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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去信駁斥英每日電訊報《中國侮辱了英國》文章 指侮辱了讀者的智慧

政事

鄧炳強去信駁斥英每日電訊報《中國侮辱了英國》文章 指侮辱了讀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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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去信駁斥英每日電訊報《中國侮辱了英國》文章 指侮辱了讀者的智慧

2026年02月12日 20:38 最後更新:20:38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去信英國《每日電訊報》,指一篇題為《中國侮辱了英國》的評論文章錯誤及具有誤導性,是侮辱了其讀者的智慧。

英國《每日電訊報》題為《中國侮辱了英國》的評論文章。官網截圖

英國《每日電訊報》題為《中國侮辱了英國》的評論文章。官網截圖

文章中提到「一名英國記者實際上已被判處死刑」,指的是被判入獄20年的黎智英。鄧炳強在信中說,黎智英是中國人。中國並不承認雙重國籍。按照香港特區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黎智英是中國公民。鄧指出作為一名在香港特區犯罪的中國人,他理應在香港特區服刑,這合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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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每日電訊報》題為《中國侮辱了英國》的評論文章。官網截圖

英國《每日電訊報》題為《中國侮辱了英國》的評論文章。官網截圖

黎智英案審訊了156日。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案審訊了156日。巴士的報記者攝

文章指施紀賢訪華無法說服中國釋放黎智英是無能。AP資料圖片

文章指施紀賢訪華無法說服中國釋放黎智英是無能。AP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案審訊了156日。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案審訊了156日。巴士的報記者攝

其次,鄧說儘管該篇評論文章語氣危言聳聽,但鄧仍要向讀者保證,香港不存在死刑。事實是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信念而受審,而案件也與新聞自由無關。法庭明確認定黎智英為案中主謀,經過156天公正公開的庭審,在公眾、媒體和世界各地觀察者的見證下,最終判處黎智英入獄20年。庭審期間,法庭審閱了多達2220件物證、超過8萬頁的文件以及14名控方證人的證詞。黎智英本人亦出庭作證達52天。

文章指施紀賢訪華無法說服中國釋放黎智英是無能。AP資料圖片

文章指施紀賢訪華無法說服中國釋放黎智英是無能。AP資料圖片

鄧稱法庭的判決理由和量刑理由均公開透明,並詳細闡述了法庭在各個方面的考量。法庭的判決表明,香港的法治健全有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鄧最後指出,任何認為某些人可以免於承擔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提議,都等於鼓吹違法特權,完全違背法治精神。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英國《每日電訊報》該篇文章,大意為批評英國首相施紀賢未能說服中國釋放黎智英是無能,指即使施紀賢卑躬屈膝地懇求改善兩國關係,中國實際上還是判了一位英國記者死刑,稱這不僅是對施紀賢爵士的否定,更是對英國的徹底羞辱(total humiliation)和嚴重侮辱(grave insult)。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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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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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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