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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的專訪∣保護關鍵基礎設施條例釐清責任 助抵禦網絡攻擊

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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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的專訪∣保護關鍵基礎設施條例釐清責任 助抵禦網絡攻擊

2026年01月19日 08:00 最後更新:01月20日 07:51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今年1月1日實施,向被指定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施加法定責任,抵禦網絡攻擊,從而提升本港整體電腦系統安全。

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專員陳永安。

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專員陳永安。

受該條例監管的營運者覆蓋8大範疇,八個界別提供「必要服務」的營運者(能源、資訊科技、銀行及金融、空運、陸運、海運、醫護、電訊及廣播)以及其他被指明的基礎設施(例如大型場館、研發園區等),指對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和市民正常生活必需或非常重要的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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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專員陳永安。

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專員陳永安。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目的在於提升本港整體電腦系統安全。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目的在於提升本港整體電腦系統安全。

專員在《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的法定職能。

專員在《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的法定職能。

陳永安認為,《條例》的法律依據清晰,《實務守則》亦提供務實的指引,實質上是鼓勵外資進入香港的「催化劑」。

陳永安認為,《條例》的法律依據清晰,《實務守則》亦提供務實的指引,實質上是鼓勵外資進入香港的「催化劑」。

營運者在被指定後3個月提交安全計劃

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專員陳永安指出,目前本港大部分運營者在電腦系統安全方面有良好基礎。政府將於今年年中開始,根據設施的關鍵程度及各機構的準備情況,分階段將其指定為受規管營運者,並給予合理時間以符合各項法定要求。

《條例》指明營運者履行各類法定責任的時限,例如在指定後的3個月內,營運者須提交其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及設立指定單位;營運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並在評估後3個月內提交報告;安全審查則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同樣在審查後3個月內提交報告;此外,營運者須每兩年至少參與一次相關的網絡安全演習。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目的在於提升本港整體電腦系統安全。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目的在於提升本港整體電腦系統安全。

陳永安表示,前期政府與營運者溝通充分,許多潛在營運者已心中有數,並已開始著手相關準備工作。

工作可外判 營運者負最終法定責任

《條例》規管兩大類關鍵基礎設施,包括提供必要服務的八大界別(如能源、金融、醫療、交通等)及其他維持本港重要經濟活動的大型機構。

對於《條例》會否對作為中小企的外判服務供應商造成影響,陳永安強調營運者可外判工作,但不可外判責任。營運者可以將相關工作外判予第三方或第四方服務供應商,但其遵守法例的最終法定責任仍由營運者承擔。營運者必須確保其服務供應商符合法定的要求與標準,而服務供應商則主要依據合約履行義務,本身並不直接負有該條例下的法定責任。

專員在《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的法定職能。

專員在《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的法定職能。

提升整體投資環境 鼓勵外資進入香港

陳永安指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是國際大都市和金融中心的必要舉措。香港並非首個推出此類法律的司法管轄區,許多發達國家早已實施相似且行之有效的法規。因此,跨國企業和國際投資者對此類監管框架並不陌生。

陳永安認為,《條例》的法律依據清晰,《實務守則》亦提供務實的指引,實質上是鼓勵外資進入香港的「催化劑」。

陳永安認為,《條例》的法律依據清晰,《實務守則》亦提供務實的指引,實質上是鼓勵外資進入香港的「催化劑」。

陳永安認為,該條例實質上是鼓勵外資進入香港的 「催化劑」。無論是計劃來港投資的服務供應商,還是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條例》的法律依據清晰,《實務守則》亦提供務實的指引,提升香港整體電腦系統的安全性和韌性,「因為有法律去規管,大家都會營造好,提升香港整體電腦系統安全,對外資而言是重要的信心保證。」

陳永安指,政府通過多項措施推動網絡安全人才培養,例如持續進修基金,合資格人士修讀相關課程最高可獲2.5萬港幣資助,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科技人才輸入計劃等。此外,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亦設有自學平台,政府亦鼓勵大專院校推出更多相關課程,確保持續的人才供應,支持行業長遠發展。

保安局向建議修訂《消防條例》,提出多項加強消防安全規管的措施,包括消防承辦商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須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申請,及提高非法燃油活動刑罰。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中,表明消防承辦商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須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申請,消防處會到場巡查決定是否批准;若違反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修例亦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並大幅提高非法燃油活動的刑罰。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指出,現行法例只規定註冊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後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有關「事後通知」安排並不理想。為提升整體消防安全保障,建議將規管提升為法定的「事前把關」。

在新建議下,消防裝置承辦商如需關閉消防栓、花灑、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裝置,必須先獲「責任人」(即業主、租客及物管公司等)授權,並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批准。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以決定是否批准;唯有在迫切危險或緊急情況下才可豁免預先申請。

若承辦商未獲批准而關閉消防裝置,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可加罰兩萬元。如因緊急情況關閉,亦須在事後盡快通報。修例亦建議新增「即時通報機制」,規定承辦商一旦發現主要消防裝置損壞,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消防處,以便處方及早介入。

懷疑非法油站。消防處圖片

懷疑非法油站。消防處圖片

保安局同時提出引入定額罰款制度,為多項罪行設定罰款金額。例如,註冊承辦商未獲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建議定額罰款6000元;任何人鎖上逃生途徑建議罰款6000元;阻塞逃生途徑罰款1500元;未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則罰款3000元。

文件又建議將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改為每五年續期一次,取代現行的永久註冊,初次註冊及續期均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此外將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擁有5年相關經驗及完成認可課程的人員可申請註冊。保安局強調,新制度不會導致現職技工因未能符合註冊要求而失去工作,未註冊技工仍可在合資格人士監督下工作。為使業界順利過渡,初步建議新法例生效後,現有約1000間註冊承辦商和所有已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會自動視為已根據新制度註冊,有效期五年。

修例亦建議強化消防處消除火警危險的權力。當消防處合理懷疑有人已觸犯相關罪行,並信納該火警危險構成即時或重大風險時,可安排移除該危險,相關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向物主追討。

保安局。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非法燃油活動,修例建議加強打擊,將在指定情況下賦予消防處逮捕權力。提供非法燃油人士的最高罰款建議提升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提升至3年。購買非法燃油的車主亦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

保安局表示,將展開為期約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會繼續積極與各方持份者溝通,爭取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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