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原局長苟仲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審被判死緩。
案件在江蘇鹽城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央視截圖
案件在江蘇鹽城中級法院公開宣判,苟仲文被指在2009年至24年,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國家體育總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超過2.36億元。
苟仲文亦被指於2012年至2013年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苟仲文被判死緩。新華社圖片
法院認為,苟仲文在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亦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決定在他死緩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