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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以「賺快錢」誘使事主交出銀行戶口 涉洗黑錢約200萬 被判囚36個月

法庭事

無業男以「賺快錢」誘使事主交出銀行戶口 涉洗黑錢約200萬 被判囚36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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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以「賺快錢」誘使事主交出銀行戶口 涉洗黑錢約200萬 被判囚36個月

2026年03月18日 16:50 最後更新:16:50

不法分子利用交友軟件、前同事介紹等方式,以「賺快錢」為誘餌,欺騙事主交出銀行帳户及密碼,更在酒店禁錮事主數天,利用其帳户進行洗黑錢行動。涉案10人被控串謀非法禁錮、串謀洗黑錢等罪,早前數名認罪被告分拆案件處理,剩下一名被告星期三(3月1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法庭接受被告未必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且犯案時年紀尚輕,但相關罪行嚴重,法庭應控方申請加刑,最終判囚36個月。

被告鍾子軒(現年21歲),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

無業男以「賺快錢」誘使事主交出銀行戶口,涉洗黑錢約200萬。

無業男以「賺快錢」誘使事主交出銀行戶口,涉洗黑錢約200萬。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並非主腦,犯案時年僅17歲,可謂是「入世未深」,只因想賺快錢而犯案。而且涉案金額約200萬元,不算龐大,亦不涉及國際元素;被告參與程度低,對上游罪行不知情。在審訊中同意絕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望法庭從輕發落。

溫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21歲,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擔任廚師,無刑事定罪紀錄。溫官另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僅屬次要,只負責招攬願意借出帳戶的人士,再介紹給集團核心成員,對於洗黑錢背後的上游罪行完全不知情;同時強調本案的犯罪時間段內並未涉及跨境或國際元素,且被告犯案時心智尚未成熟,是被他人利用才觸犯法律,如今後悔不已。

溫官強調,洗黑錢罪屬嚴重罪行,不僅間接協助並鼓勵了各類犯罪活動,更會將犯罪所得合法化,讓犯罪分子從中獲益,因此對此類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洗黑錢並無固定的量刑指標,本案涉款約港幣200萬元,法庭綜合考慮被告背景、年齡,同時案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等因素,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刑期扣減。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法庭接受被告未必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且犯案時年紀尚輕,但相關罪行嚴重,法庭應控方申請加刑,最終判囚36個月。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法庭接受被告未必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且犯案時年紀尚輕,但相關罪行嚴重,法庭應控方申請加刑,最終判囚36個月。

就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辯方指同類罪行的上升幅度在2024年達到高峰後,至2025年已出現明顯下降趨勢,故再請求法庭給予較低的加刑幅度。法庭認同此類案件近年升幅已趨溫和,整體綜合考慮後,批准較低的20%加刑幅度,最終刑期為監禁36個月。

案情指,被告鍾子軒為某洗黑錢集團的共謀者,該集團以金錢作報酬,誘使銀行帳戶持有人借出自身帳戶,並在期間將事主非法禁錮於酒店房間內,直至集團成員利用相關帳戶完成洗黑錢操作後,才允許事主離開。被告在該洗黑錢集團中的角色,是負責介紹事主與集團成員聯繫,促使對方提供銀行帳戶供集團洗黑錢使用,涉案的洗黑錢總金額約為港幣2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 486/2023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JPEX涉詐騙案,警方至今檢控包括網紅林作和陳怡等16人,其中2男分別涉嫌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及「洗黑錢」約89萬港元、處理懷疑屬犯罪得益的手錶、以及處置涉案單位內的物品等。案件星期二(2月3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5月7日再訊,期間2人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涉JPEX詐騙案2男被控洗黑錢及妨礙司法公正,押後5.7再訊。

涉JPEX詐騙案2男被控洗黑錢及妨礙司法公正,押後5.7再訊。

30歲被告黃梓健,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9月24日至25日在香港連同另一名稱為「盧哥」的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處置長沙灣青山道483D-E號1樓處所內的某些物品,以妨礙及阻撓有關當局的調查及相關法律程序。

被告黃梓健

被告黃梓健

另一被告鄧志沖,30歲,報稱任職技術員,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及1項洗黑錢罪,控罪指鄧於2023年9月28日處置及銷毀長沙灣星匯居5座43樓某室內的某些物品或文件,以妨礙和阻撓有關當局調查及法律程序;及同年9月28日,知道一些總值約18萬港元、約254,470人民幣、5萬5千美金、兩隻手錶為犯罪得益,仍處理上述財物。

被告鄧志沖

被告鄧志沖

而早前JPEX首案已押後至3月16日再訊,涉案8名被告依次為31歲鄭雋熹、28歲蕭穎謙、35歲林作、38歲陳穎怡、31歲區焯基、25歲趙敬賢、31歲梁綺湘、28歲何紀雯。他們被控串謀欺詐、欺詐、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其餘被告的案件則獨立處理,各被告分別為34歲朱家輝、31歲鄭智超、27歲余冠霖、30歲黃梓健、30歲鄧志冲、54歲鍾彩雲、30歲劉玉恒、28歲的鄧立迅。他們分別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的得益的財產、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等罪,7人均獲准保釋候訊。

本案為警方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檢控。

案件編號:DCCC135、DCCC13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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