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利用交友軟件、前同事介紹等方式,以「賺快錢」為誘餌,欺騙事主交出銀行帳户及密碼,更在酒店禁錮事主數天,利用其帳户進行洗黑錢行動。涉案10人被控串謀非法禁錮、串謀洗黑錢等罪,早前數名認罪被告分拆案件處理,剩下一名被告星期三(3月1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法庭接受被告未必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且犯案時年紀尚輕,但相關罪行嚴重,法庭應控方申請加刑,最終判囚36個月。
被告鍾子軒(現年21歲),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
無業男以「賺快錢」誘使事主交出銀行戶口,涉洗黑錢約200萬。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並非主腦,犯案時年僅17歲,可謂是「入世未深」,只因想賺快錢而犯案。而且涉案金額約200萬元,不算龐大,亦不涉及國際元素;被告參與程度低,對上游罪行不知情。在審訊中同意絕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望法庭從輕發落。
溫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21歲,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擔任廚師,無刑事定罪紀錄。溫官另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僅屬次要,只負責招攬願意借出帳戶的人士,再介紹給集團核心成員,對於洗黑錢背後的上游罪行完全不知情;同時強調本案的犯罪時間段內並未涉及跨境或國際元素,且被告犯案時心智尚未成熟,是被他人利用才觸犯法律,如今後悔不已。
溫官強調,洗黑錢罪屬嚴重罪行,不僅間接協助並鼓勵了各類犯罪活動,更會將犯罪所得合法化,讓犯罪分子從中獲益,因此對此類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洗黑錢並無固定的量刑指標,本案涉款約港幣200萬元,法庭綜合考慮被告背景、年齡,同時案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等因素,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刑期扣減。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法庭接受被告未必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且犯案時年紀尚輕,但相關罪行嚴重,法庭應控方申請加刑,最終判囚36個月。
就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辯方指同類罪行的上升幅度在2024年達到高峰後,至2025年已出現明顯下降趨勢,故再請求法庭給予較低的加刑幅度。法庭認同此類案件近年升幅已趨溫和,整體綜合考慮後,批准較低的20%加刑幅度,最終刑期為監禁36個月。
案情指,被告鍾子軒為某洗黑錢集團的共謀者,該集團以金錢作報酬,誘使銀行帳戶持有人借出自身帳戶,並在期間將事主非法禁錮於酒店房間內,直至集團成員利用相關帳戶完成洗黑錢操作後,才允許事主離開。被告在該洗黑錢集團中的角色,是負責介紹事主與集團成員聯繫,促使對方提供銀行帳戶供集團洗黑錢使用,涉案的洗黑錢總金額約為港幣2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 486/2023