被判感化12個月,惟在感化期內犯下本案,且2021年初已加入黑社會,其後更染上可卡因毒癮。雖然他向懲教署主任表達悔意,但王官指,整體情況極讓人憂慮,懲教署認為他既不適合勞教所,也不適合入教導所服刑。辯方曾希望法庭索取戒毒所報告,但王官認為戒毒所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至於被告陳明德,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有14項刑事定罪記錄。1993年被診斷患躁狂抑鬱症,1997至2017年間曾多次入院治療,長期領取政府傷殘人士生活津貼。但據精神科報告,被告還柙期間精神狀況穩定;心理學家報告顯示,陳有足夠分辨對錯的能力,但行事魯莽短視、缺乏自我反省能力。被告在罪成後,對事件仍沒反省,試圖強辯。

王官強調,本案所涉控罪性質嚴重,認同香港電騙案猖獗且呈上升趨勢,故接納控方加刑的申請。法庭在量刑時綜合各因素,考慮被告黃柏熹案發時年幼、無案底且有悔意,最終判處其進入教導所服刑。

被告鄧栢謙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應控方要求加刑,總刑期為33個月;另一被告陳明德以1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應控方要求加刑,上調至20個月監禁。

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接納,最終2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0個月,另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接納,最終2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0個月,另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黃柏熹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13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鄧穎思,即不誠實地向鄧穎思虛假地表示有買家會以港幣66,000元向該鄧穎思購買一個手袋;向該鄧穎思虛假地表示港幣66,000元已支付到陳美琴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公司所維持的賬戶;及致使該鄧穎思交出該手袋。

他另於或約於2022年4月14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詐騙莊建明,即不誠實地向該莊建明虛假地表示有買家會以港幣148,000元向該莊建明購買一隻手錶,向該莊建明虛假地表示港幣148,000元已支付到該莊建明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所維持的賬戶;及致使該莊建明交出該手錶。

鄧栢謙被控4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分別於2022年4月6日、4月13日、4月14日及5月18日,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處理黑錢,包括三隻價值分別為港幣130,000元、138,000元及 190,0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一個價值港幣66,000元的手袋。

陳明德則被控1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14日處理之前提及的其中一隻價值港幣138,000元的勞力士手錶。

案件編號:DCCC39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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