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翌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該法例實施。一名案發時17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4罪罪成,判囚6年。他於2024年就刑期提出上訴,當時上訴庭法官指案件有其微妙之處,交由合議庭定奪。案件星期五(2月6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上訴申請人黃梓峻(案發時17歲,現年23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全部罪成。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在2023年3月判申請人監禁6年。
17歲男生攜汽油彈縱火抗議《國安法》囚6年,不服刑罰申上訴被拒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陳慶偉及法官譚耀豪共同審理。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上訴方指,申請人犯案時年僅17歲,20歲被定罪,預計2027年1月獲釋。而申請人患有ADHD(過度活躍症)且伴隨抑鬱症,原審法官在判刑前應索取報告以作全面考慮。上訴方同意申請人現有接受合適治療,目前狀況進展良好,亦持續修讀有關心理學的課程。
法官陳慶偉指出,若申請人有精神情況,一系列中心應不會收留申請人。上訴方同意,表示只想在上訴時帶出原審法官有原則性犯錯,認為應就被告年輕、精神狀況、懲罰、更生、公眾利益等因素作平衡考慮。
上訴方明白,如何平衡上述因素是難以拿捏,亦了解本案屬嚴重案件,但需結合案件的具體嚴重性進行判斷。既要充分考慮懲罰、公開譴責以及對公眾的阻嚇等需求,但也要重視被告的更生,兼顧其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就本案情況而言,上訴方希望上訴庭能認可申請人的更生,再加上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的情況下,希望上訴庭能行使酌情權下調刑期,這可對社會帶來正面的訊息。
陳官表示,當日遊行以反國安法為主,事件本身已有政治性。原審法官以縱火者「報復」美心西餅為由,調高申請人的量刑起點。從片段可見,有群烏合之聚走向美心西餅,後來有人向美心西餅投擲汽油彈。陳官詢問上訴方,過程中申請人是圍觀,縱火者的行為未必能代表申請人的立場。上訴方同意,並認為原審基於「報復」加刑,有商榷之處,不應將縱火者行為加諸在申請人身上。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法官譚耀豪指出,片段中顯示案發現場的地上有𥖁頭,代表已發生騷亂。縱火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縱火罪比暴動罪的性質更重。
上訴方同意社會氛圍和案發背景使本案更嚴重,但申請人現已努力更生,希望上訴庭能考慮行使酌情權,下調刑期。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表示,本案性質嚴重且惡劣,案件背景在公眾集會中發生,原審法官亦提出多項加刑因素,原審量刑並無不妥。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上訴,6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被告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6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