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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以假存款證明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9年洗黑錢逾6400萬 否認5罪受審

法庭事

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以假存款證明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9年洗黑錢逾6400萬 否認5罪受審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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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以假存款證明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9年洗黑錢逾6400萬 否認5罪受審

2026年03月02日 15:25 最後更新:15:25

一名原籍内地的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其後9年間,涉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案件星期一(3月2日)於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控罪。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父親為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肖軍,被告透過偽造文件騙取香港居留資格,並利用多個香港銀行帳戶處理來自賄款、地下錢莊等來源不明款項,涉款逾6400多萬港元。

案件星期一(3月2日)於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星期一(3月2日)於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控罪。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是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否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洗黑錢罪」指,肖銳於2014年3月26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分別4度與父親肖軍、林啟、姚謙、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渣打銀行、星展銀行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內約6407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則指,被告於2013年1月28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某些虛假文書為虛假文書,即一張日期為2013年1月14日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證明書、及一頁日期為2010年1月2日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等文書的副本。

被告今穿黑西裝、戴眼鏡出庭,操普通話,庭上獲普通話傳譯。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原籍中國内地,其父為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肖軍。被告於2013年申請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期間,向入境處提交偽造的中國建設銀行存款證明書及存摺副本,虛構人民幣1000萬元定期存款,以滿足資產要求。後經銀行確認,相關帳戶及存款均不存在,若入境處知悉文件屬虛假,將不會批准其居留申請。被告最終憑藉虛假文件獲批簽證,並取得香港居留資格。

另被告涉處理犯罪得益,資金來源均與其公開收入嚴重不符。控方指,部分款項為被告父親收受的工程賄款,由相關人士直接轉入被告渣打銀行帳戶;部分資金透過地下錢莊分拆、多戶分散匯入,屬典型「洗黑錢」模式,涉案金額合共港幣6400萬多元;另有大額資金來自已解散或無業務往來的空殼公司,來歷無法合理解釋。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將傳召法證會計專家證明被告的財務狀況與資金流入模式異常,符合「洗黑錢」的行為特徵。案件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是否明知文件虛假仍以騙取本港居留資格,以及是否知悉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仍處理該等財產。

本案審訊預計為期9天,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包括一名專家證人及2名污點證人等。案件星期二(3月3日)續審。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控方則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審理。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

警方星期五(2月27日)公布一宗涉及傀儡戶口洗黑錢案的法庭裁決,一名32歲內地男子因將自己的銀行戶口借予犯罪集團,清洗約1470萬港元犯罪得益,星期五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洗黑錢」罪,並在警方申請下被法庭加重刑罰20%,最終被判處監禁45個月。

1男子涉洗黑錢案,被判囚45個月,警方強調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1男子涉洗黑錢案,被判囚45個月,警方強調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警方表示,案件源於2023年8月,警方接獲15宗報案,受害人在2023年6月至7月期間墮入投資騙局。騙徒假冒投資專家,誘使受害人在虛假平台開設戶口投資港股,並指示他們將資金轉帳至多個本地銀行戶口。當受害人無法提現或與騙徒失聯後才知受騙,15名事主合共損失約548萬港元,其中部分款項被存入本案被告持有的傀儡戶口。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於2024年9月拘捕該名涉案的傀儡戶口持有人,並以「洗黑錢」罪名提出檢控,指其戶口涉及清洗約147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為加強對以傀儡戶口洗黑錢行為的阻嚇性,警方在判刑階段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刑期,令被告的刑期額外增加7個月,最終判囚45個月。

1男子涉洗黑錢案,被判囚45個月,警方強調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1男子涉洗黑錢案,被判囚45個月,警方強調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提醒市民,若將銀行戶口租借或賣予他人,而戶口被用作處理贓款,戶口持有人即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警方會針對涉及傀儡戶口的案件,與律政司商討並申請加重刑罰。

警方以星期五裁決的案件為例,強調借出戶口的嚴重後果。自2023年10月至今,已有335名人士因租借或轉售戶口,在洗黑錢罪行定罪時被法庭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 1/8至1/3不等,即額外監禁2至18個月。

1男子涉洗黑錢案,被判囚45個月,警方強調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1男子涉洗黑錢案,被判囚45個月,警方強調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警方重申,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不論是借出或賣出戶口,所需背負的刑事責任與後果,遠超犯罪集團所提供的金錢利益。警方會持續與律政司合作,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力。而除了執法行動,財富情報及調查科將持續開展教育及宣傳工作,向公眾推廣反洗黑錢訊息。警方呼籲市民必須緊記:銀行戶口,唔租、唔借、唔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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