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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WVR及第二上市 港交所:非下調對上市公司質量要求

錢財事

放寬WVR及第二上市   港交所:非下調對上市公司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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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WVR及第二上市 港交所:非下調對上市公司質量要求

2026年03月13日 18:33 最後更新:18:56

港交所(00388)提出下調「同股不同權(WVR)」及第二上市門檻,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指出,並非下調對上市公司質量要求,並強調並非所有WVR公司的投票權比例都可提高至20比1,必須市值達到400億元。

IPO 圖片來源:港交所官網

IPO 圖片來源:港交所官網

港交所發表的諮詢文件,提出WVR企業的市值門檻由400億元,降低至200億元;或由近一個財年收入至少10億元、市值100億元,調降至近一個財年收入至少6億元、市值60億元。

1 股10 票放寬至1 月20票

特股權方面,現時1股10票投票權,若上市時市值400億元或以上, 不同投票權比率提高至20 比1。  

現行規定上市時的不同投票權持股百分比至少10%,建議上市時不同投票權持股金額至少40億元的情況下,不同投票權持股佔比可放寬至最少5%。

現時規定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為「創新產業」公司,才可以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建議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為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科技創新的發行人明確提供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途徑。

WVR可涵蓋不按照第18A/18C上市公司

現時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申請人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 ; 港交所建議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涵蓋所有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公司,即使其不按照第18A/18C章上市。

按現時的規定,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若符合主板上市的的財務資格,必須按照第8章通過一般上市途徑上市,不能按照18A或18C章上市 ; 新建議則容許允許選擇18A或18C章上市。

保密形式不限於第二上市

至於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目前僅限合資格的第二上市申請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專科技公司(18A或18C章公司),現建議涵蓋所有申請人。

保密申請之下,不完備的申請材料會被退回,聯交所網站會刊登保薦人的身份,新建議提出退回上市申請時,公布所有負責編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的身份和角色,不只包括保薦人。

上市主管伍潔鏇指出,交易所下調「同股不同權(WVR)」及第二上市門檻,並非下調對上市公司質量要求,交易所另有一整套額外保障投資者的措施。她說,放寬WVR上市要求,是希望在保障市場質量前提下,吸引更多公司來港上市,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投資機會。

她強調,並非所有WVR公司的投票權比例都可提高至20比1,只有400億元或以上市值的公司才可以。她指,目前WVR公司數量只佔1.2%,亦有額外遵守投資者保障要求,交易所聽到很多持份者表示希望有較高投票權比例,因此提出修訂。她又說,WVR股票不能轉讓,只有公司股東才可持有,相信各種限制可降低WVR制度對其他股東的傷害。

港交所建議容許所有公司可用保密形式申請上市。伍潔鏇說,國際主要交易所上市制度都有同類做法,港交所希望做到一視同仁,所有公司都有這項選擇,強調不會導致上市質素受影響。

港交所 : 退回申請公布擴大收懲戒效應

她說,交易所同時亦有加強退回上市申請機制,為市場提供透明度,不只公布保薦人,亦會披露律師及審計師名單,可加強懲戒效應,確保上市申請文件質量。

上市科政策及秘書服務高級副總裁李婉愉說,今次諮詢亦令創新公司定意更清晰,加入量化標準,降低主觀判斷風險,令企業更好認證自己屬於創新產業公司。

港交所(00388)全資附屬聯交所今天(13日)刊發《諮詢文件》,就一系列有關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8周,至2026年5月8日結束。

新股IPO (Shutterstock圖片)

新股IPO (Shutterstock圖片)

不同投票權方面,上市財務資格而言,聯交所建議市值門檻降低至:(A)最少200億港元;或(B)最少60億港元及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入門檻最少6億港元。若上市時的市值超過400億港元,則不同投票權比率可提高至20比1。僅於上市時不同投票權持股金額最少達40億港元的情況下,不同投票權持股佔比可放寬至最少5%。

該所建議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為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科技創新的發行人明確提供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途徑。建議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涵蓋所有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公司,即使其不按照第18A/17C章上市)。就「必須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規則,該所建議進一步釐清外界認可規定。

在於海外上市的發行人方面,該所建議(1)不同投票權:財務資格門檻降低至與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門檻一致。(2)同股同權:測試(B)的市值門檻由100億港元降低至60億港元。就轉為主要上市一事,該所建議重新擬訂有關轉為主要上市的規定,並就為達到合規要求須採取的一般步驟提供更多指引。該所另建議就有關進一步便利在海外上市的發行人來港上市的措施徵詢意見。

首次上市規定及上市安排方面,該所建議將現有指引編入《上市規則》:若申請人能證明雖然控制權出現變動,該變動並無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力造成重大改變,該申請人將被視為符合此規定。

財務匯報準則方面,該所建議將允許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附屬公司及於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該所並建議刪除「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備報告的發行人於美國退市後須改回使用《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以及「未經審計財務報告中所載的對賬表必須經核數師審閱」的規定。

就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該所建議允許此類申請人可選擇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的特殊章節申請上市。

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方面,該所建議所有新申請人都可選擇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並建議強化退回機制:退回上市申請時,公布所有負責編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不只包括保薦人)的身份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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