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星期二(3月10日)分別在新界及九龍區拘捕一名 48 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甲)及一名 20 歲中國籍男子。兩名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 64(3A)條的規定。
村屋(非涉事單位)。巴士的報記者攝
調查顯示,事主經營地產代理業務。被捕人士甲於 2025 年與事主合資購入一個村屋單位作投資用途。不久後,被捕人士甲決定退出,並要求事主退還其投資的金額及繳付利息,然而雙方未能就此達成協議。2026 年 1 月,有人在事主公司門外張貼兩張不同的單張,內容指稱事主欠款未還,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並披露事主個人資料,包括其中文姓名及照片,亦同時披露事主家人的照片。
兩名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FB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 100 萬元及監禁五年。
為配合醫健通擴大了互通病人健康資料的新功能,並確保病人的個人資料私隱獲得充分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3月31日)發布《醫護提供者及醫護專業人員注意事項》資料單張,協助醫護提供者(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例如醫生、護士等)在使用醫健通處理病人個人資料時,能更全面理解並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要求,包括有關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資料的準確性和保安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審慎處理病人健康紀錄。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隨着醫健通被廣泛使用,利用相關電子健康系統妥善處理病人健康紀錄顯得尤為重要。醫健通儲存的病人健康紀錄屬個人資料,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審慎處理病人健康紀錄,以保障病人的個人資料私隱。」
私隱專員公署發布《醫護提供者及醫護專業人員注意事項》資料單張。私隱專員公署
《資料單張》從實務角度闡述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在使用醫健通處理病人的個人資料時須注意的事項及良好行事方式,包括:
- 病人參與醫健通前:確保職員提醒病人在給予參與同意及/或互通同意前細閱相關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私隱政策聲明》及《參與者須知》;
- 取覽及使用電子健康紀錄: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只有相關的醫護專業人員可從醫健通內取覽病人健康紀錄,不應在未獲病人的同意下使用病人的個人資料於新目的,例如擅自將病人健康紀錄上載至社交媒體;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確保上載至醫健通的電子健康紀錄屬準確;
- 個人資料的保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以保障醫健通內的個人資料安全,減低外洩風險,若遇上涉及醫健通內的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時,盡快向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及私隱專員作出通報;
- 直接促銷:使用醫健通內的電子健康紀錄作直接促銷屬《電子健康系統條例》下的刑事罪行,另外,若將儲存於醫護機構本身系統內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則必須依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否則亦屬刑事罪行;
- 透明度:制訂及定期檢視相關個人資料私隱政策;以及
- 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要求:根據《私隱條例》處理病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並提供有關培訓及指引。
《資料單張》亦載有行動清單,協助醫護機構審視是否已採取足夠措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