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他被裁定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案件星期一(1月2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斥被告利用其音樂導師身份,對學生作出侵犯,破壞誠信,罔顧他人感受,滿足個人慾念,行為卑鄙,遂判監43個月。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希望法庭能判處短期監禁並爭取即時獲釋。
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襲擊7男罪成。
惟鍾官指出,求情陳詞中提及被告在囚期間進修神學,具改過自新的決心。但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均顯示,被告始終堅持否認接觸受害人性器官,辯稱是受人誣告陷害。
辯方解釋,其主張的「改過自新」並非指被告承認涉案罪行,而是認為被告經此次案件及監禁經歷,已對人與人之間的身體接觸界限形成更清晰認知,且在信仰引導下將加強自我約束,未來重犯風險降低。
鍾官判刑時表示,接納每項非禮罪在同類案中不算太嚴重,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破壞誠信,利用其音樂導師身份,以協助學生增進歌唱技巧為理由,對相關學生作出侵犯,罔顧他人感受,以滿足個人慾念。對非同性或雙性傾向的受害人損害尤其重大,更令部分事主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徵狀,行為卑鄙。案件歷時5年,涉及7名受害人,被告的犯罪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作出。
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斥被告利用其音樂導師身份,對學生作出侵犯,破壞誠信,罔顧他人感受,滿足個人慾念,行為卑鄙,遂判監43個月。
鍾官引述背景報告,被告自稱犯罪原因基於他身為男性,與男性有身體接觸有模糊的界線。惟被告至今毫無悔意,否認有犯罪意圖,更否認有接觸任何受害人的性器官。
鍾官結合各控罪具體案情、受害人創傷情況等因素,對各項成立的控罪分別判處監禁1個月至30個月不等。經整體考慮,判囚43個月。被告聞判表現冷靜。
案件編號:DCCC2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