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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官接納控方引用被告7項言行 適用「共謀者原則」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顛覆案|法官接納控方引用被告7項言行 適用「共謀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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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官接納控方引用被告7項言行 適用「共謀者原則」

2026年03月09日 19:47 最後更新:19:47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經認罪,控方亦已舉證完畢,案件今(3月9日)復審。法庭首先處理「共謀者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的法律爭議。

公眾早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早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早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表示援引「共謀者原則」,列舉已認罪的何俊仁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相關言行,指證李卓人及鄒幸彤知悉或認同並共同參與,當中涉及9項言行舉證,涵蓋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於2020年及 2021 年期間的公開發言、傳媒訪問及在美國聽證會上的發言等。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今日表示,經細閱控辯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後,認為就「共謀者原則」的適用性有三點原則。第一,控方須提供合理證據證明「串謀」存在,且被告為串謀成員之一;第二,該證據須顯示相關行為及動機屬「串謀」,並旨在推進共同計劃;第三,有關言行不止適用串謀者,亦適用於聯合犯案。

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最終裁定接納「共謀者原則」適用於控方提出的九項言行中的七項,控方可引「共謀者原則」用作指證其他不在場的被告。至於其餘兩項仍可作為獨立證據,用於指證各被告。相關裁決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形式頒布。法庭明將續處理李卓人與鄒幸彤的中段陳詞。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鄒幸彤提出傳召台灣學者何明修作專家證人,早前遭法庭拒絕,法庭星期三(3 月4日)頒佈判詞指,何教授的專家報告內容與本案核心爭議無關,其專業領域亦無助法庭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法庭拒絕何教授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鄒幸彤。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鄒幸彤。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鄒幸彤在控方展開案情前,申請傳召國立台灣大學教授何明修作為辯方專家證人,指他能向法庭解釋民主、極權的概念、闡述全球民主化情況,有助解釋辯方案情,尤其是支聯會主張及政治實況。

判詞指,何教授的專家報告共6頁,主要圍繞「民主」、「一黨專政」、「極權主義」等詞彙的社會學及政治學定義,以及其他國家民主化運動案例展開論述。

法庭認為,該報告未回應本案控罪、《國安法》條文及「支聯會」綱領等關鍵議題,也未提及香港的具體社會政治背景,所引用的外國案例與香港實際情況截然不同,不具參考價值。

判詞續指,何教授作為台灣大學社會學博士,研究專長為台灣與東亞社會運動,並非中國憲法或法律專家,其專業能力對法庭審理本案核心法律問題並無幫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另一方面,法庭認為,在控方未有盤問何教授的情況下,單憑控方所援引何教授過往的某些言論,不足以令人質疑何教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何教授擬作的證供既與本案的爭議無關,法庭毋需、亦不會就他「專家報告」的内容的可靠性作任何評論。法庭終拒絕何教授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案件將於3月9日續審,預計將由李卓人一方作毋須答辯陳詞;控辯雙方亦會就「共謀者原則」爭議陳詞。

何俊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何俊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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